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模拟法庭的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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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案例。"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选择容易发生在学生群体中的典型案例为模拟法庭庭审的素材。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经常发生在学生中的案件,如因琐事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被他人侵害后又邀约同伙进行斗殴等等,选择常见案例而不是罕见案例,这样更贴近学生的生活、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并且能够有针对性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其次,对案件要进行一定的提炼、加工。通过加工使案件的内容更紧凑、教育意义更加突出,同时,为了避免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对案件发生地、当事人姓名均要进行更改。
2、由学生亲自扮演庭审的各个角色。模拟庭审的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证人、法警等各个角色都由学生亲自来担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亲自动手拟写庭审活动中需要的各类材料的初稿,使学生在参与中得到锻炼、提高和对法律的认识,这样的形式还具有亲和力,容易被参与旁听的同学接受,起到以身说法的作用。
3、庭审活动正规逼真。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服装、道具以及法庭陈设也应规范,参与庭审的学生根据自己担任的角色要求,法庭用语规范,感情流露真实,使模拟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与真实案件的审判一样引人入胜。
4、庭审活动中通过"庭审高潮、情感高潮、教育高潮"突出教育意义。所谓庭审高潮是指通过模拟法庭这一新颖生动的形式和规范逼真的庭审过程,突出自由辩论的感染力,让参与者充分感受庭审的魅力和法律的威严,不知不觉进入到案件当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参与者会自觉感受"被告人"的犯罪经历,会自觉去寻找"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去感受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受到最好的法制教育。所谓情感高潮是指通过学生演员的表演,真实再现"被告人"悔恨莫及与家长"望子成龙"的矛盾,通过亲情在法庭帮教过程中的真实交流,催人泪下,让参与者置身其中,情感随着庭审活动进入高潮,达到了"刻骨铭心"的地步。所谓教育高潮是指在法庭帮教达到情感高潮之后,审判人员针对犯罪以身说法,充分分析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犯罪的社会危害以及如何规范行为,怎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等进行教育,使参与者获得一次难得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从而实现庭审的教育高潮。
5、加强庭审活动以后的再教育工作。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使模拟法庭活动长期见效,庭后的教育延伸工作至关重要,我们把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作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契机,在庭后深入学校,让学生谈体会、写感想,并进行法制专题演讲,使教育成果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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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增强了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通过生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学生可以看到自己的同龄人是怎样因为一时的糊涂而犯下了无法挽回的错误,伤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的前途,从而得到教育,同时,通过庭审的各阶段列举证据、对证据提出意见、各方进行辩论,中学生也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公开透明,对审判活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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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 12月X日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 、 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准进入法庭。
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4、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5、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7、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
报告审判长,二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郎博到庭(被告人郎博入座)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郎博:郎博。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郎博: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郎博:1987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
郎博: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郎博:酒泉市肃州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
郎博 : 酒泉市 肃州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郎博:高中 。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郎博: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郎博:酒泉市 肃州区南大街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郎博: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
郎博: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郎博: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郎博:2003年12月18 日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郎博: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
郎博:2004年4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耿新出庭(法警带耿新出庭)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耿新:耿新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耿新: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
耿新:1987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常梅: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耿新: 酒泉市肃州区 。
审判长:出生地?
耿新:酒泉市上坝乡。
审判长:文化程度?
耿新: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耿新: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
耿新: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耿新: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
耿新: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耿新:2003年12月18日。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
耿新: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耿新:2004年4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韩园:韩园,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学生,住酒泉市 肃州区北星花园1号楼1楼1号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韩雪:韩雪,女,汉族,25岁,酒泉市大学法律教师,与原告韩园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郎博、常悔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杨正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龚萍、王振坤组成和议庭,书记员严谨担任法庭记录,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正、谈谨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言为被告人郎博担任辩护人,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辛语为被告人常悔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龚萍: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郎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耿新: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
韩园: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韩园: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韩雪: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郝言: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辛语: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王振坤: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听清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没有?
韩园: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03〕肃检诉字19号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大街1号,系酒泉肃州区第一中学高中学生。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系红星中学高中学生。
上列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肃州区公安局2004年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03年12月18日晚9时,被告人郎博,耿新从肃州区东大街爱之心网吧出来时与王健相撞,发生殴斗,9时30分,两被告买了一把匕首,去报复王健。在网吧门前找到王健,被害人韩园阻止两被告行凶时反被被告人持刀刺伤,经鉴定腹腔及脾脏裂伤,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报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两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博、耿新为泄私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谈谨
2004年6月10日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韩园:诉状
原告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161号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0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两被告持刀追打王健,我出面劝阻时被被告用刀刺伤,伤情为腹腔及脾脏裂伤,住院30天,花医疗费16000元,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以上几项费用。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园
2003年 月 日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耿新道候审室候审(被告人耿新被带出)。被告人郎博,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郎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郎博,你与耿新是否认识?
