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学生在学校死亡怎么索赔
1、如能证明学校未尽及时求助义务或能证明该生疾病与学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职或过错行为相关,学校应予赔偿;2、事主若在晚上睡觉时死亡,学校救助延迟系因客观原因 难以及时发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时间睡觉死亡,可以此认定为学校有过错而要求其予以赔偿。
3;学生自杀
如果有遗书或其他证据, 证明是学习压力,或者是学校老师的过失,可以向学校索赔。
这里有案例。
黔西南州民办盘江中学高一学生杨某某于2004年11月26日凌晨2时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本报曾作详细报道)。4月5日,记者从黔西南州教育局获悉,盘江中学已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学校除负责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共计34224.18元外,另外支付了死者家属5775.82元。
据介绍,盘江中学是经黔西南州教育局审批成立的一所私立高中。杨某某留下遗书服毒自尽后,立即引起了黔西南州政府班程农州长的高度重视,黔西南州教育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通过走访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杨某某亲属,查阅杨某某的遗书,调查组认为:导致杨某某同学自杀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生活压力和学习压力过重。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盘江中学责成有关教师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坚决杜绝体罚学生的现象再度发生。同时对高一(1)班刘××老师作出了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贰』 高学生在校死亡的赔偿标准
别的废话我不多说,按道理作为高中生应该学校会推荐买两种保险,一个是学平险,另一种是校园责回任险,也就是答专门针对在校园类发身重大事故的专用保险,我不知道那个高中生是怎样死亡的?你说是意外,那就按意外来说吧.学平险的死亡赔偿与当时交的保费多少有关,举例,湖南湘潭 保费20元/人,其中死亡赔偿10000元,意外伤害 3000元,住院医疗 15000元, 按说 与学校要多少钱 跟什么标准没有关系啊,你直接要就是了,无非就是死者户口所在地(城市\农村户口)人均收入*20年 然后父母如果超过60岁的话,可以附带要点赡养费啊,不过按公式算,他父母的赡养费要几个兄弟姐妹平摊的,然后就是丧葬费啊,交通费啊! 不过你没有保险,太可惜了,那就用社会上的搞发好了.
『叁』 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应该赔偿多少
具体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等。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当地的收入水水平、学校的责任比例确定。因为孩子毕竟15岁了,学校并不是要负全部责任的。北京王律师
『肆』 学生在校自杀死亡学校应赔偿多少钱
按照法律,学生自杀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证据证明学校在学生自杀中专存在严重过错的,按属照过错原则比例承担
没有过错的,从人道主义上承担一定慰问
例如:教师辱骂学生致学生受辱自杀,或者学校设定各种不合理要求导致学生自杀,都属于学校过错
学生因失恋等自身原因自杀的,学校无过错,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伍』 学生在校意外死亡赔偿
如果学生在校死亡是自杀,且自杀的原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或者老师引起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陆』 学生在校死亡应得哪些赔偿 赔偿标准是多少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下面是国家规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家长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第十二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从法的形式上回答了这些问题。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所谓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学生在我国已成为学龄青少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一种特定的社会称谓。作为自然人,学龄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会身份,学生是其主要的社会身份。人们通常把在大中小学校读书的青少年公民,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与学校的责任挂钩。因而,哪些学生伤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学龄青少年除了在学校学习,还有很多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活动,划清学生人身伤害是学校的事故还是非学校的事故的界限,不仅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确区分学龄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教育管理标准,除了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确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且,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造成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从责任归属上判断,也不属于学校应当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校学生是指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民教育体系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的伤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比如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学员的伤害事故就不是《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对于这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能会负有责任。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的教学职责,学生在体育课或在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究其原因,这类事故属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受害人同意理论”,司法界早已有此规则。基于此,学校不承担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的责任。然而,学生参加学校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校级比赛或者在学校运动队训练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应参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用,其根据不是体育活动的风险规则,而是源于“雇主规则”。
《办法》对自杀和体育活动中的学生伤害的规定,实为对众所周知的法则的重申,并非教育行政机关所独创,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推进素质教育的开展。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致害人经过归责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所以,关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二是指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以及其它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学校应不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学校依法应该赔偿多少呢?则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目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这四个方面。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述四个方面13项的具体赔偿标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标准在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协商或调解时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开展素质教育。
『柒』 学生意外死亡赔偿多少
如果是学校愿意负全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回律若干答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另外还有补充条例,对丧葬费,交通费等也是根据当地的标准确定数额赔偿。
但是具体的赔偿是多少没有固定,可以协商解决。
『捌』 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如何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不复足10岁的制人,还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到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生意外死亡,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出的事,学校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得承担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过错,不承担。这时要提出证据的是原告。
如果真的只是意外,顶多学校基于道义和公序良俗给你一些道德上的赔偿,希望可以帮到楼主。
『玖』 高中学生在校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
关键看学生意外死亡跟学校有没有关系 ,如果真是意外事件的话,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文关怀,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