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東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目的是什麼加入高考成績么我2015年高考!
考試目的:讓學生拿到高中畢業證。
不加入高考成績,但它可能成為同等分數下的參考。比如你和別人都考了600分,別人會考都是A,你卻有三個C,你說錄取誰吧。
B. 山東省學業水平考試補考劃分高二高三的學生的分數線是一樣的嗎
一樣的,學業水平測試只有及格才有畢業證,所以補考和第一次考是一樣的!
C. 山東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多少分以上是A
《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照A、B、C、D四個等第和實際分數記錄。
1、成績達到試題總分數的90%(其中思想政治、語文達到85%)及其以上者,記錄等第A。
2、達到75%至89%記錄等第B。
3、達到60%至74%記錄等第C。
4、59%及其以下記錄等第D,D為不合格等第。
5、成績為「C」、「D」等第的學生在校期間可以重復參加同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高的一次記錄,但最高記錄等第為「B」。
6、考試成績為C等第,申請重考的學生,應當承擔試題費用(信息技術為技術支持費用)。
7、內地西藏中學學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內地插班學生、外國留學生可適當降低合格分數要求,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D. 山東省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的分怎麼查
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後的下一個月中下旬就可以查詢,考生可憑考籍號和姓名登陸山東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查詢。
E. 山東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怎樣劃分等級
根據《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照A、B、C、D四個等第和實際分數記錄,按等第公布。原則上成績達到試題總分數的90%(其中思想政治、語文達到85%)及其以上者,記錄等第A,達到75%至89%(其中思想政治、語文達到75%至84%)記錄等第B,達到60%至74%記錄等第C,59%及其以下記錄等第D,D為不合格等第。
個高高學考網
F. 如何查詢山東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登錄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http://www.sdzs.gov.cn/,考生個人憑考籍號與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經省教育廳審核後,方可在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中進行查詢。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又稱小高考)是為了進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質量監測體系建設,推動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的有效實施和教育教學質量的全面提升,結合省(直轄市)普通高中教育發展實際,在認真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訂組織相應的考試。
G. 求山東省高中學業水平測試考試說明
從2004級普通高中學生起,山東省實行學業水平考試制度,不再進行畢業會考。
作為高中新課改試點省之一,山東省教育廳近日正式頒發《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學業水平考試實行學籍、考籍一體化管理。學生在學籍注冊的同時,即取得考籍和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資格。
學業水平考試每學年組織兩次,時間在每學年上下學期結束前3周進行,每次開考的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和信息技術的必修課程(語文、數學、外語3個學科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形式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學生應在修習必修課程基本結束即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末參加第一次考試。學生可自主選擇參加考試科目。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照A、B、C、D四個等第和實際分數記錄。成績達到試題總分數的90%(其中思想政治、語文達到85%)及其以上者,記錄等第A,達到75%至89%記錄等第B,達到60%~74%記錄等第C,59%及其以下記錄等第D,D為不合格等第。成績為「C」、「D」等第的學生在校期間可以重復參加同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高的一次記錄,但最高記錄等第為「B」。考試成績為C等第,申請重考的學生,應當承擔試題費用(信息技術為技術支持費用)。內地西藏中學學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內地插班學生、外國留學生可適當降低合格分數要求。
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是學生獲得高中畢業證書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獲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離校後允許參加兩次考試(兩年內),成績合格發給學業成績合格證;學校可核發其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簽發時間應為全部科目最後合格年度。
山東省教育廳下發關於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違紀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幾十種違紀作弊行為均有處罰依據。
省教育廳強調,加強學業水平考試考風考紀建設,必須堅決糾正過早分科、強制分科、文不授理、理不授文的違規教育教學行為。從今年起,凡出現嚴重違紀作弊的考點,是規范化學校的取消其稱號,不是規范化學校的5年內不得申報。
八種違紀行為取消該科成績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經批准在規定的座位以外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考生作弊當次各科成績無效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其作弊行為記入本人《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其作弊行為記入本人《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是在校生的由市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員由考試管理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考試管理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考試工作人員作弊嚴肅追究責任
學業水平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停止其參加本次、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學業水平考試工作,並由考試管理機構或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考試安排的;提示、暗示或協助考生答題的;在監場過程中有擅離職守、為考生通風報信、睡覺、看書、與其他監考人員談話等行為之一的;考生有違紀行為不予制止的;擅自將試題、答卷或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傳遞給他人的;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積分誤差的;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停止其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由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不具備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縱容或夥同他人作弊的;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擅自更改或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出現大規模雷同卷取消考點資格
因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學業水平考試的資格。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學業水平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學業水平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