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B. 女子卖卵救父遇见前男友的故事
故事经历和结局呢
C. 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实例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晚餐在校同桌饮酒后,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其中3位封门堵道,一位大声地对学生喊叫:“弟兄们,快把你们的钱物交上来,若谁顽抗脱逃,就要谁的狗命。”他一边说着,一边就揪住1位学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学生吓得惊慌失措,不知怎办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钱掏出来。当晚,他们采取这种强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币48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作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犯罪负刑事责任。达到这种年龄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毕竟尚小,社会知识缺乏,对不少犯罪行为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控制在几种重大犯罪之内是适宜的。”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他们是罪有应得。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把中学生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把每一位学生都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给我的启示是:第一,作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导,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训。要在平时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根据这个主题多开展活动,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可轻德重智。
第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使学生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什么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什么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们通过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校政教处要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制报告会,组织指导观看法制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组织学生参加公开审判会等,使学生直观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第四,全校教职工要把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作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务,不能误认为规范教育是政教处、班主任、政治教师的事,与己无关。要严格禁止学生的吸烟饮酒、谈情说爱、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从日常行为抓起,从小事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不良倾向的产生,才能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产生。
D. 文兴中学生强奸案是什么人指使的
首先,那个好像不是单一强奸,应该是长期暴力轮奸,任凭支配的性奴,玩回腻之后卖去外地做小姐,同答一女生能长达几百次的性虐待吧,受害的都是13-15岁的中学生,很多很多都没有爆出来,别人看到的还只是冰山一角,有很多被虐得阴道撕裂、小便失禁
E.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F. 中学生犯罪的实例
2002年9月21日,尤溪县某校学生卓某因张某对其殴打,把被殴打的事告诉了同班同学姜某等人,要他们第二天晚上晚自习找张某算帐。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带着姜某等人到张某的教室外挑衅,张某欲持水果刀冲到教室外与卓某等人殴打。第二节上课时,张某把有人要殴打他的事告诉了班主任,因班主任不知挑衅者的班级,仅要求张某晚自尽回家时结伴而行,未深入处理此事,亦未与学校保卫科联系。卓某等人则要求姜某等人在晚自习后到学校门口拦截张某。晚自习后,张某携带一刀水果刀走出校门,当卓某看到张某走出校门,即和姜某等人围住张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从口袋里拔出水果刀乱捅,姜某的左胸部被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尤溪县某初中五学生入室抢劫案。陈某是某初中二年级学生,他曾因偷东西被人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2000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模仿电视里的镜头,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市场里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要被害人拿出钱来,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刘某等四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很刺激,也模仿陈某,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同一家食杂店内,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香烟等。后该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2002年3月和6月间,陈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盗走把陈学鹣的铁门、铝合金框,卖给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520元。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尤溪县某中学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尤溪县某中学学生杨某骂他,就伙, 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对他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G. 中学生贩卖毒品 案例
【案例一】
一名17岁的新西兰奥克兰学生Chun Lee(昵称Larry Lee),在今年四月份因进口市价高达$250,000的毒品,2007年12月17日,被奥克兰高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事件发生在2007年四月份,大约有272克的脱氧麻黄碱被藏于吹风机里,据罪犯所供,这些毒品是来自于中国的广州市。
毒品被巧妙地藏于吹风机里,吹风机原有的电子部分被拆除,将毒品藏于圆形的金属罐中。
此案的原判为九年,但法官Hugh Williams最终将其减为四年。而原因包括Chun的年龄,以及Chun服罪的态度。
【案例二】
香港岭南中学4名中学生被控贩卖及藏有毒品“K仔”,在学校和游戏机中心交易,2001年8月2日被起诉至香港地方法院。
案中共有5名被告,首被告为提供“K仔”者,其余4人为岭南中学学生。由首被告提供货源,4名中学生分别在岭南中学、岭南游戏机中心等地进行交易。2001年3月底,该校训导主任听到传闻,得知校内有学生吸食“K仔”,追查下发现本校4名学生涉嫌贩卖及藏有“K仔”,于是主动报警。后经香港警方立案介入,不到半个月就宣告破案。
辩方律师称,被告们并无案底,毒品交易也非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牵涉的数量也很少,故希望获准保释。法官却表示,案件显示毒品已渗入学校,属十分严重的问题,须严加打压。最后,被控贩毒的首被告等3名被还押监管,另外两名被控藏毒的则获准以500元担保外出。
【案例三】
2007年6月11日早上8时,香港粉岭17岁的男学生杨治伟在学校收取了邓姓女同学200元人民币,在两小时后拿出一袋“K仔”(氯胺酮),并将一些放在一张面额为500元的港币上,让邓与另外3名女同学轮流吸食。四名女同学在吸食“K仔”后,感到身体不舒服,被送到医院。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有男学生在学校内公开贩卖毒品。警方后在学校抓捕杨治伟,指控其“危险药物贩运罪”。
事后,粉岭官立中学校长余瑞尧表示,吸食的4名女生平日并无严重的问题,也未有过旷课,当时学校方面仅以为女生身体不适,未有想到吸食毒品,学校一向十分关注学生的健康,不会容许学生接触毒品。
杨治伟的辩护律师曾于法庭上向法官求情说,被告杨治伟父母离异,他于2005年从内地来香港读中一(相当于初中一年级),成绩中等,并非经常在校内贩卖毒品。学校的女学生知道杨有门路买到毒品后,多次央求杨帮忙去买毒品。杨不堪其扰,才买来毒品交给女同学。杨在事件中并没有获得利益,学校方面在案发后,已暂停了他的学位,杨只好做义工,并非游手好闲,希望法官能给予他一次机会。
法官问杨治伟母亲是否知道儿子贩毒时,杨母掩面痛哭,表示儿子在家很乖,不知道他贩毒。
H. 中学生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有哪些
中学生常见的犯罪行为很宽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等,都有可能犯的。如果问处罚有哪些,要看不同情况:
1、未满14岁的话,所有犯罪都不会做刑事处罚的,年满14不满16岁的话,只有8种犯罪会处罚,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会减轻处罚。
2、年满16岁不满18岁,一切犯罪都会受到处罚,不过因为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I. 开平女中学生被轮奸凌辱事件怎么处理了
开平事件处理结果
曾经在网路上热传的开平四男七女恶性凌辱女生专视频事件终于属有了最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侮辱妇女罪均不具备从宽从轻的处理原则,此案件已由江门市开平中级法院提审结案。判决公正严明。这帮SB的判决如下:
A、视频中那个整理自己的绣花针的猥琐男,犯强奸罪被判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B、指挥打人的男,强奸罪被判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C、其它那两个男的因为只是在场没有真实参与强奸。他们分别被判1年三个月和3年。
D、其他的五个ji女两个4年剩下的3个判了1年。
大家会纳闷,怎么少了两个JI女,
马的
,那两B潜逃。
J. 骗子骗了我和我同学共2000元能不能立案,我们都是中学生,辛辛苦苦攒的钱,不敢跟家长说
最好是先告诉家长。然后通过家长去公安局报案。因为你们是学生,所以金额小他同样也会立案调查,不能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应该让他受到严厉的惩罚,不然他们还会去骗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