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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刻的中学生处分条理

发布时间:2021-03-09 18:43:18

① 纪检委和检察局依照《党纪处分条理》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依照《党纪处分条理》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而没收当事人财产明显不当,也是错误的。因为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一种财产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② 自己如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要成为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先锋和主力,迅速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③ 学生“熄灯后洗漱”也是学校劝退理由

作为教育者,本该具备权利和法律意识,懂得带头遵纪守法,可动不动就以一点小事为由将学生除名,以彰显自身威信,却无异于法盲之举。

可该校校方却在没有给予学生改正机会的情况下,跳过了警告等处罚直奔劝退,也就是近乎顶格的处分,这不禁让人质疑:学校处罚权是不是来得太随意了?

近年来,很多学校非但出台了很多奇葩规章制度,还动辄对学生进行劝退之类的任性处罚。像之前河北沧州一中,12名高中生因在校内使用或携带手机陆续被劝退;山东乐陵市某国际学校,就对初二年级的近60名成绩不太好的学生统一做出劝退决定……这些都曾引发轩然大波。

而学生未按时就寝被“开除”,更显夸张:谁都能看出,这是处罚过重了。

作为教育者,本该具备权利和法律意识,懂得带头遵纪守法,可动不动就以一点小事为由将学生开除,这类做法,实在有负为人师之名,也背离了教育者的本分。

本文来源:新京报

④ 院士可以不管不顾吗院士抄袭一样给以人处分可能更严格!否则院士守责还有什么意义!

现在国家对学术问题处罚是很严重的。

⑤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具体细则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⑥ 如何落实七严格、八不准、五禁令制度

落实方案:
一是狠抓落实,强化作风转变。
二是明确责任,深化群众监督。
三是创新载体,增进整体效能。

五禁令
1.严禁擅自办班或参与有偿补课;
2.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
4.严禁向学生推销课外学习资料;
5.严禁在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在课堂接打手机。

七严格
1.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和活动总量;
2.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
3.严格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
4.严格禁止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
5.严格禁止任何部门下达升学指标和单纯用升学率评价学校教育工作;
6.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
7.严格按国家标准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八不准
1.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及课时;
2.不准随意改变教学进度,提前结束课程;
3.不准上晚自习(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补课);
4.不准提前招生;
5.不准招收或变相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提前入初中;
6.不准举行入学考试;
7.不准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价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挂钩;
8.不准组织学生统一购买“目录”要求以外的教辅用书。

中学生是否需要严格的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本着以正面激励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二、奖 励

第二条:凡一学年内品学兼优,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评为三好学生。具体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劳动积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操行等第为“优”。

2.学习目的正确,学习态度端正,能掌握好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能力较强。外语、数学成绩在85分以上,语文成绩在82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在80分或良好等级以上。

3.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体质健康达标。积极参加文娱和课外兴趣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条:对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即除体育成绩外,学科成绩标准可有一门降低5分或一个等级),担任正副班长、团支部正副书记、少先队正副大队长、正副中队长,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有先进事迹材料,学年末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操行等第为良好以上,学科成绩都不低于70分或良好,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单项奖励。

1.勤奋学习积极分子。学习态度端正,作业规范,成绩优良(符合三好生成绩标准,体育成绩70分以上),能帮助学生。

2.文明礼貌积极分子。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礼貌待人,说话文明,表现突出。

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和组织班内校内外文体活动,成绩突出。

4.尊师守纪积极分子。尊敬师长,虚心接受师长教诲,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5.爱卫劳动积极分子。主动积极检查督促班内卫生包干区任务的落实,积极自觉做好爱卫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关心集体积极分子。对班级集体活动非常热心,校内外活动认真负责。

第五条:对学有特长,在校、市、省、全国举办的各学科体育、文艺、科技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学业成绩取得显著提高的学生给予专项性奖励。

第六条:评选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稿名额分配,反对弄虚作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学年评一次,第一学期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总评。单项积极分子每学期评一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需由班主任上报名单,教导处审批。

