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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学生

发布时间:2020-11-26 12:58:28

㈠ 我们中国有多少个中学生

上面这个答案的假设不对,首先中学生不里的初中生属于我们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范围,第二中学生应该还包括中职和中专的学生怎么可以一刀切。高中是三年可是有的中专和中职是四年的,所以你这个计算方法是存在问题的。应该先推算现在处于中学生年龄的人,当年的出生率是多少。我没有很正确的答案只能从近几年来的报考大学的人数上推算,每年大概有2000万左右的人报考大学,所以我推算大概中国现在会有1亿多左右的中学生,而且至少应该是一亿。

㈡ 中国有多少中学生

大约8000万

㈢ 中国有多少个中学生

2楼的,你认为所有的青少年都读得起中学吗??!!农村有大约9亿多人口,但他们那些儿童,少年连小学读不读起都是个问题。请不要用城市的眼光看待农村问题,中国的农村问题不是靠政府的一两句废话就能解决的。假设中国人平均寿命为60岁,而中学生要读6年,即有6个同龄阶层,就占中国人里的10%左右。再假设所有城市的人口(假设5亿)都有能力供养子女上中学,城市就有5000万中学生,再假设有3亿农村人口有能力供养子女上中学,农村就有3000万中学生。因此中国大概有8000万中学生(这已经是很保守的估计了,顺便提一下,中国官方有些统计其实不可信,那只是用来提高人民的“民族自尊心”罢了)

㈣ 中国有多少中学生

930万

㈤ 中国中学生的特征是什么

男生个性以中间型居多,其次为外向型;女生以外向型居多,其次为中间型。初、高中学生个性分布为初中生以外向型为主;高中生以中间型为主。在情绪稳定性方面,男女学生中有近半数为中间型,其余为稳定型和不稳定型。
关心祖国的命运,有民族自豪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乐于助人,关心班集体的荣誉。 能够明辨是非、全面认识问题,正确处理自己同他人之间的矛盾。活泼好动、热情向上。独立意识、自我意识增强,有主见,喜欢独立地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总的来看,中国当代的中学生主体是积极向上的,各方面的素质都比较高。

㈥ 全中国中学生有多少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所做“2007年中国青少年人口详数”调查研究显示,全国初中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约为23527.68万人。其中,初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为5736.19万人,高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为4527.49万人。全国中学生总人数约1.2亿。

初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5736万

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94万所(其中职业初中0.03万所),在校生5736.19万人。其中:

民办普通初中4482所,在校生412.55万人;民办职业初中6所,在校生2250人。

高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数:4527万

㈦ 作为一名中国的中学生

自信呗!

㈧ 中国大概有多少中学生

假设中国人平均寿命为60岁,而中学生要读6年,即有6个同龄阶层,就占中国人里的10%左右。再假设所有城市的人口(假设5亿)都有能力供养子女上中学,城市就有5000万中学生,再假设有3亿农村人口有能力供养子女上中学,农村就有3000万中学生。
因此中国大概有8000万中学生

(这已经是很保守的估计了,顺便提一下,中国官方有些统计其实不可信,那只是用来提高人民的“民族自尊心”罢了)

㈨ 中国关于中学生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只有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中和未成年有关的条例为: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国家对中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部法律法规。

(9)中国中学生扩展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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