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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赤崗中學聚眾斗毆案過程

發布時間:2021-03-04 10:57:20

『壹』 [案情]犯罪嫌疑人劉某因參加聚眾斗毆,致人重傷被×區公安分局逮捕。第二天劉某的

[案情]犯罪抄嫌疑人劉某因參加聚眾斗毆,致人重傷被×區公安分局逮捕。第二天劉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盧某。雙方商定,由盧某擔任劉某的律師進行辯護,最好能把劉某放出來,至少也要少判幾年。丁某當場給了盧某1萬元現金作為酬勞。後來盧某在本案調查中,收集到不利於劉某的有關證據,隨之銷毀。在本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盧某告訴丁某最好向本案承辦人員「表示表示」,丁於是向有關人員行賄,被拒絕。盧通過熟人獲准會見被告人,並帶丁某同去。

[問題]盧某的行為中哪些是非法的?(請結合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對該案件進行分析,並寫出案例分析報告,字數不少於500字)

『貳』 案件突然由故意傷害罪變成了聚眾斗毆罪,讓人無法理解!

刑罰:聚眾斗毆的,抄對首要襲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叄』 聚眾斗毆案件只有三個受害人會定罪嗎

聚眾斗毆罪不是以人員受傷作為認定標准,而是以事態規模和社會危害以及影專響認定犯罪,屬不管是否有人受傷,只要達到了法定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情節,就要定罪量刑。

《刑法》對聚眾斗毆罪的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肆』 一個聚眾斗毆案件,在有證據的情況下,走程序最快要多長時間能判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判下來。
1、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30日之內提請批捕。
2、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3、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麼時候能判,要結合當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復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伍』 聚眾斗毆後又致對方財產損毀該如何定性

