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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义务

发布时间:2020-11-25 17:57:59

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内和义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容大法的形式,确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权力与义务。

不过还有一些好像和学生有关的义务,不知道对不对,纯当一参考吧。

1.刻苦学习。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3.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5.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6.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公益活动。

7.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8.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9.有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10.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

Ⅱ 中学生在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权利1、受教育权。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Ⅲ 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应该承担哪些最基本的义务

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Ⅳ 作为中学生,应该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①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机会,珍惜并自觉维护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②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③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
④珍惜学习机会,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Ⅳ 中学生应尽的公民义务有哪些

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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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参考资料:http://www.dtsf.gov.cn/article.jsp?id=166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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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参考资料:http://www.dtsf.gov.cn/article.jsp?id=166

Ⅵ 中学生在校应履行哪些义务800字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
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这项义务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①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能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②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③放学后,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Ⅶ 宪法规定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一、学生的生存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生的人身权

1、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4、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作为普通公民权利:

(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

(2)学生受教育权

(3)发展权

(7)中学生义务扩展阅读:

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Ⅷ 中学生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说就是具有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的学习,作为一种权利,不仅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证,而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义务教育法”中也作了有关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也表明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学习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是中学生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学校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中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确立这种权利观和义务观,强化“学习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既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强学习的义务感、责任感。据此,我认为学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既是享有受教育权利,也是必须尽接受教育、勤奋学习义务的统一体。学生在要求享受优质教育的同时,自己必须尽一个受教育者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为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做好清洁值日,爱护学校公共财物,接受并尊重教师的教育。
二、学生享受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学生无论民族、性别、年龄、父母职业、家庭财产情况等方面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尽受教育的义务。特别是不能以家庭财产状况、相貌特征来有意设置进校门条件,相反的还有专门法律来保障了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也应在贫困学生救助等方面给予“平等”基础上的“救济”,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管理行为要合法合规。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而言,实体合法基本要求是,保证它实体内容公平合理,并且与上位法(如国家法律、地方性政策法规)不相抵触,从而保证实体上真实,这是学校一项义务也是学生履行遵守校纪义务前提。

四、学生的行为、语言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学生不思进取,违纪违规,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校纪的处分,违法犯罪的除了校纪的处分外,必然也受法律的处罚。

Ⅸ 中学生的义务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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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有一些好像和学生有关的义务,不知道对不对,纯当一参考吧。

1.刻苦学习。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3.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5.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6.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公益活动。

7.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8.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9.有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10.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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