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标准化学校的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中国各地区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标准有所不同,以下以湖南省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为实例作具体介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 关《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 额 完全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45人 普通初中 每年级4-10班,合计12-30班 ≤50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普通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班 ≤50人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长沙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的效果。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为原则,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一)校园面积: 学校
类别 学校班级数
(个) 一级 二级 三类 完全
小学 12 15120 11880 10800 18 17820 14580 1377024 21600 17260 16200普通
初中 12 19200 15600 14400 18 25200 21600 1980024 30000 27600 2520030 34500 33000 28500九 年
一贯制 18 23400 20736 19008 27 32400 28512 2592036 39600 32832 29376普通
高中 24 36000 27600 30 45000 3450036 54000 41400(二)体育用地标准:
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 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完全小学 ≥250米环跑 ≥200米环跑 ≥4道60米直跑道 普通初中 ≥300米环跑 ≥250米环跑 ≥4道100米直跑道 九年一贯制学校 ≥300米环跑 ≥250米环跑 普通高中 ≥350米环跑 ≥300米环跑 学校宜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可建设游泳池;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
(三)绿化用地
中小学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5%。 (四)关于学校用地标准的说明: 1、普通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3、新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不宜低于二级标准;旧城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扩容、改造时不宜低于三级标准;拓址新建的省、市以上示范性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 (一)常规教学仪器 各类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按《湖南省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湖南省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湖南省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配足数学、科学(自然)、物理、化学、生物、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技等学科的教学仪器设备,保证两平行班能同时进行实验。其中学生分组实验具体要求如下: 学校类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小 学 一人一组 二人一组 四人一组 初 中 一人一组 二人一组 四人一组 高 中 一人一组 二人一组 (二)实验(专用)室内部设备 详见《湖南省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湖南省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湖南省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中各实验(专用)室配置要求,配备数量以一个室为单位制定。 (三)图书资料 学校类别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小 学 生均图书(册) 30 25 20 报刊(种) 30 20 15 工具书、教参(种) 100 80 50 初 中 生均图书(册) 30 25 20 报刊(种) 30 25 20 工具书、教参(种) 150 100 80 高 中 生均图书(册) 30 22 报刊(种) 45 30 工具书、教参(种) 150 120 学校图书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视听、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有条件的学校可建数字图书馆。新书应逐年递增,生均图书年增0.5-2本。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1、计算机数量 学校类别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 学 人机比 10:1 12:1 15:1 初 中 人机比 8:1 10:1 12:1 九年一贯制学校 人机比 9:1 11:1 13:1 高 中 人机比 6:1 8:1 2、校园网建设层次:一、二、三级学校分别要达到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
第一层次指:学校实现网络到班到室,初步拥有数字化校园的应用系统,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采用宽带接入互联网。第二层次指:学校建有校园网络,并以专线方式与因特网相联,使校园网络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工具。第三层次指:学校建有能够满足基本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和配套的基本应用系统,并以某种方式与因特网相联。 六、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公用经费 每个学生应占有(元/生、年) 类别 农村 县镇 城区 初中 275元 305元 455元 小学 200元 230元 330元 上述经费标准为2007年的最低标准,以后年增长速度不低于5%。 (一)教育管理 1、重视加强德育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明确德育主管领导,德育管理队伍健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德育基地,改进德育工作方法。 2、大力开展团队工作。团、队组织机构健全,活动开展经常且活动效果好;学生诚信守纪,文明礼貌,穿着打扮整洁大方,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思想品德评价合格率达100%。 