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青少年盗窃罪如何构成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2、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⑵ 盗窃8000元,十四岁青少年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1、盗窃8000元,十四岁青少年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内成年人对盗窃罪不容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但不能执行拘留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⑶ 关于中学生盗窃的法律
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起点是1000元
若达不到量刑数额,则只能以治安拘留、罚金等形式进行处罚。
⑷ 如果13岁中学生盗窃同学物品价值3000元该当何罪
一、盗窃同学物品价值3000元,涉嫌盗窃罪,但因为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所以不予刑事处罚,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⑸ 16岁盗窃罪,怎么处罚。
如果你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那么你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类规定。因此不回用承担刑事责任。 因不满答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你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满16周岁到此为止,如果你已满16周岁接着往下看。
如果你16周岁生日已过,刚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你未满18岁。在此基础上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就你实施盗窃是否属多次盗窃?如果是则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初次实施盗窃一般就罚款呀归还赃物就行了。
⑹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⑺ 求中学生容易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1.要有案例 2.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 3.作出的制裁 跪求!!!!!!!
通常说法,盗窃就是偷东西(简称贼)。但法律意义上的盗窃,就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偷东西,因为偷东西不一定犯罪,而盗窃罪是要判刑的。所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三类: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⑶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以下案例可以帮助同学们进一步认清盗窃罪的性质及其危害性,从而自觉加以防范。
案例一、从小偷小摸到盗窃成性
张宏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是学校的学习尖子,老师和家长都对他寄于厚望。12岁那年,他的父母离婚,父亲体弱多病,家庭经济拮据。有一天下午,张宏路过父亲工作的矿上工人宿舍,看到有一间宿舍门开着,就悄悄地溜了进去,见桌子上放着十几元钱和若干饭菜票,他的心怦怦直跳:“拿这些钱去还汪老师吧……”他未及细想,把钱和饭菜票装进了口袋。之后,他将饭菜票换成钱,向老师补交了学费。
此事之后,他总不安心,总以为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但一看到钱,又忍不住伸手。有一天终于被矿上派出所抓住,因不足14岁,训诫了一顿就放了。这件事传开后,使张宏背上了“小偷”这个不好的名声,同学、邻居都疏远他,从此,张宏更加自暴自弃,三天两头逃学,和社会上盗窃团伙混在一起,多次作案。最后,盗窃团伙案件被侦破,张宏再次被抓。这一年他15岁,被收容教养3年。
〔适用法律〕
张宏第一次被抓,因不足14周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派出所对他实行训诫和批评教育。第二次,他参与盗窃团伙,虽然不满16周岁,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的张宏因他父亲对他监管不力,加上他偷窃成性,故对其收容教养3年。
〔评析〕
张宏小小年纪就多次盗窃并“二进宫”,虽然因年龄小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他由一名优等生滑到盗窃犯,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
张宏堕落的原因,有这么几点:第一,父母离异,给张宏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第二,同学和邻居的歧视,使张宏产生自卑心理,破罐子破摔;第三,在其徘徊空虚的时候,社会的不良分子乘虚而入,致使张宏堕落犯罪。
主观上主要是张宏心理素质差,不堪重负,又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法律意识淡薄,认不清偶然犯错误与犯罪的界线,对前途失去了信心,结果迷失了生活的方向。
案例二、从乱花钱到偷钱
王力的父亲身兼两个单位职务,母亲做买卖,家里常年人来人往,谈生意,打麻将,王力不愿呆在家中,父母也不管他,只是经常给他钱。13岁时,家里买了新房子,他不愿与父母同住,自己一个人住,从小养成乱花钱的习惯,虽然父母给的不少,王力还是觉得不够用,于是他开始偷盗,从高一到高三的两年多时间里,作案数10次,盗窃财物总计20000余元,最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适用法律〕
