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取赞助费合法吗
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内规定,普通容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❷ 学校像学生收取:水、电费、手机充电也要收费 1次 一块,这是不是乱收费,
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❸ 公立高中的空调电费,有权让学生出吗
学校没有权利让学生出空调电费。学校电费属于公务费,由教育部按学生缴纳学费比例支出。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公用经费内容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行政人员差旅费、毕业生派遣费、车船保养维修和燃料费、会议费、养路费、行政设备维修费、炊事管理和维修费、宣传费、校园绿化费、清洁卫生费等。
2、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费、教学设备费和科研设备费、图书购置费等。
3、修缮费:公用房屋等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4、业务费:教学所需的消耗性开支,含医疗卫生材料,实验用工具、器皿等低值易耗品、试剂、材料,专业资料讲义及实习等费用。
5、其他费用:外籍专家费、差额补助费或未能包括的其他费用等。
(3)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扩展阅读: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3、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4、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❹ 中小学收费有哪些政策规定
1996年底,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 政部3家联合颁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专 理暂行办法》和《普属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其中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 收学费,只缴杂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缴 借读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生缴 学费,学校提供住宿条件的,可收一定的住 宿费。除此之外,未经3家联合批准或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 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 199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 作的通知》;1996年又转发了原国家教委、国 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务院纠风办4家联合制 定的《关于19%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 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也先后作出 了以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 初中不准招收“择校生”,坚持就近人学原 则,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高中允许 招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但要加强管理; 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费的补习班、超常班 等
❺ 哪里可以投诉教育局(学校乱收费)
首先要确定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分别都要缴纳哪些费用,依据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交纳杂费,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应交纳借读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出自: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出现了乱收费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首先,要对教育乱收费进行具体分析,搞清楚什么是乱收费,其属于哪种形式的乱收费。一般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乱收费,主要是指中小学乱收费,(所谓中小学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乱收费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学校自身的乱收费。这类问题,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制止和纠正。另一类是指政府行为乱收费或社会上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这类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机关、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反映,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对举报和投诉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有关部门会及时严肃处理。所以大可放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你直接去县教育局投诉就行了!打电话(拨打114查询)、联系新闻记者曝光学校、给教育局写信或是直接去教育局投诉都可以。建议采用电话投诉或是现场投诉,那样效果会更快点。不推荐写信投诉。
❻ 教育部门乱收费该找谁投诉
首先要确定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分别都要缴纳哪些费用,依据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交纳杂费,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应交纳借读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出自: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出现了乱收费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首先,要对教育乱收费进行具体分析,搞清楚什么是乱收费,其属于哪种形式的乱收费。一般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乱收费,主要是指中小学乱收费,(所谓中小学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乱收费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学校自身的乱收费。这类问题,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制止和纠正。另一类是指政府行为乱收费或社会上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这类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机关、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反映,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对举报和投诉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有关部门会及时严肃处理。所以大可放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你直接去县教育局投诉就行了!打电话(拨打114查询)、联系新闻记者曝光学校、给教育局写信或是直接去教育局投诉都可以。建议采用电话投诉或是现场投诉,那样效果会更快点。不推荐写信投诉。
❼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❽ 国家规定高中学费标准是多少
普通高中收费规定是:学费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学费,指办学的经费,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
公办高中
公办普高是三类(公办、民办、职高)高中阶段学校中学费最低的,根据不同学校的级别收费标准有微小差别:
省一级:普通生1131元,借读生3006元;
市一级:普通生1041元,借读生2766元;
区一级:普通生996元,借读生2646元;
一般学校:普通生905元,借读生2405元。
各级学校之间费用差距在百元左右,借读生费用是普通生费用的2~3倍。
❾ 收赞助费合法吗
这个真不好说,不过想读好点的学校,都得交的。
❿ 学校收取赞助费合法吗 帮忙给出具体法律条文及出处。分可追加
问,这笔款学校是否应退还?
答:你与学校所签的合同违反了国内家有关规定,属无容效合同,该笔所谓的"赞助费"没有赠与性质,学校应全部返还。
根据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学校拒不返还,你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