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校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高校實驗室安全事故共發生200餘起,造成48人死亡[2],給人民生命安全、國家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分析這些年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筆者認為既有道德層面的原因,也有技術層面的原因,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
(一)道德層面的原因
1.案例分析
繼上世紀末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鉈」投毒事件後,中國礦業大學、復旦大學、揚州大學再次出現投毒事件[4],違法者雖被繩之以法,但給國人敲響了警鍾,究竟是什麼樣的怨懟,使得投毒者的內心燃燒起如此仇恨的火焰,猛烈到必須以毀滅他人的生命來平復?當我們譴責投毒者心靈扭曲、同情受害者青春凋謝時,我們是否想到現行的教育制度、管理體制存在漏洞?當我們痛恨於這些殘酷的行為、震驚於這些扭曲的心靈時,我們是否也想過,在他們的小學、中學、大學教育過程中,家庭、學校、社會,是否像重視他們學習成績、關注考上什麼名校那樣,重視他們的心理健康,做他們心靈的「牧羊人」?學生從幼兒園到大學,社會過分強調競爭,「爭第一,做牛人」成為孩子們的追求目標,「合作共贏」被現代教育所忽視,豈不知社會主義事業是千千萬萬人的事業。高等學校是否真正對學生進行過「要成才,先成人」的教育?是否真正弘揚過科學巨匠鄧稼先、錢學森為國強盛放棄美國優越條件,在國家極其困難時,毅然回國,報效國家的精神?
2.對策
近年來,我國在科學技術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同時現代教育也出現了一些背離大學精神的問題,讓「大學之道,在於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的理性回歸校園相當重要。用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塑造學生,讓學生懂得一個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對社會的價值高於那些學富五車、卻不惜為了自己而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的道理。
適度競爭能夠起到獎勤罰懶,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但過分、無序競爭必然導致資源、環境的破壞,阻礙社會的公平公義。高等教育引進競爭機制促進了教學、科研,但過分、無序的競爭,激發了人類潛在「嫉妒」原罪的發生。
(二)技術層面的原因
1.案例分析
近年來,因亂拉電線、廢棄物隨意拋灑、安全責任不到位導致的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究其原因:①安全意識淡漠,理論與實踐脫節,鈉遇水爆炸這樣的常識書本上多次強調,但在實際工作中這樣的事件還是發生了。某高校在搬運放射源時,由於事前未對搬運工人進行搬運培訓,致使工人在搬運時打開鉛球,造成射線污染。②化學試劑、實驗設備隨意擺放[5]。某高校將大量揮發性有機溶劑,隨意堆放在實驗室,天氣炎熱,可燃性氣體揮發,造成火災。③操作失誤,釀成事故。某高校學生誤將一瓶硝基甲烷當作四氫呋喃投到氫氧化鈉中,造成爆炸和手臂割傷。④擅離職守,終釀災難。某高校學生在使用油浴加熱時,因故離開實驗室,導致實驗室火災。
來源:教育教學論壇
『貳』 學校實驗室安全事故緊急處理方案有哪些
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安全事故引發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維護廣大學生與教師的根本利益、保證電子信息教學實驗中心的實驗室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電子信息教學實驗中心特別制定以下實驗室安全事故緊急處理預案,請廣大學生與教師務必遵照執行。
用電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1.如果不慎觸電,應立即告知周圍同學或老師,以尋求幫助。
2.如果得知附近的同學觸電,應立即告知老師和其他同學,但決不可觸碰已觸電同學,以免傷亡事故擴大。
3.如果得知有人觸電,實驗指導教師應以最快速度拉斷實驗室總電閘門。如果實驗指導教師距離實驗室總電閘門較遠,則應該告知距離實驗室總電閘門最近的同學,盡快拉斷實驗室總電閘門。
4.拉斷實驗室總電閘門後,實驗指導教師盡快通知實驗中心器材室。
5.實驗中心主任、實驗指導教師及實驗中心管理人員盡快通知急救中心(電話「120」),以實施救助。
6.在整個觸電事故處理過程中,廣大同學要保持秩序,切忌慌亂,以免事故損失的擴大。聽從老師的指揮,協助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叄』 實驗室容易發生哪些安全事故
1.火災事故