3、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班主任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二)教学管理 1、教学常规 按部颁计划开课设节;对教师的教学计划、总结、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理科教学中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等常规工作和教师听课、评课均有明确要求,并有检查落实和考评办法;课堂教学评价合格率达100%。 2、学生课业负担 节假日不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不统一发放规定以外的教学辅导资料;课外作业量符合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 3、学籍管理 学籍档案管理规范,学生异动手续齐全;班额符合要求,其中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小学和初中段标准执行。 (三)教育科研管理 教科研管理机构健全,教研活动经常,校本培训规范有序,有50%以上教师参与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并获得一定成果。 (四)行政管理 1、财经管理。财经管理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审计并公布结果。 2、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后勤服务。后勤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商店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齐全。 (五)教育质量 1、教学质量。小学各年级学生学科质量评价合格率达100%;初中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在80%以上,毕业会考一次性合格率达80%以上,学生毕业率达95%以上(农村学校以上比例可相应降低5%);高中毕业合格率90%以上,升入高校继续学习达50%以上。 2、体、艺、卫工作。坚持开展“两课”、“两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初中毕业生体育达标率达95%以上,其他年级体育达标率达85%以上;开展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定期为学生体检,学生常见病发病低于2%,近视眼新发病率低于4%。 3、普及程度。学生年巩固率达到要求(农村小学达99.5%以上,初中达99%以上;城区和县镇小学达100%,初中达99.5%以上);小学毕业升入初中比例达到100%,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比例达85%以上。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⑵ 初中生的长跑的国家标准
长跑讲究在跑的过程中要匀速。一般情况下都是匀速跑成绩最好但也不排除最后要冲一下。根据自己的训练水平,在比赛起跑时,都要猛冲一下,不要慌,冲几十米就会慢下来。然后,保持自己的速度,最好是跟随跑,就是跟上一个与自己水平差不多的人。注意呼吸,要三步一呼,三步一吸。就是向前跑三个单步,一直保持吸气,再跑三个单步,一直呼气。如果气短,做不到,就改成二步一呼二步一吸。注意:嘴不要张的太大,否则,进冷气会肚子痛。如果是400米标准场地,就是12圈半,在最后200米时,要用尽全身力气,向前冲,这时可以大口呼吸,直到冲过终点。一定能取得好成绩。
根据你的能力,应该采用匀速跑战术:除起跑后加速跑和最后冲刺跑外,途中基本上采用较高速度的匀速跑。呼吸方法 中长跑过程中,人体消耗能量大,对氧气的需要量也大,因此,掌握正确的呼吸方法是很重要的。中长跑途中,为了加大肺通气量,呼吸时采用口鼻同时进行呼吸的方法。呼吸节奏应和跑步节奏相配合,一般采用两步一呼、两步一吸,或三步一呼、三步一吸。呼吸时要注意加大呼吸深度。 七、极点”和”第二次呼吸” 中长跑时,由于氧气的供应落后于身体的需要,跑到一定距离时,会出现胸部发闷,呼吸节奏被破坏,呼吸困难,四肢无力和难以再跑下去的感受。这种现象称之为极点”。这是中长跑中的正常现象。当,“极点”出现后,要以顽强的意志继续跑下去,同时加强呼吸,调整步速。这样,经过一段距离后,呼吸变得均匀,动作重又感到轻松,一切不适感觉消失,这就是所谓的第二次呼吸状态。在中长跑运动中,多因准备活动不充分,容易发生腹痛情况,主要是由胃肠痉挛引起,此时学生切不可紧张,可用手按住痛的部位,减慢跑速,多做几次深呼吸,坚持一段时间,疼痛就会消失。
或者采用跟随跑战术:出发后,始终跟随在领先者或小集团后面,力争在最后冲刺阶段超过对手,率先通过终点。
还有跑步的动作:要注意的就是跑步时一定要放松、协调。这就要求建立在正确动作的基础上,脚的着地应用全脚掌着地,屈膝缓冲过渡到前脚掌蹬地。上体正直放松,两臂自然有力的摆动。
另外在提几点建议:
首先,比赛前《从今天到赛前三天》少吃或不吃含糖食物,到赛前三天开始多吃高塘食物,比赛当天吃饭八成饱,要好消化,比赛前30 --40分钟可以饮200ML葡萄糖水浓度40%。另外吃三片维生素C。不要吃巧克力。
2、认真做好运动前的准备活动。田径运动很容易造成肌肉、关节和韧带损伤,尤其下肢受伤的机会更多。防止的唯一办法是赛前的准备活动。准备活动越充分越不容易受伤。可在慢跑的基础上对肩关节、肘关节、背腰肌肉、腿膝踝关节等部位进行活动,强化肌肉韧带的力量,提高机体的灵敏性和协调性,从而防止受伤,就可提高运动成绩。
4、运动或比赛前,学生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睡眠和体力的积蓄,赛前应控制过多的饮食和饮水,更不得饮酒。
5、运动或比赛后,应做好放松活动,以尽快恢复体力和肌肉的力量。其方法是对身体各部分进行放松性的抖动、拍打,双人合作互相按摩等。
6。等全身发热时才脱外衣,长跑结束后应立即披上外衣,以防伤风感冒。长跑时所穿的鞋袜应柔软和脚,
⑶ 有关各类体育场馆标准尺寸的问题
二)“来大珠三角”
“大珠三自角”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指“小珠三角”和港澳,另一是指粤港澳。目前通常所说的“大珠三角”就是指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构成的区域。“大珠三角”面积18.1万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8679万,2003年GDP总值3287
“泛珠三角”包括珠江流域地域相邻、经贸关系密切的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9省区,以及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泛珠三角”面积200.6万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45698万,GDP总值52605.7亿元(6356亿美元)。其中,9省区面积占全国的20.9%,人口占全国的34.8%,GDP总值占全国的33.3%。
⑷ 国家规定的中学生平均活动面积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中学生人均活动面积20.1平方米。
学校占地中学生人均52.5平方米。音、体、美教育设施都能满足教学需求,初中设备配齐率达95%以上,各项办学条件和指标均达到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⑸ 全国中小学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标准是什么
国家目前没有统一标准,但地方政府有相关标准,以河北为例: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分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新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两类。中心城区小学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
