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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生考試違紀

發布時間:2021-02-14 00:41:20

中學生違紀處分怎麼辦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學生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或校規校紀,經教育無效者應予以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過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
第二條 學生受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下處分,在一學期內,確已改正錯誤,學校則撤消處分;一學期內仍不改正,將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學生留校察看時間,可據其錯誤程度定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由學校通報撤消處分;如一年內仍無悔改表現,應由學校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予以開除學籍。
第三條 一個星期內,學生無故遲到累計達4次,班級給予批評。一個月內,無故遲到累計達16次,年級給予批評教育;遲到累計達到20次,經教育仍不改,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內,遲到累計達40次,學校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四條 一星期內,無故曠課累計超過2節,班級給予批評並通知家長。一個月內,無故曠課累計超過6節,年級給予批評教育;曠課累計達8節,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16節,學校給予記過處分;曠課達24節,學校予以記大過處分;曠課達32節,學校予以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40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由學校提出報告,經市教育局審核批准,並通知家長後執行。
第五條 對於打架斗毆,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的,視為「特大違紀事件」。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仍不悔改,給予開除學籍處理。同時,家長要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對勾引校外人來校肇事導致打架斗毆事件發生的校內學生,按本條款同等處罰。
第六條 對於偷竊他人錢物、私自離校上網、抽煙飲酒、私自下塘洗澡等,視為四類「重大違紀事件」,根據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破壞學校公物,除按價賠償外,還要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八條 考試作弊者,一經核實,將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九條 不服從學校教育管理,頂撞老師或學校職工的,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 凡依據本規定受到警告、記過、過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的,每人次扣除班級考核分標准分別為:10分,20分,30分,40分,50分不等。

㈡ 高中生違紀能開除嗎 對於高中生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有如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開除學內籍容
開除學籍為最高處分。
留校查看處分的查看期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所犯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和改悔表現或明顯進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6個月解除留校察看;屢教不改或再次違紀者,立即開除學籍。

㈢ 高中期末考試作弊處分有什麼影響

不會有什麼影響,頂多是最後高考的某些等級上拿不到A,現在大學都看分,我們高中時有一學霸違紀受處分,也沒耽誤他考上中國政法大學,而且你高一還未成年吧,那就更沒多大影響了

㈣ 高中作弊處分

學生考試違紀事實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一條

由主管政教副校長、專主管教學副校長、政教主任、屬教務主任
組成學生考試領導小組,負責違紀考生的處理。

4
第二條

對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
試卷,令其退出考場,並將當事人姓名、考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寫成書
面材料。被舉報者,通過調查後,作為認定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

第三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應於考試當日以書面的形式將考場情
況及違紀考生的試卷和其它物證一並送交政教處負責人。

第四條

每場考試結束後,學生考試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對學生違紀或
作弊的事實和證據研究處理(最長不超過
1
個工作日),根據本辦法提出
處分意見。

第五條

政教處在校內相應公告欄內公告。

㈤ 學生高考出現違規現象怎麼處理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規范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維護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教育部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一是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規范高校招生行為是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辦法》,有利於健全考試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觀管理和社會參與監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決突出問題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來,各地和各高校實行招生「陽光工程」,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錄取工作「十嚴禁」,有力維護了招生秩序。但是,個別地區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擴招、特殊類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問題,嚴重擾亂了招生秩序。解決這些問題,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關鍵是懲處,在社會上形成震懾力。制定《辦法》,明確違規行為和懲處措施,有利於提高對招生錄取領域的治理能力,維護公平公正的招生環境。

三是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法治化的需要。當前有關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規規范總體上供給不足。制定《辦法》,加強法治建設,有利於規范高校招生自主權的依法行使,有利於保持制度的穩定性、透明性,便於各地各校的遵守與執行,為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奠定法治基礎。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樣,環節復雜,涉及主體多元。《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各類、各層次主體和招生工作各個方面。

一是從高校招生層次來看,《辦法》適用於高校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同時,附則規定,研究生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執行。

二是從高校招生類型來看,《辦法》適用於普通本專科和高職招生,同時涵蓋了統一高考[微博](微博)、省級專業統考、特殊類型招生、高等職業學校單獨招生等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各種招生方式。

三是從涉及的主體來看,高校、高級中等學校(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均適用《辦法》。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違規行為?

答:《辦法》根據違規主體的不同,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違規行為。

一是高等學校的違規情形。包括:違規發布招生簡章、虛假招生宣傳、未予信息公開、未按照計劃招生、未按標准錄取、向考生收費等。

二是高中的違規情形。包括:濫用推薦權、違規公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規為考生填報志願、有償推薦或組織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試機構的違規情形。包括:未按照計劃和標准投檔、違反程序投檔、違規補錄、未予信息公開、監督不力等。

四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違規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違規、擅自改變招生計劃和類型、要求違規錄取、監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違規請托、泄露信息、弄虛作假、違反迴避制度、收受賄賂、參與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違規情形。包括: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或優惠條件、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冒名頂替取得入學資格等。

同時,《辦法》在每一類主體違規情形的最後一項都做了兜底規定,從而涵蓋了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問:對於招生違規行為由哪些機構進行處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較復雜,《辦法》在不改變目前體制的情況下,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管理職責,由主管部門處理相應的違規行為。一是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與或直接進行處理。二是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其中,省級負責高校招生工作的機構,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三是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招生管理職責,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問:關於處罰措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於不同的違規主體,《辦法》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

高等學校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高中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招生考試機構違規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規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招生工作人員違規的,其所在單位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其他處理。

考生違規的,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對於以上主體的違規行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什麼是招生工作責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發了《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確立了招生工作責任制。《辦法》對招生工作責任制進一步確認。

一是明確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負責制。《辦法》規定,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招生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規定實行問責。

二是規定了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方式。由於招生違規主體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務員[微博](微博)、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聘用人員,因此調查處理機構和處分種類不完全相同。因此《辦法》規定: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三是規定了其他人員干預招生工作的責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問:如何處理考試違規和招生違規的關系?

