『壹』 高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共发生200余起,造成48人死亡[2],给人民生命安全、国家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分析这些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笔者认为既有道德层面的原因,也有技术层面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道德层面的原因
1.案例分析
继上世纪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铊”投毒事件后,中国矿业大学、复旦大学、扬州大学再次出现投毒事件[4],违法者虽被绳之以法,但给国人敲响了警钟,究竟是什么样的怨怼,使得投毒者的内心燃烧起如此仇恨的火焰,猛烈到必须以毁灭他人的生命来平复?当我们谴责投毒者心灵扭曲、同情受害者青春凋谢时,我们是否想到现行的教育制度、管理体制存在漏洞?当我们痛恨于这些残酷的行为、震惊于这些扭曲的心灵时,我们是否也想过,在他们的小学、中学、大学教育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是否像重视他们学习成绩、关注考上什么名校那样,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做他们心灵的“牧羊人”?学生从幼儿园到大学,社会过分强调竞争,“争第一,做牛人”成为孩子们的追求目标,“合作共赢”被现代教育所忽视,岂不知社会主义事业是千千万万人的事业。高等学校是否真正对学生进行过“要成才,先成人”的教育?是否真正弘扬过科学巨匠邓稼先、钱学森为国强盛放弃美国优越条件,在国家极其困难时,毅然回国,报效国家的精神?
2.对策
近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同时现代教育也出现了一些背离大学精神的问题,让“大学之道,在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理性回归校园相当重要。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塑造学生,让学生懂得一个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对社会的价值高于那些学富五车、却不惜为了自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的道理。
适度竞争能够起到奖勤罚懒,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但过分、无序竞争必然导致资源、环境的破坏,阻碍社会的公平公义。高等教育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了教学、科研,但过分、无序的竞争,激发了人类潜在“嫉妒”原罪的发生。
(二)技术层面的原因
1.案例分析
近年来,因乱拉电线、废弃物随意抛洒、安全责任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究其原因:①安全意识淡漠,理论与实践脱节,钠遇水爆炸这样的常识书本上多次强调,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事件还是发生了。某高校在搬运放射源时,由于事前未对搬运工人进行搬运培训,致使工人在搬运时打开铅球,造成射线污染。②化学试剂、实验设备随意摆放[5]。某高校将大量挥发性有机溶剂,随意堆放在实验室,天气炎热,可燃性气体挥发,造成火灾。③操作失误,酿成事故。某高校学生误将一瓶硝基甲烷当作四氢呋喃投到氢氧化钠中,造成爆炸和手臂割伤。④擅离职守,终酿灾难。某高校学生在使用油浴加热时,因故离开实验室,导致实验室火灾。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贰』 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方案有哪些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维护广大学生与教师的根本利益、保证电子信息教学实验中心的实验室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子信息教学实验中心特别制定以下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请广大学生与教师务必遵照执行。
用电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1.如果不慎触电,应立即告知周围同学或老师,以寻求帮助。
2.如果得知附近的同学触电,应立即告知老师和其他同学,但决不可触碰已触电同学,以免伤亡事故扩大。
3.如果得知有人触电,实验指导教师应以最快速度拉断实验室总电闸门。如果实验指导教师距离实验室总电闸门较远,则应该告知距离实验室总电闸门最近的同学,尽快拉断实验室总电闸门。
4.拉断实验室总电闸门后,实验指导教师尽快通知实验中心器材室。
5.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尽快通知急救中心(电话“120”),以实施救助。
6.在整个触电事故处理过程中,广大同学要保持秩序,切忌慌乱,以免事故损失的扩大。听从老师的指挥,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叁』 实验室容易发生哪些安全事故
1.火灾事故
原因:
忘记关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操作不慎或使用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乱扔烟头,接触易燃物质, 引起着火等。
这类事故的发生具有普遍性,任何实验室都可能发生。
2.爆炸事故
原因:
违反操作规程,引燃易燃物品,进而导致爆炸;设备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而
引起爆炸。
这类事故多发生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
3.生物安全事故
原因: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上的疏漏和意外事故不仅可以导致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也可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人群感染;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甚至比化学实验室的更危险,生物废弃物含有传染性的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污染都可能构成极大的危害。
