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學生參加公益活動 弊大於利的理由。
弊 (1)復 以參加社會公益活制動為由 逃避學習,(2)可能會打擾孩子學習的時間,同時,孩子很小,很多不好的事情被看到會受影響。(3)讓他們幼小的心靈上認為付出是沒有回報的,這樣不好。小孩子為什麼懶惰?就因為他們覺得付出沒有回報。
(4)畢竟中學生的各方面經驗、閱歷、處事還不夠成熟
Ⅱ 參加志願者活動的意義
1、社會價值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二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和關懷,減低彼此之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三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願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積極作用。
2、個人價值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作用,一是奉獻社會。志願者通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二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閑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就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願者在參與志願工作的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
3、服務價值
對服務對象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接受個人化服務。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收益。二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通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的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Ⅲ 青少年合適參加什麼志願者活動
1、青少年志願者可以開展節能減排社區示範志願者活動,宣傳節能減排知識,傳授節能減排技能。開展綠色校園節能志願活動,指導青年學生主動關閉無人上課和自習教室的長明燈,減少學校能源浪費,引導青年學生從身邊的小事做起,人人爭做節能衛士。
2、青少年志願者還可以開展助人為樂、扶貧濟困志願者活動,為貧困地區的中小學生捐助圖書。
Ⅳ 中學生適合什麼志願者活動
這個有很多
你可以去養老院慰問老人
也可以去孤兒院看看
還可以去海邊或者公園撿垃圾
一切以安全為主
Ⅳ 中小學生需要有參加志願者活動的社會經歷嗎
由於我國尚未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志願服務立法,而是在廣東、山東、寧波等部分省市頒布了一些志願服務的條例。
至於志願者有否年齡的限制,各地規定不一,國外一般要求志願者的年齡不低於18歲,我國的一些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因局限於青年也大都規定志願者的年齡在18歲以上,而《杭州市志願服務條例》雖沒有規定年齡限制,不局限於青年,但在第22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鼓勵和組織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是否意味著18周歲以下的中小學生也可以注冊成為志願者呢?時下也有一些學校積極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對此,可認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應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而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從年齡上劃分,公民年滿18周歲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可以認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才能注冊登記為志願者。
Ⅵ 為弘揚志願精神,中學生可以參加哪些志願服務活動
比較適合中制學生的志願服務活動:
1。敬老院服務。
2。公園環境衛生服務。
3。農村可以組織公益植樹活動。
4。幫助身邊的人進行打掃活動。
5。輔導小朋友學習。
6。宣傳雷鋒精神。
7。烈士陵園祭拜。
Ⅶ 為弘揚志願精神,中學生可以參加哪些志願服務活動
比較適合中學生的志願服務活動:
1。敬老院服務。
2。公園環境衛生服務。
3。農村可以組織版公益植樹權活動。
4。幫助身邊的人進行打掃活動。
5。輔導小朋友學習。
6。宣傳雷鋒精神。
7。烈士陵園祭拜。
Ⅷ 我們青少年參加志願者服務有什麼意義
提高社會責任感,有集體意識,知道這個世界生來就不是一定不變的,世界就是用來改變的。
Ⅸ 中學生參加志願者服務的意義和養成親社會行為的意義一樣嗎
中學生參加志願者服務的意義和養成親社會行為的意義是一樣的
Ⅹ 中學生志願者活動
常規活動:去敬老院獻愛心、社會福利院看孩子、義務支教、協助城管清理街頭小廣告、協助環衛打掃衛生、義務獻血等。這些都可以做。希望可以幫到你。(志願者趙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