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中考作文 > 中學考試管理辦法

中學考試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0 14:53:04

Ⅰ 中國教育部對於中學生每學期多少次文化課考試的規定是什麼

一個學期兩次考試,期中和期末。

Ⅱ 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執行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確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行。擴大改革試點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准和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准,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准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教育部關於中學生有何規定

教育部關於中學生的規定,
這個題目太大了。
相關信息,
可上教育部官網查看。
有詳細介紹。

Ⅳ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准和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准,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准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Ⅳ 考試有哪些規則

中考中考資源

輸入您想搜索的關鍵詞
搜索
熱門搜索
考場規則
河南考場規則
考研考場規則
2015考研考場規則
高考考場規則
中考考場規則
托福考場規則
廣東考研考場規則
2014考研考場規則
江蘇考研考場規則
執業葯師考場規則
雅思考場規則
目錄

​中考考前應知道的考場規則
2019年高考考場規則、違規行為認定
​考生須知: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場規則
上海戲劇學院2019美術類考試考場規則
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2019藝考考場規則
2019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規則
2019上海美術與設計學類專業統考時間及考場規則
2019上海編導類專業統考時間、考場規則及答題注意事項
2019浙江普通高校招生美術類專業統一考試考場規則
2019河北高考考場規則
考場規則
河南考場規則
更多詞條

出國留學網專題頻道考場規則欄目,提供與考場規則相關的所有資訊,希望我們所做的能讓您感到滿意!
​中考考前應知道的考場規則
中考考試輔導 中考注意事項 初中生考試注意事項
正在准備考試的你,出國留學網小編為你精心准備了中考考前應知道的考場規則,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考試,想知道更多相關資訊,請關注網站更新。

中考考前應知道的考場規則

情懷很遠,服務很暖。

一年一度的中考如期來臨,市中招辦將與您攜手同行,連續五天推出考前錦囊,為中考加油!為夢想蓄力!

考試篇:考場規則

在整個考試過程中,考生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考場規則,獨立完成考試。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准考證》進入考場,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隨身物品檢查。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在答題卡規定位置粘貼「考試用條形碼」;並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准確、清楚地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座位號,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無效。

五、如遇試題字跡不清、缺頁、漏頁、卷面破損等問題,考生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出。

六、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須用規定筆和用具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答題。不得使用鉛筆答題(除客觀題和作圖部分外),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在試卷及草稿紙上答題或在非規定的位置作答無效。

七、開考15分鍾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考試(學業考試英語科考試13:55起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學業考試開考30分鍾後考生方可交卷退場。考試結束前要求退場的考生須先將試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允許後才能離開考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入考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得傳遞文具,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立即停筆,待監考員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收齊後,按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停留。

十、對違反《考生守則》的考生,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對於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及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等情況的考生,分別給與不同的處理。