4.毒害事故
原因:
违反操作规程,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质散落流失,引起环境污染;废水排放管路受阻或失修改道,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
这类事故多发生在具有化学药品和剧毒物质的化学化工实验室和具有毒气排放的实验室。
5.设备损坏事故
原因:线路故障或雷击造成突然停电,致使被加热的介质不能按要求恢复原来状态造成设备损坏;高速运动的设备因不慎操作而发生碰撞或挤压,导致设备受损。这类事故多发生在用电加热的实验室。
6.机电伤人事故
原因:
操作不当或缺少防护,造成挤压、甩脱和碰撞伤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设备设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和电弧火花伤人;使用不当造成高温气体、液体对人的伤害。
这类事故多发生在有高速旋转或冲击运动的机械实验室,或要带电作业的电气实验室和一些有高温产生的实验室。
7.设备或技术被盗事故
原因:
实验室人员流动大,设备和技术管理难度大,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这类事故是实验室安全常发事件,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影响了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甚至有可能造成核心技术的外泄。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肆』 中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骑车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邮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小胡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对方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时有同学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边骑车边掉头看同学,此时同学又喊道:“前面!”但当小胡再转头时已经避让不及,车篓与老太的腰相撞。
2、“抢绿灯”遇上闯红灯,学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时02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江都区仙女镇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城西路交叉口斑马线处。此时绿灯已经闪烁,他未采取减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通行的14岁学生小李,导致小李腿部及脸部鼻梁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3、花季少女用煤气自杀
因与母亲争执,仙桃市大洪路一16岁的花季少女在家中关房门开煤气自杀。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门成功救出女孩。
据现场知情人介绍,2楼有一名16岁的学生因与自己的母亲发生争执,赌气把自己反锁在房间内,并打开煤气罐,企图自杀。
由于该学生吸入大量煤气,导致意识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将该学生抱至通风的空地上,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2分钟后,该学生恢复意识。中队官兵迅速将其台上担架,移交给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4、两中学生钓鱼不幸溺水
2017然后6月10日上午9点多,怀柔区汤河口镇发生一起事故。几名中学生在河边钓鱼时坠入河中,其中两名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当地人表示,由于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机在附近河段开采砂石料,导致原本很浅的河底出现大坑,这也是两名中学生没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岁初中生跳楼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区内,14岁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楼身亡。事发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小明母亲质疑老师教育过激导致孩子轻生,校方对此予以否认。三河市警方称,小明自高楼坠亡,已排除他杀。
『伍』 哪些安全事故是实验室中可能能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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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A是错误操作,标签没朝向手心,这会引起标签被腐蚀;瓶塞没有倒放,这会引起沾污试剂,但这两种情况都不会引起安全事故。故A不选。B是答案,这样做会引起上面酒精灯内酒精的洒出引起火灾。故选B。C操作也是错误的,这样做会把试管底打通,但也不算安全事故。D有两种错误,一是滤液没沿玻璃棒流到漏斗中,这可能会把滤液洒到漏斗外面;还有一处是漏斗下口没紧靠烧杯内壁,这样做会使得液体溅出烧杯,同样尽管错误,但不会引起安全事故。
『陆』 谁有《中学生实验室安全守则》
不知道是不是你需要的?
实验室规则
1. 实验前学生应认真预习有关内容,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和主要仪器的性能。
2. 实验课前任课教师要预先分好实验小组,每组推选组长一人,并为实验台(桌)编号。上课时组别与台(桌)号应相符,保持相对稳定。
