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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3)至(8)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变更
1、办学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办学地点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8)如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有变动的,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原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举办者提交申请,按审批条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拟用校名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4、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1)变更申请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教育教学配套设施明细表(原件);
(4)相应办学层次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盘龙区民办学校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查勘——审批(核准设立、变更、终止)——颁发办学许可证(颁发变更、终止通知书或批复)。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合法办学和依法进行登记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1-2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教育资源布点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况,限量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举办人签字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3、教学活动场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6、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物,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原件1份,验原件);
8、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原件1份);
9、办学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学校招生范围说明书(原件1份);
12、学校经费概算(原件1份);
13、校长、教师配备计划(原件1份);
14、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15、举办者、董事会成员及学校负责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6、其它材料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变更
1、变更办学地址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办学地址的《消防意见书》(原件1份);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2)新举办者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变更学校名称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2)新的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修改(新增)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
八、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现场查勘——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到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需年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❸ 中小学内部控制机构应由哪些人员组成
管理体制方面,各中小学校要建成富有成效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机构;
运行机制方面,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事务活动的运行程序。
❹ 金鹰国际集团组织架构及决策人员名单
金鹰国际组织架构图及决策名单
❺ 教育机构内部拟设置的办事、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要怎么写
参考这个:盐田区教育局教育科事指南事项名称:盐田区民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受理机关:教育科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规程》申请条件:1、举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举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3、举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达到《广东省幼儿园、托儿所评估条例》中的区级以上标准。4、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5、举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有园长上岗证。(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6、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7、举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8、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幼儿园。9、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根据深府[2002]57号文,城市规划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在住宅验收时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产权移交手续。过去未移交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产权移交,产权明晰后才能申。10、外资申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规定。11、中外合作申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130号文规定。12、申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按“深圳市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工作管理法(试行)”的规定。13、幼儿园、托儿所按有关规定自主招生,其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查后方可发布。14、幼儿园、托儿所名称、性质及隶属关系等变更、园址搬迁、园(所)长变动须到教育部门有关手续。15、因故停须到教育部门有关手续,注销学许可证。16、学许可证不得转让。申请材料:1、《筹设批准书》;2、申幼儿园有关表格(共九种);3、《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及详细说明;4、举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验资证明书)、拟者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个人园还需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5、拟教育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拟教育机构的学用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7、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其他员工等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等;8、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9、卫生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及其它卫生合格证明材料;10、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举者提供的其它材料。事流程:1、提交筹设申请报告。(1)申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出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者应重新申报。3、经审批机关实地考察学条件,初步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和申幼儿园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每份九张)。4、报送材料。5、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程序。6、提交《开申请报告》。7、审批机关根据审核材料和考察情况,核定拟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编班数量、师资配备等项目。8、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9、举者到区民政局注册,并《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10、举者到区物价局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收费许可证》。11、举者到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税务登记证》。12、举者《组织机构代码证》。10、审批机关出具准予开民教育机构文件,并发文。11、拟教育机构正式开。收费依据:无收费时限:递交筹设申请书后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筹设,筹设期3年。联系方式:教育科:电话.
❻ 幼儿园决策机构人员规范完备