原因:
忘記關電源,致使設備或用電器具通電時間過長,溫度過高,引起著火;操作不慎或使用不當,使火源接觸易燃物質,引起著火;供電線路老化,超負荷運行,導致線路發熱,引起著火;亂扔煙頭,接觸易燃物質, 引起著火等。
這類事故的發生具有普遍性,任何實驗室都可能發生。
2.爆炸事故
原因:
違反操作規程,引燃易燃物品,進而導致爆炸;設備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而
引起爆炸。
這類事故多發生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壓力容器的實驗室。
3.生物安全事故
原因: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上的疏漏和意外事故不僅可以導致實驗室工作人員的感染,也可造成環境污染和大面積人群感染;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廢物甚至比化學實驗室的更危險,生物廢棄物含有傳染性的病菌、病毒、化學污染物及放射性有害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污染都可能構成極大的危害。
4.毒害事故
原因:
違反操作規程,將食物帶進有毒物的實驗室,造成誤食中毒;設備設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質泄漏或有毒氣體排放不出,釀成中毒;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質散落流失,引起環境污染;廢水排放管路受阻或失修改道,造成有毒廢水未經處理而流出,引起環境污染。
這類事故多發生在具有化學葯品和劇毒物質的化學化工實驗室和具有毒氣排放的實驗室。
5.設備損壞事故
原因:線路故障或雷擊造成突然停電,致使被加熱的介質不能按要求恢復原來狀態造成設備損壞;高速運動的設備因不慎操作而發生碰撞或擠壓,導致設備受損。這類事故多發生在用電加熱的實驗室。
6.機電傷人事故
原因:
操作不當或缺少防護,造成擠壓、甩脫和碰撞傷人;違反操作規程或因設備設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電觸電和電弧火花傷人;使用不當造成高溫氣體、液體對人的傷害。
這類事故多發生在有高速旋轉或沖擊運動的機械實驗室,或要帶電作業的電氣實驗室和一些有高溫產生的實驗室。
7.設備或技術被盜事故
原因:
實驗室人員流動大,設備和技術管理難度大,實驗室人員安全意識薄弱,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這類事故是實驗室安全常發事件,不僅造成了財產損失,影響了實驗室的正常運轉,甚至有可能造成核心技術的外泄。
希望對你有幫助,謝謝。
『肆』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伍』 哪些安全事故是實驗室中可能能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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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分析:A是錯誤操作,標簽沒朝向手心,這會引起標簽被腐蝕;瓶塞沒有倒放,這會引起沾污試劑,但這兩種情況都不會引起安全事故。故A不選。B是答案,這樣做會引起上面酒精燈內酒精的灑出引起火災。故選B。C操作也是錯誤的,這樣做會把試管底打通,但也不算安全事故。D有兩種錯誤,一是濾液沒沿玻璃棒流到漏斗中,這可能會把濾液灑到漏斗外面;還有一處是漏斗下口沒緊靠燒杯內壁,這樣做會使得液體濺出燒杯,同樣盡管錯誤,但不會引起安全事故。
『陸』 誰有《中學生實驗室安全守則》
不知道是不是你需要的?
實驗室規則
1. 實驗前學生應認真預習有關內容,明確實驗目的,了解實驗原理、方法、步驟和主要儀器的性能。
2. 實驗課前任課教師要預先分好實驗小組,每組推選組長一人,並為實驗台(桌)編號。上課時組別與台(桌)號應相符,保持相對穩定。
3. 上實驗課時學生不得遲到早退,也不得提前進入實驗室自行擺弄實驗器材。進入實驗室後不得大聲喧嘩和隨意走動。
4. 學生實驗應在教師指導下按實驗步驟進行,按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使用儀器,仔細觀察、詳細記錄、積極思考、完成實驗報告。
5. 學生應愛惜儀器設備和葯品材料,做到輕拿輕放,不得亂拉別組器材,不得用儀器玩耍打鬧。
6. 實驗中要加強安全觀念,確保人身和儀器設備不受損害。教師要經常向學生進行防電、防火、防爆、防腐蝕等教育,學生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教師要求進行實驗,不得隨意改變實驗程序,增減實驗器材和葯品量。實驗中損壞儀器,應及時向教師報告,並按情節輕重相應賠償。
7. 在實驗中發現儀器設備和實驗裝置發生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實驗及時向教師報告,採取妥善措施處理。
8. 實驗完畢,每組學生應清點、整理、洗滌儀器或玻璃器皿,處理好廢液雜物,並按教師要求擺好儀器或送交器材室,不得私自帶走。