【案情回放】
2009 年2月23日晚,王xx、林x(均另案處理)因與黃(另案處理)為賭場利益發生沖突,雙方約定斗毆。後王xx夥同被告人張xx、馬x、馬x明、呂xx以 及王x玉、張x旦(均被勞動教養)等20餘人,攜帶砍刀駕車至浙江省象山縣x一帶尋找黃x等人斗毆。後至象山縣丹西附近等候時, 黃x一方10餘人突然出現,並持刀與王xx等人相互砍打,造成浙bfl96x本田思域轎車被砸,損毀價值67270元。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經 審理認為,被告人張xx、馬x、馬x明、呂xx結伙持械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馬 亞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馬x明、呂xx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張xx、馬x、馬x明、呂xx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於2010年4月7日以聚眾斗毆罪, 分別判處被告人張xx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馬x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馬x明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呂xx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上述4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行為人在聚眾斗毆中造成67270元財物損壞應如何定性,存在著以下不同觀點:
一 種觀點認為,應以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並罰。理由是,聚眾斗毆罪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社會公共秩序,人身、財產權利不能成立聚眾斗毆罪的客體。 因此,如果行為人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傷亡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只有聚眾斗毆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才轉化定罪,如果僅造成被害人一般性傷 害(非重傷),則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進行並罰。而在聚眾斗毆造成財產毀損的情況下,由於刑法並未規定可以轉化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不論行為人所 造成財產毀損之價值大小,均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實施並罰。本案中,行為人除了有聚眾斗毆的故意與行為之外,客觀上還造成了6萬多元的財物損 毀,該結果已經不能為聚眾斗毆罪所評判,故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並罰。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本案應當以聚眾斗毆罪來認定,但應將 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其理由是聚眾斗毆罪侵犯的系復雜客體,即在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乃至財產權利,並進 一步將上述三項客體區分為主要客體(公共秩序)與次要客體(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或者必要客體(公共秩序)和隨意客體(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無論是將聚 眾斗毆罪三項客體劃分為主要與次要客體,還是劃分為必要與隨意客體,二者均認為對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屬於該罪的犯罪客體,故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致人輕傷 (根據刑法擬制條款,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直接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或者致財產重大損失的,直接以聚眾斗毆犯罪認定即可,無需另外認定為故意傷 害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並實施數罪並罰。
【法官評析】
對張某等人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1.聚眾斗毆罪侵犯的盡管是單一客體,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包容對人身權與財產權的侵害
聚 眾斗毆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斗毆行為的暴力性,其在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過程中,往往可能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由此導致在 刑法理論界,圍繞聚眾斗毆罪究竟是簡單客體還是復雜客體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這一爭論對於聚眾斗毆犯罪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財產重大損失的情形如何定 罪,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如果是復雜客體,則直接以聚眾斗毆犯罪認定即可;而如果認為是單一客體,則存在認定其他犯罪並實行數罪並罰的可能性。對此,絕大多 數學者堅持單一客體的觀點,認為該罪侵害的客體僅僅是社會公共秩序;但仍有少數學者認為是復雜客體,即在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乃 至財產權利。
筆者認為,將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作為該罪的次要客體也是不適當的。盡管聚眾斗毆罪往往可能同時侵犯一定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但聚 眾斗毆行為只是「往往」而非「必然」造成對他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侵犯,如果認為他人的生命權和財產權也是本罪的犯罪客體,則在聚眾斗毆行為沒有侵犯 他人生命權和財產權的情況下就不構成本罪,而這無疑極大地縮小了本條適用的范圍,也不符合聚眾斗毆行為本身的性質。
綜上可見,人身、財產權利不 能成立聚眾斗毆罪的客體,對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破壞僅僅是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表現形式,即通過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引起周圍社會公眾心理上產生不 安或恐懼,從而破壞安定寧靜的社會生活狀態。當然,由於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需要通過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方式表現出來,故聚眾斗毆犯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 包容對人身財產權的侵害。從故意傷害罪(輕傷)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的法定刑來看,兩罪均是三年以下,而聚眾斗毆罪則可能在三年以上量刑,整體上 來說要重於另外兩罪。因此,如果僅僅造成他人輕傷以下結果或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未達到數額巨大,無需另外認定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直接以聚眾斗毆 罪定罪處罰即可。
2.當聚眾斗毆致他人人身、財產權利遭到重大侵害時,可能還構成故意傷害(殺人)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盡管聚眾斗毆犯 罪能夠包容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權損失,但是當斗毆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致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從刑法對故意傷害(重傷)、故意殺人罪以及故 意毀壞財物罪的刑罰規定來看,已經達到甚至超出了聚眾斗毆罪的刑罰強度,此時就難以一概認定為聚眾斗毆罪。
其中,對於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斗毆中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不能再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而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於該款究竟是屬於法 律注意規定還是擬制規定,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不同的意見,多數人認為該款應該屬於法律注意規定,即認為刑法本來已經對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進行了規定,當 聚眾斗毆犯罪所侵害的人身權利達到一定程度,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時,完全符合故意傷害(殺人)罪的構成特徵,即使沒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仍 然需要以故意傷害(殺人)罪來定罪處罰。同樣的道理,當聚眾斗毆犯罪所侵害的財產權利達到一定程度,造成財產重大損失時,盡管沒有注意條款規定,但該行為 仍然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特徵,可以以該罪來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的斗毆行為造成浙bfl96x本田思域轎車被砸,損毀價值67270 元,達到數額巨大之標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聚眾斗毆基本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具備其 他加重情節,以聚眾斗毆罪來認定就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違背。
3.聚眾斗毆致財產權利遭到重大侵害時,不應將故意毀壞財產罪與聚眾斗毆罪實行並罰,而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當 聚眾斗毆致財產權利遭到重大侵害時,可能還構成故意傷害(殺人)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那麼此時是否需要實行並罰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於:首先,這是禁 止重復評價原則的要求所在。因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財產重大損失,均是在斗毆過程中發生的,如果並罰,實際上就是將一個斗毆行為既放在聚眾斗毆犯罪中進 行評價,又放在故意傷害(殺人)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中評價,這樣就對斗毆行為進行了雙重評價。其次,盡管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想像競合犯,但這一概念一直為 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所認可。聚眾斗毆過程中,行為人盡管只實施了斗毆一個行為,卻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破壞、人員傷亡、財物毀壞等三個危害後果,同時觸犯聚眾 斗毆罪、故意傷害(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三個罪名,此時應當根據想像競合犯原理,擇一重罪處斷。
其中,在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 從刑法對故意傷害(重傷)或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來看,其要重於聚眾斗毆罪,故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直接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存在 選擇聚眾斗毆罪的可能。但是在致財產重大損失的情形下,如何擇一重罪論處則要相對復雜一些。根據刑法對聚眾斗毆犯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產罪的刑罰規定,當聚眾 斗毆犯罪不具有法定從重情節時,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毀壞財產罪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時應當選擇故意毀壞財產罪來認定;但是當聚眾斗毆犯 罪具備法定從重情節時,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毀壞財產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應當以聚眾斗毆罪來定罪處罰。
本 案中,被告人在持械鬥毆過程中造成數額巨大之財物毀壞,比較刑法對聚眾斗毆罪(持械)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之的法定刑,盡管二者的最低法定刑相 同(均為有期徒刑三年),但是在最高法定刑上持械聚眾斗毆犯罪(有期徒刑十年)要高於故意毀壞數額巨大之財物犯罪(有期徒刑七年)。為此,根據擇一重罪論 處原則,法院最終以聚眾斗毆罪來定罪處罰是正確的。

