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学生违纪处分怎么办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规校纪,经教育无效者应予以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过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二条 学生受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下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则撤消处分;一学期内仍不改正,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学生留校察看时间,可据其错误程度定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通报撤消处分;如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条 一个星期内,学生无故迟到累计达4次,班级给予批评。一个月内,无故迟到累计达16次,年级给予批评教育;迟到累计达到20次,经教育仍不改,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迟到累计达40次,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一星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节,班级给予批评并通知家长。一个月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节,年级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8节,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6节,学校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24节,学校予以记大过处分;旷课达32节,学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40节,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后执行。
第五条 对于打架斗殴,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视为“特大违纪事件”。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同时,家长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对勾引校外人来校肇事导致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的校内学生,按本条款同等处罚。
第六条 对于偷窃他人钱物、私自离校上网、抽烟饮酒、私自下塘洗澡等,视为四类“重大违纪事件”,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破坏学校公物,除按价赔偿外,还要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考试作弊者,一经核实,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顶撞老师或学校职工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凡依据本规定受到警告、记过、过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每人次扣除班级考核分标准分别为:10分,20分,30分,40分,50分不等。
㈡ 高中生违纪能开除吗 对于高中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内籍容
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
留校查看处分的查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改悔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6个月解除留校察看;屡教不改或再次违纪者,立即开除学籍。
㈢ 高中期末考试作弊处分有什么影响
不会有什么影响,顶多是最后高考的某些等级上拿不到A,现在大学都看分,我们高中时有一学霸违纪受处分,也没耽误他考上中国政法大学,而且你高一还未成年吧,那就更没多大影响了
㈣ 高中作弊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
由主管政教副校长、专主管教学副校长、政教主任、属教务主任
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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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
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写成书
面材料。被举报者,通过调查后,作为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以书面的形式将考场情
况及违纪考生的试卷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政教处负责人。
第四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
作弊的事实和证据研究处理(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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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提出
处分意见。
第五条
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
㈤ 学生高考出现违规现象怎么处理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教育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录取工作“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的需要。当前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制定《办法》,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便于各地各校的遵守与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奠定法治基础。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样,环节复杂,涉及主体多元。《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各层次主体和招生工作各个方面。
一是从高校招生层次来看,《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同时,附则规定,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
二是从高校招生类型来看,《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和高职招生,同时涵盖了统一高考[微博](微博)、省级专业统考、特殊类型招生、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方式。
三是从涉及的主体来看,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
答:《办法》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二是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四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同时,《办法》在每一类主体违规情形的最后一项都做了兜底规定,从而涵盖了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问:对于招生违规行为由哪些机构进行处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较复杂,《办法》在不改变目前体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管理职责,由主管部门处理相应的违规行为。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处理。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中,省级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招生管理职责,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高等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高中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招生考试机构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招生工作人员违规的,其所在单位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什么是招生工作责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确立了招生工作责任制。《办法》对招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确认。
一是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办法》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二是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由于招生违规主体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务员[微博](微博)、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因此调查处理机构和处分种类不完全相同。因此《办法》规定: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三是规定了其他人员干预招生工作的责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问:如何处理考试违规和招生违规的关系?
考试和招生紧密相连,很多招生违规行为也表现在考试环节。对于考试环节的违规行为,教育部已经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规范。因此,《办法》主要针对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考试违规行为不再重复规定。
问: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如何救济?
尊重程序和给当事人救济途径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包括公务员申诉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申诉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办法》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㈥ 高中生违纪,学校能乱罚款吗
在任何情况下,学校没有任何理解罚学生的款
㈦ 高中生违纪处理办法
1.罚钱并且在今后若表现好可以再给他 2.停课 3.给教室,宿舍或办公室打扫卫生n天. 4.和家长联系让回家反省. 5.最重要的一点是想办法感动他让他觉得老师真的是为他好,这比什么都强.
㈧ 高中学生经常违纪怎么办
每个人到这个复年龄段都会有些叛逆心制,当这个时候最需要老师的引导和开解。首先,要先了解学生违纪的原因,是家庭状况造成的原因,还是学生学习情况出现问题,或是各方面的压力。其次,可以观察学生是不是进入青春期。最后,可以做个家访,但不要对学生父母说不好的话,变通式的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之后可单独找个时间与学生单独谈谈心,地点不要在学校或是办公室。(仅供参考)
㈨ 高中生考试作弊被人举报,年级调查将严肃查处怎么办
教育部自考办考务与监查处:考试作弊作为一种社会性的问题,在当前市场经济交易原则泛化、急功近利观念上升等不良风气影响下,包括自考在内的各种考试过程中,作弊的人数、手段、心态等各方面,的确是日益呈现出复杂化、严重化的倾向。尤其是当前考生规模的急剧扩大和考办系统的办考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90年代以来自考考务队伍的规模始终维持在3千人左右,考务工作量却从最初的200万考生上升到现在的700多万考生,地方一级的考办部门完全要适应于繁重的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客观来说,这给如何更好地防范、制止考试作弊带来了许多困难。尽管如此,从80年代初实施高教自考直到现在,各级地方自考部门始终对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务管理工作抓得很紧,针对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考纪的行为,全国考办会同教育部政法司也专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和将要出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一旦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并最终认定考生确有违纪作弊行为,地方自考部门或有关机构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生的考籍。对于那些参与或组织考生作弊、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恶性行为,还将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于考风不好、违纪严重的考点,会停考个别专业直至撤销该考点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一句口号提的非常鲜明:质量是自考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自考高度开放的性质要求自身必须把信誉和社会声望保持在较高的起点。另外,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还涉及到考生应考过程的公正问题,决不允许某些人利用考试作弊的方式投机取巧、蒙混过关。从当前的考务工作实际来看,考试作弊现象也并非洪水猛兽。以近几年来的违纪统计数字为例,1998年至今呈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当然,考风的好坏不能单纯以违纪百分比的高低衡量,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就教育部自考办考务部门目前的工作重点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来讲,在增强考试严肃性、保持良好的考风考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部分内容:(1)建立健全覆盖考试全部流程的规章制度,试卷的运送、监考、巡视、阅卷、登分等各个环节,都制定并日益完善了各项行为规范,具体的工作人员只要照章办事,就足以保证了考务工作严密、高效地完成;(2)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各个渠道抓紧考务队伍自身的作风建设,严格要求各级考试机构照章办事;(3)推行计算机考务考籍管理,以“规范、服务、质量监控”为指导思想,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差错,增强考试管理的客观性;(4)成立了全国督考小组,聘请各级自考办的离退休同志参与自考过程中考务考风的监督管理工作;(5)大力推广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考试管理方式,比如在阅卷过程中引进国外的高精度扫描仪扫描考生试卷,进行网上阅卷等,无论全国考办还是各地方自考部门,都将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措施。
㈩ 考试违纪,老师要停课是否合理
这个没有,不过各个学校都有相对应的处罚,你交了学费,就有上学听课的权利,老师教你这是他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