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四岁中学生意外杀人事件,该如何判刑
你说的比较笼统。
意外(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是两个罪名。需要看当时的案件事实、受害人主观过错、致死原因、致死凶器等很多方面的因素。此外,嫌疑人案发当天是否满十四周岁。
我地有过类似的案件,在没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处10年以上。
㈡ 3·23南平校园凶杀案的事件过程
2010年3月23日早晨7点20分,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和平常一样聚集了一群等待进入校门的学生,而令人难以预料的是,短短一分钟内,一名中年男子手持凶器一连伤害13名小学生, 截至23日晚十点,官方消息称,8个孩子不幸殒命,受伤5名小学生还在南平市立医院及南平市人民医院抢救。这些孩子中年龄最大的也不过13岁。
最新消息:据福建南平市第一医院获悉,2010年3月23日早上因遭遇袭击而被送往医院救治的重伤学生中,又有一人抢救无效,不幸遇难。至此,南平“3.23”特大凶杀事件遇难的学生已上升至8人,另有5人正在抢救当中。
据官方披露,犯罪嫌疑人郑民生43岁,曾任南平市某社区诊所医生,于2009年6月辞职。曾经治病救人的他,如今却让13名无辜的孩子或死或伤。
“当时我正在做这个路段的清扫工作,忽然听到有小孩大喊‘杀人啦’。”负责事发现场路段的清洁工人刘女士说,只见凶手手持一把刀,在学校门口的孩子群中,抓住一个孩子就往身上连捅数刀,中刀的孩子只喊了一声就倒地了,而疯狂的凶手转身又扑向另一个孩子。
现场的血迹已被冲洗干净,但留下的痕迹,仍依稀可见无辜的孩子们四散逃跑,却没能逃离凶手的魔掌。
2010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 殡仪馆
在案件发生4个小时之后的南平市殡仪馆,死亡学生的尸体停放在此。有悲痛欲绝被搀扶着离开的父母,也有仍然接受安抚的家属。在火化处附近的安抚点,三个房间内摆放了一些食物和矿泉水,有医生和护士在旁,有南平市延平区官员、南平市实验小学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安抚小组。
一位年迈的妇女和一名10多岁的女孩正相拥而泣,实验小学的一位老师说,那是一名遇害男生的奶奶和姐姐,而父母正从外地赶回来。
案件发生后,南平市成立了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伤员抢救组、善后处置组,安抚稳定组、案件专案组、宣传信息组、学校秩序维护组等六个工作小组。
2010年3月23日下午17时许 ICU病房
2010年3月23日下午17时许,在南平市立医院ICU病房外,数名遇害学生亲属正焦急等待抢救结果。ICU病房内正被抢救的是一名刘姓男生,12岁,就读实验小学四年级,“当时和我儿子一起送来的另外两个学生刚送入医院就停止呼吸了,”刘妈妈说,孩子因为当天早晨值日,所以比平时都早到了学校门口,而校门规定的开放时间为7点30分,因此他和其他早到的孩子一样在校门外等待入内,没想到就遇到了这样的悲剧。
“刚才进去看了他一眼,我摸着他叫他名字,孩子虽然全身插满了管子,但是却流下了眼泪。”刘妈妈止不住泪水哽咽着说,而ICU病房内的孩子究竟是否能脱离危险,还要明早十点才能知晓。
㈢ 中学生持刀行凶算不算刑事案件
1、中学生属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对故意杀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判刑和内量刑的容问题;
2、中学生属于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杀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学生属于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㈣ 东丰二中和三中杀人事件都有谁呀
啊我记得有一个人是我姑姑的学生来着…知道是谁还能怎样啊,人家里有能耐,两年前就放出来了
㈤ 广州中学生离奇死亡,尸体只剩白骨
恶兄勒晕弟弟将其杀害
警方介绍,5月30日下午,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大沙街姬堂社区的一偏僻山坡上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男尸。经现场勘验,死者系石化中学初中生周小龙,死因为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
案件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黄埔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由局长挂帅的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力展开侦查。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6月24日凌晨,专案组民警在黄埔区姬堂社区某住宅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一系列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向民警交代了故意杀害周小龙的作案经过。