『陸』 我想問下,聚眾斗毆主犯判一年6個月從犯會判多久

如果主犯判處一年六個月,從犯會比主犯判的少。具體會判多少,比照主犯的量刑標准,根據本人的犯罪情節、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性質,酌情量刑,其中可能是一年、十個月、八個月,等等。

『柒』 聚眾斗毆案件證據不足最多關押幾個月已經關押5個多月了,證據不足檢查院不接,這種情況還要關押多長時

聚眾斗毆證據不足,檢察院就不會批捕,刑事拘留最長羈押37日,如果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捌』 朋友前年因打架斗毆被判了18個月,今年又因涉嫌聚眾斗毆被拘留了。

1.既然現在已經又送到法院了,那就說明補充證據的工作已經完成了。

2.如果已經被拘留版了,而且權拘留的時間很長的話,那判有罪的可能性很大,不然判個無罪,你出來找搞國家賠償,國家不是虧大發了。

3.如果真的沒幹啥,那判個緩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玖』 我們是學生未滿18周歲,去年打架8人打3人 對方受了輕傷可是 派出所直接定案為 聚眾斗毆。請問要緊嗎

根據你的描述,從法律角度分析,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斗回毆罪,不答管是哪個罪名,只要法院認定有罪,對於當事人的影響都是惡劣的,這里我就不說後果有多糟糕了,我只對這兩個可能涉及的罪名進行分析。 1,關於故意傷害罪,為什麼公安不認為是故意傷害罪?主要原因在於:第一,故意傷害罪要達到輕傷以上,並且認定是否是輕傷,要經過司法鑒定,本案中可能經過鑒定後發現沒有達到輕傷以上,故不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第二,如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那麼被告只能是一方,即有8個人的一方為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而3個人的一方為受害方,不是犯罪主體,這樣的結果會導致犯罪打擊面減小。 2,關於聚眾斗毆罪,認定為聚眾斗毆罪的原因為,可以將雙方都定罪量刑,即11個人都是犯罪主體,有利於打擊犯罪。 3,關於刑期,這兩個罪的刑期大體相當,但由於你的描述過於簡單無法准確判斷,若果不嚴重可能為3年以下甚至是緩刑,但如果情節嚴重可能為3到10年。 4,定那哪個最,根據你的描述無法判斷,但至少說定聚眾斗毆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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