第七条:所获奖励均载入学生档案,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处 分

第八条:为严肃校纪,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养成教育,对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1.不做作业,经常抄袭作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扰乱上课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随地吐痰,乱抛纸屑,且不听劝阻者;

4.语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

5.有严重欺骗家长和教师的行为;

6.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科考查、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2.同学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有辱骂、殴打和欺侮其他同学的行为者;

3.经常破坏纪律,妨害他人学习和正常活动,多次教育无明显转变者;

4.无故旷课、逃学并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者;

5.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影响较大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敲诈勒索同学钱、物,情节严重者;

2.将校内同学间矛盾扩大到校外,引起斗殴等其他恶性事端者;

3.在校内外有盗窃和破坏行为者;

4.违反公共场所秩序,较大地影响学校声誉者;

5.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者;

6.受第十款处分,无改过表现,继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较大者;

7.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严重过错行为者;

第十二条:处分学生,由班主任或其他举报人填报有关材料,教导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确能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讨论-班主任征求任课老师意见后签署意见,送教导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对于改正错误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吕传英123

⑧ 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这么做究竟算不算苛刻

哈工大两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因为作弊而被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我个人看来,这样的处罚不算严苛。这是为了学生们好,而且也有着“杀一儆百”的作用。

对于现在的大学生们而言,高中老师的预言成真了。还记得自己的高中老师,曾经说过这样的话,“高中三年拼命,大学四年养病”。

现在很多大学生,真如同在学校养病一般。平日里只知道玩耍,很多时候专业课不去上课;即便来到了教室里,不是玩手机,就是倒头睡觉。

每次在考试时候,就开始临时抱佛脚,想尽办法来提升自己的成绩。对于很多大学生而言,奉行着“分不在高,及格就行”的学习理念。

综合上面情况看来,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处理不算严苛。通过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带来良好的效果。

⑨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⑩ 南宁市26中有什么严格的规定吗

资料来源:南宁市26中网站
http://www.nn26.com/ReadNews.asp?NewsID=462

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名称为: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58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国有公办学校,南宁市教育局直属中学

第四条 学校宗旨: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学制:六年制完全中学,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六条 学校校训:求实、礼让、勤奋、进取

学校校风:团结、守纪、文明、向上

学校教风:严谨、博学、善教、爱生

学校学风:刻苦、多思、自律、尊师

第七条 学校定于每年11月26日为建校纪念日。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发挥决策、指挥的领导作用。中共党支部对于校长的依法施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含工会委员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第九条 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学生为本,对学生终身发展负责”、“让每一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让每一个学生体验成功的快乐”的办学理念,坚持“崇高的品德是最高的学位”、“学生应先学会做人,再做学问”的育人理念,坚持以学生自主发展为本、创新教育的办学模式,以“发现学生的价值,发掘学生的潜能,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为学校教育的总目标,最终实现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自主育德、自主育心,成为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下设年级组、学科教研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二十六中学支部委员会,在市党委的领导下依党章开展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对校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党支部每三年为一届,依据《党章》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支委委员。党支部领导工会、共青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三章 人 事 管 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编配置行政人员,配齐有关科任教师及其他教辅、后勤人员。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主管部门聘任。其他管理干部按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十条 校长重视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运用现代管理模式和手段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充分尊重教职工,用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教代会等形式随时随地地充分听取他们及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学工作,争取做学科带头人或名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管理教师队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特别要关注年轻教师成长。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使教师能掌握现代化教育理论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领导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中学德育大纲》的要求,制定不同年级分层德育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实施《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道德教育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培养学生“自主意识、自主学习、自主调控、自主行为、自我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

(一)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国防、民族团结及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有抱负、有理想、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能明辨是非,坚持正义,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成立团委——团支部,学生会——年级分会——班委会,少先队大队部——中队部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三)认真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每周评比学风、卫生流动红旗,每学年评选先进班级和文明班级。