幼儿园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一、园长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决议,在管理全园工作时要遵循管理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的任务。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深入实际组织和领导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全面关心幼儿生活,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保教工作质量。 4、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励。 5、管理好园舍、设备,坚持勤俭办园方针,领导全园事务。 6、定期召开行政及全体会议。 二、教务主任职责 1、负责全园的教育、教学、游戏、活动等工作,并不断改革。 2、负责幼儿的生活习惯及常规性教育。 3、负责教师教育计划的审批。 4、组织教育、教学的研究工作。 5、负责各班教育的检查及评估工作,每月写出总结,报告园长。 6、每周召开教研会二次,听课不少于两节。 7、开展多种促进教师素质提高的竞赛活动,在重大节日来临之际组织好全园的文艺汇演和汇报会。 三、园务主任职责 1、负责全园的后勤工作,全心全意搞好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指导思想。 2、根据勤俭办园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经济手续,及时登记帐目,管好库存,作到日清月结,防止帐目混乱,接受上级检查及抽查。 3、财会人员要精打细算,保管好财产,做到件件物物有帐。各班应有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园务主任保留一份。任何人不能随意借公家的东西,必须借用时,应经领导批准,交园存档,如解聘应全部归还,如丢失应照价赔偿。 4、负责幼儿园维修工作及安全工作。 5、管理好幼儿伙食,经常了解幼儿伙食的调剂及营养搭配,掌握伙食费开支情况,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6、严格执行其购物、领物、借物和损坏公物的赔偿制度。 7、安排好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及每学期招生宣传工作。 四、保健医职责 1、负责制订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依靠领导和发动群众共同做好幼儿保健工作。 2、负责做好每天的晨间检查,做到一摸(是否有发烧)、二看(咽、喉、神色)、三问(饮食、大小便、睡眠情况)、四查(身上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与班级教师或园领导联系,发现传染病要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消毒、登记工作,并和家长取得联系。 3、负责督促保育员搞好卫生保健工作,不定期进行全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做好分析评比工作。 4、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接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5、检查卫生保健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班级,观察幼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制订菜谱,检查食堂饭菜是否新鲜、是否卫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及药品保笆、消毒用具,及时处理幼儿的疾病及碰伤、烫伤、烧伤等事故。 五、教师职责 1、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努力做好本班工作,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别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积累经验,找出差距,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 2、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点,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细致的做好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与变相体罚。 5、认真备课,参加教研活动,写好计划,自制教、玩具,不断改进教法,努力提高上课和游戏活动的质量。 6、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带班时做到人到、心到、手到。严格执行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制度,不随便离岗,确保幼儿健康与安全。 7、全面关心幼儿生活,注意幼儿的饮食、睡眠及个人卫生,并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8、注意团结本班的保教人员共同搞好工作。 9、做好交接-班工作。 1 0、做好家长工作,平时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工作,争取家长配合,共同教育好幼儿。 1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布置教室,并管理好班级一切教具、玩具、图书、自然角的物品等。 1 2、班主任除了搞好自己的工作以外,搞好自己班的班务工作,搞好班上的教育教学、生活辅导、常规教育、品德教育、生活及卫生习惯的培养等。 六、保育员职责 1、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2、管理好幼儿的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4、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及本班设备、用具。 5、保持室内干净、空气流通,让幼儿有一个舒适干净的环境进行活动。 6、定时冲洗厕所,做到厕所槽内无污垢,保持厕所内清洁无嗅味,便池内每天用洁厕精刷洗一次。 7、按照消毒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毛巾、茶杯的消毒工作。 8、夏天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幼儿的茶水供应,每天要把席子擦干净。冬天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要定时拆洗和翻晒幼儿的被褥,经常保持睡具的清洁卫生。 七、炊事员职责 1、树立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烹调技术,供给幼儿可口的饭菜。 2、经常主动了解教师和幼儿对伙食的反映,根据年龄特点,尽力做到每餐荤素搭配、干稀搭配,不断调换花色品种,每周食谱不重样和色香味俱全,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营养。 3、严格执行卫生营养要求,把好食物验收关,食物要煮熟,不让幼儿吃剩饭、菜,如有隔顿饭菜必须加热才能供应。炊具、用具要煮沸消毒,切菜用具,生熟要分开使用,严防食物中毒事故。 4、根据幼儿作息时间,按时供应饭菜,不得拖延时间开饭,冬季要防冷,供应热饭菜、热汤、热水,夏季不供应过热的饭菜以免事故发生。 5、搞好食堂卫生;每天小扫除,每周大扫除,保持食堂及周围环境的卫生,食堂用具在定期擦洗干净。 6、炊事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上班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或干脏活要用肥皂把手洗净,经常洗澡剪指甲。 7、炊管人员团结一致搞好工作,提高饭菜质量。 八、门卫的职责 1、坚守岗位,不脱岗,不让人替岗 2、做好大门钥匙的妥善保管,不乱扔乱放或者让他人代管。 3、做好门岗包围工作,对来人进行认真询问,进园要出示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放置坏人混入园内进行破坏活动。 4、大门时时上锁,不能持锁。随叫随开,随开随锁。 5、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无证不让接幼儿,未带证件家长需填写《未带证件领取证明》并且要打电话询问幼儿父母是否派人接幼儿,落实清楚后方可将幼儿交与来人。 6、热情接待来访家长,认真仔细回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及时汇报家长反馈意见。 7、做好每天入园幼儿出勤的考勤工作,及时把各班幼儿的出勤情况汇报园务主任。 8、做好园内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❼ 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事流程
1、学校名称预先核准(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需所在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3、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4、注册登记(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7)中学决策机构的人员名单扩展阅读: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❽ 建学校需要哪些政府批文和资质
你好:
我是贵州法律达人团队王致富法律资格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如果是开发商建学校,本人给你几点建议,你先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小区面积够不够建中学,中学可是占地面积很大的;
2,小区里建中学会不会吵闹居民:
3,开发商小区规划图里有没有中学的设计;
4,一般建公办中学的土地是划拨的,而开发商得来的土地是出让得来的,他会不会做这种事;
5,开发商是否事先拿到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6,房屋预售合同上是否涉及开发商有建公办中学条款义务,是否有不建学校的违约金条款;
7,开发商违约时,及时起诉。
❾ 幼儿园教育机构拟设置办事、决策、监督机构名称怎么写
民学校(幼儿园)设立(筹设)需要先申民学前教育学许可证,为此需提供相应的资料,之后相关部门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具体如下:提交材料提交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筹建)民学校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申报告及审批申请表规范的名称和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品行证明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资质证明、外地户籍需提供暂住证)拟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风险保证金回执)拟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草案(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发展规划(包括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教材等)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及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抗震鉴定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许可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证书学机构与教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收费项目标准及招生广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机关审查上述材料后,当场或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同意筹设,向申请人发放筹设批准书;若不同意筹设,向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筹设的理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对学条件进行考察评估,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设立的决定。如批准设立,向申请人发给正式设立的民学校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学校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如不批准设立,向申请人说明不批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