目前警方已经查明,周某与死者周小龙为同父异母兄弟,长期不和、关系紧张。案发当日,心生怨恨的周某在路上碰见其弟周小龙,胁迫周小龙到一处偏僻山坡,采取扼颈手段致周昏厥后,用石块砸击周小龙致其颅脑破裂死亡后逃离现场。
警方澄清“变态杀人”传言
据了解,周某杀害弟弟的现场极偏僻,距小路有一公里之远。
石化中学离小龙的家黄埔姬堂村比较远,骑自行车大约要三四十分钟,回家的路有两条,一条是走石化路,稍远一点,走这条路,小龙一般都与邻村的一个同学同去同回,因为顺路。如果一个人回家,小龙就会走北山村的小路,那条路近一点,较为偏僻。
据悉发现小龙的地方非常偏僻,位于半山腰,连很多当地人都不一定知道这条小路,北山村小路离此处已经在一公里之外了。
昨天,针对之前对此案的种种猜测、传言,警方专门表示:经初步调查,此案为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存在针对学生的系列作案问题。之前流传的所谓“绑架”、“车祸”、“摘取器官”、“变态杀人”等猜测均与案件事实不符。周某在杀害小龙后,并未再对他的尸体进行残害,小龙被发现时已是一具白骨可能与曝尸荒野时间过长有关。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不过警方未透露周某的年龄。
小龙父母双双病倒住院
又讯 (记者李立志)周小龙遇害案终于水落石出。昨天,记者来到他生前居住的地方,周边村民闻讯后都唏嘘不已,小龙父母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都悲伤过度住进了医院,而家人则希望他们不再受打扰。
接受采访的村民听说这个结果之后,都感到非常惊讶。一位姬堂村村民告诉记者,以前知道小龙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只比小龙大几岁,两人平时好像并没有什么大的冲突,没有想到他会下这么重的手。多数村民对此事都不愿意作过多评论,只是希望小龙的父母能够坚强一点,挺过这一难关。
在小龙家,记者并没有见到他的父母,只有一位亲戚在家。她告诉记者,小龙父母这一个月来都是以泪洗面,现在已经住进了医院。她请求记者不要过多地打扰他们。
案情回放
初一男生失踪9日已成白骨
据警方调查,在周小龙失踪前,他一般是每天下午4时左右从黄埔区石化中学放学骑自行车回家,经石化路或者穿过北山村的一条小路,在5时30分之前一定会回到姬堂二社的家中,再晚也不会超过6时,一年时间差不多天天如此。但5月21日下午4时45分,周小龙最后一次出现在石化路石化大院的门口的监视器镜头后,随即消失。
其父母伤心欲绝,全力搜找。就在小龙失踪9天以后,5月30日,其遗体在他放学回家的小路边上一个非常隐僻的小山包上被发现,全身皮肤、肌肉、器官荡然无存,仅剩下一副骨架以及一点残留下来的头发,但校服却完好地穿在身上,作案手段残忍离奇,让周围的村民感到莫名的恐慌。经DNA检测认定,此骨架为周小龙。随即当地传出“变态佬杀人剥皮肉”、“专门绑架杀害中学生”的传闻,一时人心惶惶。
㈥ 中学生读十大杀人案的人是什么心态
猎奇的心态,人人都有一个好奇心,俗话说得好,好奇害死猫。我以前也喜欢看各种历险小说,奇闻怪谈。大案要案纪实。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不要想太多了。年轻人正是了解这个世界的时候。
㈦ 十二岁中学生杀人杀了人的话他们全家不光坐牢,还得判死刑是不是
十二岁中学生杀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应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你是该学生,千万不要有这种的想法,这样不但害人,更害了你自己。你的父母和亲人。
美好的人生刚刚开始,有多大的仇?
㈧ 山西男子因情人杀害14岁女初中生,被执行枪决,婚外情会导致哪些后果
面对婚外情,有些人选择好聚好散,有些人则选择暴力解决。山西临县一男子张某故意杀害14岁初中女生,就是因为女孩是婚外情对象的女儿,如今张某被判执行枪决。
张某是1985年出生的,是个农民而且没有念过书,张某和乔某两人的关系系婚外情,刚开始的时候两人还好,后来张某怀疑乔某与别人有染,于是就心生怨恨想要报复乔某。在2018年6月份的时候张某和乔某在临县东关街见面,后因发生争吵两人不欢而散。随后张某便来到了乔某的住处,见到乔某的女儿后就将其带走,张某先是驾车将女孩带到一偏僻的沟里,女孩发现被骗后就想逃走,哪知张某拿出铁锹就将女孩打倒在地,随后就准备掩埋女孩,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女孩苏醒,随后张某便将女孩掐死,为掩盖犯罪张某将女孩埋在了沟壕内。
婚外情可能影响事业和前途。一个人如果有婚外恋情,虽属个人私事,但一般人对搞婚外恋的人持否定态度。于是搞婚外恋的人往往由于不太好的名声而在集体中受到冷落,从而失掉向上发展的机会。婚外情可能使孩子偏离生活正路。父母的行为、生活方式对孩子有相当大的影响。当他们发现父母对生活采取不严肃的态度时,很可能会仿效。如果是小学生,他们可能减少对学习的兴趣。如果是中学生,他们可能早恋,或交坏朋友,或追求享乐的生活,不惜一切去搞钱等。如果没有这些行为,他们在心理上也可能会由于目睹父母背离道德的做法而改变价值观念,偏离常态。他们可能疏远父母,甚至仇视父母;他们还可能对所有人都充满敌意,甚至表现为攻击性行为。他们还可能变得孤僻,不喜欢与人交往等。
㈨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