(四)班主任每学期末要认真写好学生评语,按时发放《学生手册》或《素质报告册》,主管部门或领导要检查各班级德育考核情况。

(五)严抓校风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计划地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活动,规划校园文化,形成稳定、协调、高效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搞好社区教育,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社区教育网络,建立好德育基地并定期开展德育活动。

(七)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促进自主发展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一)建立以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务处、科研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形成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年级组长——任课老师和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科研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任课老师两条教育教学管理主线。

(二)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要求实施教学。

(三)要求教研组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课程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备课组要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目标、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四)教师要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认真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益。

(五)树立正确的学生主体观。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善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学法指导,注意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六)认真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七)完善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的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不把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建立教学统计档案,建立、建全教学资料库。

(八)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以学生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学习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不按学生考试成绩公布学生名次。

(九)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方针,重视教育教学科研,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学习会、研讨会,每学年召开全校论文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对获得教研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保持并发展特色,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锻炼课,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有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精力。

第三十条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必修课和活动课、选修课,积极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和竞赛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

第三十一条 重视劳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 要发展计算机、电视、录像等多媒体教学,建立校园教学网,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现代技能。重视图书馆建设,充分发挥其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

第三十三条 重视教学实验操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第五章 人 员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应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南宁市人事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在职进修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实行课时制,职员、工人奖金实行按工种技术含量折算和工作量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师、职员、工人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不断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工人予以批评教育,严重违反的予以处分或处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后 勤 管 理

第四十四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决算,统筹计划,合理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各种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和保养,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如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要爱护公物,挖掘潜力,物尽其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可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捐资助学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奖教、奖学基金。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区、市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和学生持收费手册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凡代收代支的项目,每学年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或减免学费。

第四十九条 努力按区一级学校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五十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室、专用教室、电脑室及运动场地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各类教学设备、设施要登记。使用各场、馆、室需预约,并指定责任人。鼓励和提倡教师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提高效益。

第五十一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营造良好的人文文化氛围,建构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二条 加强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五十四条 要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健全治安、消防、抗灾等项工作。每学期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学 籍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暂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初一新生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入我校就读。高一新生通过当年升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者,录入我校高中就读。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缴费入学。一周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七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高一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证,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班级管理,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1日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2至3天由班主任批准、年级组长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请假4天至两周由年级组长审核并教务处批准、备案。

(四)请假两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

第六十条 转学

(一)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而居住地超出注册学校地段区域,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校长批准及主管教育部门同意,方可入我校,并由教务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

(二)高中学生转学。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以及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学成绩须达到我校同届计划内招收学生的入学最低分数线,凭转学证书、会考成绩证明、学籍卡,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第一学期的新生和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班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的我校学生,由父母或监护人持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务处主任出具转学证明,到学生档案室提取学籍档案,其中一份接收函留我校存档。

第六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六十二条 退学、休学和复学

(一)学生因病持有医院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准其休学,期限为一年。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还须出具原医院的康复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已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学习,作因病退学处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因迁居港澳、国外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

(三)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政教主任、主管校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六十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

初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有关部门发给结业证书。

①毕业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两科不合格者;②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合格(D等)者;③受过校级处分,毕业当年4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有关部门发给肄业证书。。①毕业会考有一科不合格;②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合格(D等)者;③受过校级处分,毕业当年4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凡未参加毕业考试或未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给予表彰鼓励。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等,每学期评定学科奖,颁发学科奖(奖学金),以鼓励学生进步。

第六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讨论审批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处分分为警告和记过两种;高中阶段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处分或撤消处分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学 生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或经学校同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在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①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②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者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③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④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⑤ 完成规定的学业,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二)在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② 自觉养成良好行为规范,尊敬教职员工;

③ 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④ 文明守纪,爱护校内公共设施,公共财产;

⑤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突出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支部领导,是协助学校党政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善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十条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会的任务是,经常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学习、文体和科技活动,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丰富校园文化。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市、校级的“扶贫助困”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修改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2004年7月18日教代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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