3. 上实验课时学生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提前进入实验室自行摆弄实验器材。进入实验室后不得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
4. 学生实验应在教师指导下按实验步骤进行,按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仪器,仔细观察、详细记录、积极思考、完成实验报告。
5. 学生应爱惜仪器设备和药品材料,做到轻拿轻放,不得乱拉别组器材,不得用仪器玩耍打闹。
6. 实验中要加强安全观念,确保人身和仪器设备不受损害。教师要经常向学生进行防电、防火、防爆、防腐蚀等教育,学生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教师要求进行实验,不得随意改变实验程序,增减实验器材和药品量。实验中损坏仪器,应及时向教师报告,并按情节轻重相应赔偿。
7. 在实验中发现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实验及时向教师报告,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8. 实验完毕,每组学生应清点、整理、洗涤仪器或玻璃器皿,处理好废液杂物,并按教师要求摆好仪器或送交器材室,不得私自带走。
9. 实验室应常备防火、防爆、防毒器材,以便应付实验中出现的不安全事故。有条件的学校应使用实验室能统一控制的专用电源,实验时严禁学生乱拉、乱接或用湿手触摸电源。
『柒』 谁知道物理实验室里发生过哪些事故
加拿大科学家斯罗达博士。
自从美国在日本广岛、长崎投下“小男孩”、“胖子”两颗原子弹之后,人们都为爆炸后的核威力而恐惧。在这次原子弹袭击中,有数十万人丧生,两座大城市瞬间变成焦土。对这样一个神秘可怕的怪物,历史上却曾有人把行将爆炸的原子弹掰开过。这听起来也许十分荒唐,但确有其事。这位“超人”就是加拿大科学家斯罗达博士。事情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德国人在欧洲用闪电
战吞并了大半个欧洲,每天都有数以万计人被屠杀。日本人在亚洲称霸,侵略中国和东南亚,还偷袭了美国珍珠港。面对这两个疯狂的强盗,各国都想研制一种新武器来对付他们。
加拿大的科学家也不例外。有一天,著名的核物理学家斯罗达博士正在实验室里主持着原子弹引爆临界试验工作。他周围有许多科学家,也在全神贯注地进行着这项实验。
临界状态是原子弹引爆的关键。原子弹平时保存需要安全,用时要在规定时间内爆炸。核装料装置平时要保持亚临界状态,以确保安全;而在爆炸时,又必须使核装料迅速达到高超临界状态,以实现链式裂变反应。科学家还发现,要从亚临界到高超临界状态的转变,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积木式的拼凑法,比如说把核爆炸装料分成两块,每块都小于临界质量,但如果合起来却大于临界质量,平时两块分开放着,每块都处于亚临界状态,不能发生链式反应,如果将它们迅速地合起来,就组成了一块超高质量的核装药,便立即发生裂变。第二种方法叫压紧法,利用普通炸弹的爆炸力量把分散的和浓缩铀积压到一块,使它超过临界温度而爆炸。斯罗达博士的试验,就是在探索和解决这种引爆的难题。
那天,斯罗达正与同事们研究两块被放在轨道上的浓缩铀对合的临界质量。就在这时,一场意外的事故发生了。拨动铀块的螺丝刀突然滑落,两块铀在轨道上相向滑动,就在两块铀即将滑到一起的关键时刻,斯罗达奋不顾身地用双手把它们阻隔开了。
这铀就是原子弹的核,只要合到一起,瞬间就会超过临界状态而发生裂变爆炸,斯罗达将铀分开,避免了一起极其可怕的核爆炸,不但实验室的精密仪器设备安然无恙,而且他的助手和同事们都得救了。
可是铀是一种强放射性物质,斯罗达这位优秀的科学家为了避免这场核爆炸的灾难,受到高剂量的致命辐射,出事之后的第九天,他就离开了人世。加拿大政府和人民为了表彰这位优秀科学家对人类所做的贡献,把他誉为“用双手掰开原子弹的人”。
就是这个比较有名了
『捌』 实验室安全事故引发的后果有哪些
清华大学
2004年2月28日逸夫技术科学楼水热反应釜爆炸事故。事故原因为违规使用高温加热炉加热;反应釜反应釜制作简陋,安全性差。
2001年5月26日,某研究生将置于手套箱中很久的金属锂(约5克) 放在水池中冲洗,造成燃烧、引起爆炸,水池子炸成碎片,家具 损坏,门窗玻璃震碎。
南京大学
2012年2月15日下午两点左右,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化学楼6楼发生甲醛泄漏,约200名师生疏散。三辆警车和四辆消防车紧急赶往现场。事故中不少学生喉咙痛、流眼泪,感觉不适。
兰州大学
2009年4月7日19时34分,位于兰州大学化学实验室515发生氨气泄露。
南开大学
2011年12月7日上午11点左右,南开大学一名女生在做化学实验时发生了意外,手部严重受伤。
中南大学
2011年10月10日中午12时59分,中南大学化工学院实验楼四楼发生火灾。
济南大学
2011年6月21日下午,在济南大学一实验教学楼内发生玻璃仪器爆炸事故,实验室内一名女生面部被炸伤。所幸女生被及时送往医院,眼睛内的碎玻璃也被及时取出。
四川大学
2011年4月14日下午15:45左右,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第一实验楼B座103化工学院一实验室三名学生在做常压流化床包衣实验过程中,实验物料意外发生爆炸,3名学生受伤。
浙江工业大学
2010年5月25日晚上9点31分,潮王路浙江工业大学,一名学生在教室做化学实验时,不知何故引发火灾,火势较大,有学生被困。离学校还有100多米时,就闻到一股刺鼻的焦味,但未见明火。着火的是校园内西侧的化工楼,大量浓烟从楼里冒出来。
首都师范大学
2005年8月8号,首都师范大学化学系在实验楼二层的一个实验室失火,没有人员伤亡。
『玖』 学生在学校实验室内发生安全事故校方的责任
上海邓传友律师:首先,需要明确该学生的年龄,究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应地,学校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存在差别。
其次,实验室内发生的电击事故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故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但是,如果能证明学校指使学生作伪证,法院有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变更。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