9. 實驗室應常備防火、防爆、防毒器材,以便應付實驗中出現的不安全事故。有條件的學校應使用實驗室能統一控制的專用電源,實驗時嚴禁學生亂拉、亂接或用濕手觸摸電源。
『柒』 誰知道物理實驗室里發生過哪些事故
加拿大科學家斯羅達博士。
自從美國在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小男孩」、「胖子」兩顆原子彈之後,人們都為爆炸後的核威力而恐懼。在這次原子彈襲擊中,有數十萬人喪生,兩座大城市瞬間變成焦土。對這樣一個神秘可怕的怪物,歷史上卻曾有人把行將爆炸的原子彈掰開過。這聽起來也許十分荒唐,但確有其事。這位「超人」就是加拿大科學家斯羅達博士。事情發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德國人在歐洲用閃電
戰吞並了大半個歐洲,每天都有數以萬計人被屠殺。日本人在亞洲稱霸,侵略中國和東南亞,還偷襲了美國珍珠港。面對這兩個瘋狂的強盜,各國都想研製一種新武器來對付他們。
加拿大的科學家也不例外。有一天,著名的核物理學家斯羅達博士正在實驗室里主持著原子彈引爆臨界試驗工作。他周圍有許多科學家,也在全神貫注地進行著這項實驗。
臨界狀態是原子彈引爆的關鍵。原子彈平時保存需要安全,用時要在規定時間內爆炸。核裝料裝置平時要保持亞臨界狀態,以確保安全;而在爆炸時,又必須使核裝料迅速達到高超臨界狀態,以實現鏈式裂變反應。科學家還發現,要從亞臨界到高超臨界狀態的轉變,可以採用兩種方法,一是積木式的拼湊法,比如說把核爆炸裝料分成兩塊,每塊都小於臨界質量,但如果合起來卻大於臨界質量,平時兩塊分開放著,每塊都處於亞臨界狀態,不能發生鏈式反應,如果將它們迅速地合起來,就組成了一塊超高質量的核裝葯,便立即發生裂變。第二種方法叫壓緊法,利用普通炸彈的爆炸力量把分散的和濃縮鈾積壓到一塊,使它超過臨界溫度而爆炸。斯羅達博士的試驗,就是在探索和解決這種引爆的難題。
那天,斯羅達正與同事們研究兩塊被放在軌道上的濃縮鈾對合的臨界質量。就在這時,一場意外的事故發生了。撥動鈾塊的螺絲刀突然滑落,兩塊鈾在軌道上相向滑動,就在兩塊鈾即將滑到一起的關鍵時刻,斯羅達奮不顧身地用雙手把它們阻隔開了。
這鈾就是原子彈的核,只要合到一起,瞬間就會超過臨界狀態而發生裂變爆炸,斯羅達將鈾分開,避免了一起極其可怕的核爆炸,不但實驗室的精密儀器設備安然無恙,而且他的助手和同事們都得救了。
可是鈾是一種強放射性物質,斯羅達這位優秀的科學家為了避免這場核爆炸的災難,受到高劑量的致命輻射,出事之後的第九天,他就離開了人世。加拿大政府和人民為了表彰這位優秀科學家對人類所做的貢獻,把他譽為「用雙手掰開原子彈的人」。
就是這個比較有名了
『捌』 實驗室安全事故引發的後果有哪些
清華大學
2004年2月28日逸夫技術科學樓水熱反應釜爆炸事故。事故原因為違規使用高溫加熱爐加熱;反應釜反應釜製作簡陋,安全性差。
2001年5月26日,某研究生將置於手套箱中很久的金屬鋰(約5克) 放在水池中沖洗,造成燃燒、引起爆炸,水池子炸成碎片,傢具 損壞,門窗玻璃震碎。
南京大學
2012年2月15日下午兩點左右,南京大學鼓樓校區化學樓6樓發生甲醛泄漏,約200名師生疏散。三輛警車和四輛消防車緊急趕往現場。事故中不少學生喉嚨痛、流眼淚,感覺不適。
蘭州大學
2009年4月7日19時34分,位於蘭州大學化學實驗室515發生氨氣泄露。
南開大學
2011年12月7日上午11點左右,南開大學一名女生在做化學實驗時發生了意外,手部嚴重受傷。
中南大學
2011年10月10日中午12時59分,中南大學化工學院實驗樓四樓發生火災。
濟南大學
2011年6月21日下午,在濟南大學一實驗教學樓內發生玻璃儀器爆炸事故,實驗室內一名女生面部被炸傷。所幸女生被及時送往醫院,眼睛內的碎玻璃也被及時取出。
四川大學
2011年4月14日下午15:45左右,四川大學江安校區第一實驗樓B座103化工學院一實驗室三名學生在做常壓流化床包衣實驗過程中,實驗物料意外發生爆炸,3名學生受傷。
浙江工業大學
2010年5月25日晚上9點31分,潮王路浙江工業大學,一名學生在教室做化學實驗時,不知何故引發火災,火勢較大,有學生被困。離學校還有100多米時,就聞到一股刺鼻的焦味,但未見明火。著火的是校園內西側的化工樓,大量濃煙從樓里冒出來。
首都師范大學
2005年8月8號,首都師范大學化學系在實驗樓二層的一個實驗室失火,沒有人員傷亡。
『玖』 學生在學校實驗室內發生安全事故校方的責任
上海鄧傳友律師:首先,需要明確該學生的年齡,究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相對應地,學校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賠償責任存在差別。
其次,實驗室內發生的電擊事故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故受害人需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義務。但是,如果能證明學校指使學生作偽證,法院有可能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要求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變更。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