Ⅵ 初中生學什麼管理制度

俗話說,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作為中學生,行為養成很重要。關繫到以後的升學,關呼到你以後走向社會的能力體現。為加強學生組織紀律,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一般有如下制度:一、獎懲制度:第一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文體活動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學生,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文明之星」或其他單項稱號。第二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嘉獎、發給獎狀、證書、獎品;「三好學生」、 「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文明之星」事跡材料載入學生檔案。第三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處分有: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記大過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學⑦開除學籍。第四條 對第三條中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受其他處分一年內有顯著進步或立功者,個人申請可撤消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報市教委批准開除學籍。二、 考勤制度:第五條 學生要按學校規定時間作息,上課、自習、勞動、政治學習、班團活動、集會、兩操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第六條 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凡需請假一節課者,必須徵得任課老師同意,班主任批准;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必須經班主任批准;請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請假原則上不超過三天(一次性)。請假必須由家長或醫院出示請假條或證明,假期完畢,按時返校,且應及時銷假。第七條 必須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或離校,否則以遲到早退論處,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時以內)折算曠課一節。第八條 全期累計曠課兩天(14節),給予警告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三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五天,給予記過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七天,給予記大過處分;全期累計曠課九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給予勒令退學處分;十五天以上給予處分勒令轉學。三、課堂制度:第九條 課堂是教師授課、學生學習的主要場地,全體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課堂紀律,自覺維護課堂秩序。第十條 集中精力,認真聽課、作筆記,不得講小話,做小動作或上甲課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書籍。第十一條 按時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或缺課,否則按第七條處理,因故遲到或早退,必須徵得任課老師同意,方可走出教室,進教室必須報告。第十二條 尊敬老師,講禮貌,上下課教師進出教室,學生必須全體起立,課堂提問或作答,必須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方能起立提問或作答。第十三條 學生進入學校、教室,必須注意儀表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褲,不得抹口紅,塗指甲油和紋身,不得穿奇裝異服,不得佩戴各種「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體育課不能穿皮鞋。四、課余制度:第十四條 課余休息不得在教室內或走廊上大喊大叫,無特殊情況不能隨便進入老師辦公室,因故進入必須徵得老師同意,報告後方可進入。第十五條 來校或回家路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安全,騎自行車必須禮讓三先,不得在路上逗留,不得進入「兩室三廳」。第十六條 同學之間應團結友愛,不得打架、吵鬧,且糾集社會青年尋釁鬧事、影響教育秩序者,一律從嚴處置或移交派出所處理。第十七條 男女同學之間倡導正常同學友誼,但不準談情說愛。五、衛生制度:第十八條 學生必須積極參加愛國衛生運動,在日常生活中養成愛整潔、講衛生、不吸煙、不喝酒的好習慣。第十九條 講究公共衛生、不亂丟紙屑、不隨地吐痰。第二十條 注重個人衛生,要求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換衣服;不吃不潔凈的食物;嚴禁購買小商小販的東西;男同學頭發不能過耳,不蓄鬍須,女同學不燙發。第二十一條 積極參加周末大掃除,堅持教室、走廊、樓梯間每天一小掃。六、愛護公物制度:第二十二條 不得塗抹或損壞校內的一切刊物,不得亂寫亂畫亂張貼。第二十三條 教室內課桌、椅、門、窗、玻璃、黑板,必須指定管理的責任人,損壞照價賠償,進行教育並酌情處罰。第二十四條 不得在教室內亂接電源,冬天嚴禁生火,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物,人人有責,堅決杜絕偷盜事故,防止火災等人為事故發生。七、考試制度:第二十六條 未經家長同意必須參加學校舉行的各類考試。第二十七條 考試不得交頭接耳、夾帶、傳遞紙條等舞弊。第二十八條 開考30分鍾不得進入考場,開考前30分不得交卷,交卷後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前走廊上逗留,不得大聲喧嘩,上下樓梯腳步要快,以免影響他人考試。作為學生,好好學習才是硬道理!

Ⅶ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小學管理規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企業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教學點、簡易小學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小學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設區的城市小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小學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條件不夠的地方可適當推遲,但最遲不能高於7周歲)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小學按40-45人編班。復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小學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件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 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以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小學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採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小學要求進入民辦小學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並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後,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農村小學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城鎮小學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避免轉學和借讀等造成小學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小學到城鎮小學或從普通小學到當地辦學條件優良的小學的轉學和借讀,各地可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予以合理引導。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學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城鎮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憑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向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許可權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注冊後,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注冊證明》,注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小學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並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四條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八條小學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
第三十條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普通小學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小學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中心小學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小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並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於新學期開學後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Ⅷ 初中考試獎懲制度

在看我的發言之前抄,襲請不要輕率做決定。

我們班主任設定的獎懲制度是:

1.在後面的黑板貼上每個小組的評比表,共評比五項:學習,紀律、貢獻、考勤、值日。

你想什麼時候扣分都行,扣一分就在每組相應的那一欄畫叉。

但是建議你嚴一點就行了,因為數學老師很辛苦,容不得你在多做什麼。我看著我們班的數學老師因為我們班那群笨蛋學生累病了,心裡真不是滋味。
762320120

Ⅸ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省初中階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才兼備的合格人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初中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入學」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本服務區內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學畢業生,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15周歲。
對本服務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小學畢業生,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應持入學通知書至遲在開學後一周內到指定的學校報到、注冊。
第四條 完成初等教育的適齡兒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批准並備案,可免予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學生入學。
第五條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學習能力的11—17周歲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經同意後,持借讀學校復函回原學校登記並開具借讀證明及有關學籍證明(可郵寄),按流入地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初中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初中學校原則上按45人編班,最高不得超過54人(包括轉學、借讀、復學等學生)。
初中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考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七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學生注冊和變動手續。學生變動包括轉學、留級、借讀、休學、復學、退學、輟學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上報情況匯總後,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將本市學生注冊和變動情況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十條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按時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對學生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學業成績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和內容進行考核;體育成績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體育合格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驗和勞動實踐等,由任課老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每學期最多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逐步做到每學期只進行一次。
各年級在學年結束時不單獨進行升級考試。
所有考查、考試內容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採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條學業成績的計算方法。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制,各學科成績,以平時考
查和期中考試占該學期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該學期的60%。上學期和下學期的成績在本學年成績中分別佔40%和60%。
初中學生學業成績也可採用等級制,分為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初中最後一年的學年成績作為本學段的畢業成績。
第十四條學生操行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評語要從學生的實際表現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點、看發展的原則,肯定學生的成績與進步,指出不足之處,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評語要以鼓勵為主,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便於學生理解並身體力行。
操行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差四個等級,差等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體育成績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體育合格標准》考核。末達標的不合格。
第十六條學生因事、因病未能參加考試或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生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生理上有缺陷的學生,可根據情況免試美術、體育、音樂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學生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或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由學生本人和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出、轉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審核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監護人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系函、戶籍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持轉入學校復函,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後,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並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並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系,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接收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授予新的學籍號後,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確有困難的,由擬轉入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
轉學在學期開學前進行,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九條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流動兒童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支邊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初中學生借讀須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並經在讀學校審核和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後,接收學校方能接受學生借讀。在讀學校應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並保存備查。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第二十一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需向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將借讀期間的學籍電子檔案拷貝帶回原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並登記注冊。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檔案(含學籍電子檔案),並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學籍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借讀初中學生原則上應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並發給「休學證明」准予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康復證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准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3%。 第二十三條 初中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初中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系,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或區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末,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初中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六條 初中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並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初中階段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對學習成績優異,經全面考核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可允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初中學校一律不得招收復讀學生。 第二十八條 在籍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時畢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蓋校長簽字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交所轄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照片右下角加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體育成績或操行不符合畢業要求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修業期未滿,初中學段達到二年級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凡受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並存檔。
第三十二條對違犯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或者犯有嚴重錯誤、經常違犯學生守則和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時,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對學生進行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條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的學生,要分別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五條凡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一般只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極個別錯誤特別嚴重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送工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採取相應措施,讓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初中適齡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初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後,年齡不滿16周歲,且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學習,原校應予接受,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條 初級中學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初級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初中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籍表、學籍注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一式三份,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組(辦)或鄉鎮中心校、學校各存一份。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河北省初中學生學籍表、河北省中學生體格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等。
學校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
1服務區內12—14周歲(11—13周歲)學齡兒童少年名冊;
2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新生學籍注冊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河北省初中畢業生簡明登記表及畢業生照片底冊;
5河北省初中學生變動情況登記;
6義務教育普及情況統計表等。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范、准確。
第三十九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所轄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也不得違背本辦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省教育廳。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春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

閱讀全文

與中學考試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睢寧縣第一中學北校區 瀏覽:349
道里小學中學排名 瀏覽:226
遼寧重點中學分數線 瀏覽:174
臨夏回民中學2018分數線 瀏覽:683
合肥市包河區外國語實驗中學 瀏覽:477
龍川實驗中學公路改造 瀏覽:844
呼和浩特中學上下課時間表 瀏覽:300
2018年沈陽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數學 瀏覽:687
龍川縣登雲中學校長 瀏覽:863
北侖中學招生簡章 瀏覽:473
長安一民中學上課時間 瀏覽:833
盱眙中學2015高考成績 瀏覽:284
中學生手球錦標賽 瀏覽:377
遼寧省實驗中學魏民 瀏覽:670
2018江浦高級中學錄取名單 瀏覽:305
洛陽2019年中學招生信息 瀏覽:220
蔡家坡初級中學電話 瀏覽:903
三門啟超中學招聘2018 瀏覽:572
郴州市第三中學貼吧 瀏覽:716
2019北鎮中學分數線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