郎博:认识,我们是小学同学。
公诉人:你们是否认识韩园?
郎博:不认识,那天,王健打了我们,我们去找王健算帐,韩园出面阻止,才刺伤了他。
公诉人:刀是谁的?
郎博:是我新买的刀。
公诉人:伤害韩园的意思是谁先提出来的?
郎博:是我,见我拿出了刀,王健要跑,我追王健时,韩园挡我们,说别伤人了,我就喊耿新:逮住这个小子,给他放血”耿新撕住了他,我捅了他一刀.
公诉人:韩园是否有伤害你们的表示?
郎博:没有,他只是阻拦我们追王健.
公诉人:你捅在了韩园的什么部位?
郎博:捅在了腹部.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郝言:王健是否与你发生过厮打,是否将你打伤?
郎博:发生过,王健将我们打了一顿,我们想找他算账.
郝言:你捅了韩园几刀?
郎博:我只捅了他一刀.
郝言: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龚萍:被告人郎博,你刺中了韩园的何部位,是谁送他到医院的?
郎博:刺中了他的腹部,见他流血倒地,我就仍刀跑了,汇价的路上被巡警抓获的,不知道谁送他上医院的.
审判长:押郎博候审(带郎博出),提耿新到庭(带耿新上),由公诉人向被告人耿新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耿新,凶器是谁准备的?
耿新:是郎博买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伤害韩园的?
耿新:是郎博.他喊了一声”逮住那小子,给他放血”我正在撕王健,韩园一阻拦,王健跑脱了,我以为他们是一伙帮架的,我就撕住了他,郎博捅了他一刀,他流血倒地了,郎博一跑,我也害怕了,我就给网吧老板100元钱,让他送到医院,自己跑回了家,被父母发现身上有血迹,问出了实情,送到了派出所.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被告人耿新发问.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辛语:被告人耿新,你撕住被害人韩园是谁让你撕的?
耿新:是郎博让我撕的。
辛语:你撕打被害人了没有?
耿新:没有撕打。
辛语:你给网吧老板的100元钱,是否就是让老板将受害人送到医院?
耿新:就是。
辛语: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郝言:没有的。
审判员王振坤:被告人耿新,你到公安机关投案,是你自愿去的吗?
耿新:我父亲批评教育了我,我想通了,自愿去的。
审判长:提被告人郎博到庭,(带郎博到庭)公诉人有无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发问的?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的?
韩雪:没有。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郝言:没有。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辛语: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被害人韩雪的报案笔录。报案时间:2003年12月18日晚10时,报案人:韩雪(被害人韩园之姐),我弟弟学校上晚自习回来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由网吧老板送到医院抢救。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侦察卷3—4页投案笔录,时间2003年12月18日晚10时30分,投案人:耿新。我和郎博从爱之心网吧出来,与王健发生纠纷,遭其殴打,我们买了钢刀找他算帐时,将出面阻止的一男学生刺伤,我回到家后在我父亲的教育下,我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侦察卷5—6页)证人闫建的证言。问;受伤者是你送往医院的吗?答;是,我送往医院的,是在我网吧常玩的耿新给了我100元后我才让送的。问: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你是否清楚,如实陈述一下。答:耿新和郎博出门时与王健相撞,先争吵后撕打,我上前挡开的,耿新和郎博离开约10分钟,郎博持刀与耿新打王健,追上王健时,韩园出面阻拦,王健跑脱,郎博喊了一声让撕住韩园,耿新撕住,郎博就刺了一刀,韩园流血倒地后,郎博扔刀跑了,我从韩园的书包里的课本上知道了他的名字,给他家里打了电话。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健的证言,(侦查卷7—8页)问:王健当时你是否与郎博、耿新发生了纠纷?答:就是,我们出门时发生相撞,郎博碎了我一口,我就踢了他一脚,耿新上来帮架,我又捣了他一拳。问:他们怎么伤害了韩园的?答:约10分钟后,郎博、耿新持刀来报复我,耿新撕住我,郎博用刀要刺我,韩园出面阻止,我才跑脱,怎么伤了韩园的没有看清楚。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公诉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郎博: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耿新:没有。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卷(9—10页)被告人郎博、耿新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郎博: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耿新: 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 没有意见。
㈧ 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韩流到庭。(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韩流。97年9月21日 。汉。广东深圳。在读小学六年级。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三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 人 证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汤灏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