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5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增加生均占地面积。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小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20平方米,新建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25平方米。
(5)普通初级中学各类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标准扩展阅读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十二条 校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基本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6.4平方米;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0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按照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5.5平方米,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1平方米。
第十四条 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完全小学18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4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300—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级中学应当设置300—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九年一贯制学校18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7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300—400米的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均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 6个班应当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所学校应当建一块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地。
⑹ 小学校占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小学校用地面积包括三部分:建筑用地、绿化用地、活动场地。其中它们的标准如下:
1、建筑容积率最大0.8,楼层数最多为三层,生均建筑面积按15平米(各种用房)估计。
需要的最少土地面积应满足:学生人数*15/2.0(平均楼层数)/0.7(容积率)。如果学生人数是1000人,则建筑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714平方米(约合16亩)
2、绿化用地: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
3、活动场地:200米环形跑道(加2组60米直跑道),周边间距不小于10米,约6300平方米(约合9.5亩)。综上,1000人的小学校,用地面积不小于18014平方米(约合27亩)
(6)普通初级中学各类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标准扩展阅读:
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
2、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田径场内应设置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排球场比例宜为2: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
3、教学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
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书法)教室、史地教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及辅助用房等。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综合电教室、图书馆(室)、网络中心、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体育馆)及辅助用房等。
4、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仓库等。
5、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配电房、车库、浴室、厕所等。
⑺ 全国中小学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标准
小学校抄用地面积包括三部分:建筑用地、绿化用地、活动场地。
1、建筑容积率最大0.8,楼层数最多为三层,生均建筑面积按15平米(各种用房)估计,需要的最少土地面积应满足:学生人数*15/2.0(平均楼层数)/0.7(容积率)。如果学生人数是1000人,则建筑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714平方米(约合16亩);
2、绿化用地: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
3、活动场地:200米环形跑道(加2组60米直跑道),周边间距不小于10米,约6300平方米(约合9.5亩)。综上,1000人的小学校,用地面积不小于18014平方米(约合27亩)。
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谁有呀,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 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 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 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 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 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人。。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 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人。
第4.2.3条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人。
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人。。
第4.2.5条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 地 8~15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