考試和招生緊密相連,很多招生違規行為也表現在考試環節。對於考試環節的違規行為,教育部已經發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予以規范。因此,《辦法》主要針對招生工作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考試違規行為不再重復規定。

問: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如何救濟?

尊重程序和給當事人救濟途徑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救濟途徑,包括公務員申訴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解、申訴和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學生申訴制度等。《辦法》規定,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復核或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㈥ 高中生違紀,學校能亂罰款嗎

在任何情況下,學校沒有任何理解罰學生的款

㈦ 高中生違紀處理辦法

1.罰錢並且在今後若表現好可以再給他 2.停課 3.給教室,宿舍或辦公室打掃衛生n天. 4.和家長聯系讓回家反省. 5.最重要的一點是想辦法感動他讓他覺得老師真的是為他好,這比什麼都強.

㈧ 高中學生經常違紀怎麼辦

每個人到這個復年齡段都會有些叛逆心制,當這個時候最需要老師的引導和開解。首先,要先了解學生違紀的原因,是家庭狀況造成的原因,還是學生學習情況出現問題,或是各方面的壓力。其次,可以觀察學生是不是進入青春期。最後,可以做個家訪,但不要對學生父母說不好的話,變通式的了解學生的家庭情況,之後可單獨找個時間與學生單獨談談心,地點不要在學校或是辦公室。(僅供參考)

㈨ 高中生考試作弊被人舉報,年級調查將嚴肅查處怎麼辦

教育部自考辦考務與監查處:考試作弊作為一種社會性的問題,在當前市場經濟交易原則泛化、急功近利觀念上升等不良風氣影響下,包括自考在內的各種考試過程中,作弊的人數、手段、心態等各方面,的確是日益呈現出復雜化、嚴重化的傾向。尤其是當前考生規模的急劇擴大和考辦系統的辦考力量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90年代以來自考考務隊伍的規模始終維持在3千人左右,考務工作量卻從最初的200萬考生上升到現在的700多萬考生,地方一級的考辦部門完全要適應於繁重的考試考務具體工作。客觀來說,這給如何更好地防範、制止考試作弊帶來了許多困難。盡管如此,從80年代初實施高教自考直到現在,各級地方自考部門始終對嚴肅考風考紀、規范考務管理工作抓得很緊,針對考試作弊或其他違反考紀的行為,全國考辦會同教育部政法司也專門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規則》和將要出台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處理辦法》,一旦在考試過程中發現並最終認定考生確有違紀作弊行為,地方自考部門或有關機構將進行嚴肅處理,直至取消該生的考籍。對於那些參與或組織考生作弊、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惡性行為,還將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對於考風不好、違紀嚴重的考點,會停考個別專業直至撤銷該考點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有一句口號提的非常鮮明:質量是自考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自考高度開放的性質要求自身必須把信譽和社會聲望保持在較高的起點。另外,嚴肅考紀、端正考風還涉及到考生應考過程的公正問題,決不允許某些人利用考試作弊的方式投機取巧、矇混過關。從當前的考務工作實際來看,考試作弊現象也並非洪水猛獸。以近幾年來的違紀統計數字為例,1998年至今呈現出了逐年下降的趨勢。當然,考風的好壞不能單純以違紀百分比的高低衡量,任何時候都不能鬆懈。就教育部自考辦考務部門目前的工作重點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來講,在增強考試嚴肅性、保持良好的考風考紀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部分內容:(1)建立健全覆蓋考試全部流程的規章制度,試卷的運送、監考、巡視、閱卷、登分等各個環節,都制定並日益完善了各項行為規范,具體的工作人員只要照章辦事,就足以保證了考務工作嚴密、高效地完成;(2)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召開電視電話會議等各個渠道抓緊考務隊伍自身的作風建設,嚴格要求各級考試機構照章辦事;(3)推行計算機考務考籍管理,以「規范、服務、質量監控」為指導思想,盡量減少人為因素帶來的差錯,增強考試管理的客觀性;(4)成立了全國督考小組,聘請各級自考辦的離退休同志參與自考過程中考務考風的監督管理工作;(5)大力推廣高科技手段和現代化考試管理方式,比如在閱卷過程中引進國外的高精度掃描儀掃描考生試卷,進行網上閱卷等,無論全國考辦還是各地方自考部門,都將積極探索新思路、新措施。

㈩ 考試違紀,老師要停課是否合理

這個沒有,不過各個學校都有相對應的處罰,你交了學費,就有上學聽課的權利,老師教你這是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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