王力盗窃财物 总额在2000元以上,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而且是多次盗窃,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判处王力5年半有期徒刑。
〔评析〕
王力家庭虽然很富有,但精神很贫乏,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他的父母只顾挣钱,忽视对孩子的教育,让孩子很小就单独居住,对孩子的关心仅仅表现在给钱上面。所以,这个例子给人一个启示:给孩子钱愈多,愈增长孩子爱钱、贪钱的欲望,钱财的欲望 愈重,愈促使孩子去想办法搞钱,正常的办法搞不到,就违法犯罪去偷、去抢……,“钱是万恶之源”,在孩子身上千万不能染上乱花钱、贪财的习气。当前社会中像王力这样的家庭教育方式也为数不少,家长片面以为只要给钱就可以对孩子尽到责任,放松对孩子的管教,那实际上是对孩子放任不管,纵容孩子犯错误,往歧途上走。根据1999年通过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第19条、第50条的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脱离监护,违者应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例三、盗窃亲属钱财有罪
柳某是某中学三年级学生,16岁,家境贫困,他本应发奋学习,以慰父母,可他非但不努力学习,学习成绩一直在未等生的行列里,却追求现代的物质时髦。他看到学校有几位同学开始佩带BP机,心里很痒痒,也想到哪里去弄一台。
柳某的大爷家境较好,经常资助他们家。柳某想拥有BP机心切,一个星期天上午,他乘大爷全家在早市上做生意之际,向父母慌称去学校练球,窜入他大爷家,偷走了1200元现金和金首饰若干,总价值约3000余元,之后短短几天,他用偷来的钱买了台BP机,余下的和伙伴们下饭馆、住宾馆、挥霍至尽。他大爷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案,柳某很快落网。
〔适用法律〕
盗窃亲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包容刑事责任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本案柳某贪图享乐,盗窃爱亲属财物,数额较大,而且将赃款挥霍一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后对柳某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本案柳某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这主要是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特殊的血缘关系。但是这种行为对行为人本身来说是非常不好的,家长和学生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因为很多盗窃行为都是从家里小偷小摸,或占近亲属的小便宜开始的,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养成偷窃的恶习后,胆子越来越大,最终难以自拔、将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对偷盗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人从轻处理,但此种行为一样是非常有害的。免予刑事处罚,不是说没有罪,也不是盗窃亲属的财物就没有事,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其他原因,也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防盗窃〕
中学生防范盗窃,主要是防止自行车、自身携带的钱物或家中被盗,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行车防盗应做到新自行车要立即装锁,存放时要锁好;上街时自行车应锁好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指定场所;
2、平常不要随身携带过多的钱,有一些必要的零钱花即可;
3、外出时钱要分散携带,并与证件分开,即使被盗也不致损失过大;
4、钱包要尽是放在里面的口袋里,不要放在容易被发现的或裤子后面的兜里;
5、购物时要防止随意将钱包遗忘在柜台上;
6、外出时要注意对拎包的管理,不要将拎包交陌生人看管,也不要暴露包内的贵重物品和钱包;在拥挤的公共场所,拎包应放在胸前,防止被人在背后割包行窃。
7、为保障家中安全防盗,不要随意告诉陌生人自己家庭的地址;不要把家中钥匙交给陌生人;外出时要关好门窗。
⑻ 15周岁中学生,偷窃1万元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用承担刑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对强奸,杀人等少数几个重罪承担刑责,其中不包括盗窃。但是假如犯了严重盗窃罪行的话,还是可以通过收容教育等形式限制自由的。另外盗窃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⑼ 青少年主要违法行为有哪些
青少年常见的犯罪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聚众斗殴罪:因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彼此各自找自己的“朋友”帮忙打架,这就形成了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罪:因为打架,把别人打伤,构成了犯罪情节的。
抢劫罪:在当地号称“小霸王”,谁也不怕,看到同龄人有好东西就抢,或者抢同龄人的钱。
盗窃罪:因为自己的开销大,家长不给那么多钱,因而盗窃他人财物。
⑽ 中学生偷窃公安如何处理
需要看该中学生的具体年龄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于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时可以政府收容管教。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