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課改班
課改是基礎教育第二輪課程改革的簡稱。他把學生當成課程建設的主體,並以學生為中心建立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模式。課改具體內容就是從應用教材,教育模式,教育理念到考核模式所發生的有目的、有標准、有成果的新嘗試,新變化。
課改的性質是教育發展中的一個必然階段。課改的實質就是喚起老師的教學熱情,喚醒學生的內在潛力,喚醒本我,塑造人格,建構人生發展體系,讓學生發展走向健康之路。
(1)光福中學好老師擴展閱讀:
改革動因:
1、社會的需要。如要求普通學校從培養學生升學轉變為培養既能升學又能參加生產的勞動者,課程教材就要相應地有所改革。
2、科學技術的發展。19世紀以來,隨著科學的發展,一些國學的學校課程已經多次改革。目的是使學生掌握現代科技,成為當代「發達的和專門的勞動力」,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
3、教育理論包括教育哲學、心理學等方面觀點的不同。如認為教育重在發展兒童心智,課程教材的選擇就偏重於古典語文和數學難題;倘認為教育重在給予兒童實用知識,課程教材的選擇就偏重於自然學科和社會學科。
改革有具體明確的方案,才能付諸實施;遵循教育科學規律,才能收到預期效果。
㈡ 革命烈士的故事50字,要詳細,短的!!!
1、黃繼光奉命反擊佔領597.9高地。戰斗中,兩位戰友陣亡,黃繼光身上也中了4槍,他昏了過去。機槍聲把他驚醒,他頑強地爬到槍口旁邊,用胸膛堵住了敵人的機槍眼,當場陣亡。
拓展資料:
黃繼光(1931年1月8日-1952年10月20日),民族英雄。1931年生於四川省中江縣,中國人民志願軍第45師135團9連的通訊員。1952年10月20日在朝鮮上甘嶺地區597.9高地犧牲,年僅21歲。被中國人民志願軍領導機關追記特等功,並授予「特級英雄」稱號。
㈢ 蘇大附中和蘇州十中比,哪個好
看了2樓的回答,我覺得我很有必要重申一下
蘇大附中近幾年的發展很好,尤其是這幾年創辦省招班以後,升學率升的很快,而有些老牌學校確實在退步。
其實蘇大附中和十中之間不是很難選擇的。兩者的教育模式有很大區別。十中沒有寄宿制,所以管的相對較松的,蘇大附中是可以住宿的,這就必須上晚自習,這樣的話老師就會監督你
選什麼學校就要看你的個人自製力了,如果你覺得自己更適合在家學習,能夠克制一切游戲,電視的誘惑,那就十中好,畢竟住家舒服,如果你覺得你需要時刻有人督促你,蘇大附中吧,頂一下。
為什麼只強調這一點來回答呢,因為選學校不過是選擇一個學習的環境,主要還是靠你自己,加油嘍
㈣ 蘇州木瀆度娘餿客服
您好,關於蘇州木瀆度娘餿客服想要撤銷美團店鋪,應該是要清除所有保證金和違規處罰之後才能申請撤銷的,可以在APP或者是給客服打電話申請的。
㈤ 說說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怎樣做好依法執教i
教育的力量是偉大的,它不僅可以改變一個人的命運,也可以改變一個國家的發展前景。教育的性質和方向問題,是一個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根本問題。我國《教育法》[①]明確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從教育基本法的高度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性質和方向作出這樣的規定,充分反映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堅定意志。作為一名師范生,我們應該學法、知法、懂法、守法;作為一名未來的小學教師,守著祖國含苞待放的花朵,我們應該以身作則;作為一名未來的社會工作者,我們更應該知道自己應承擔的義務,並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依法執教
所謂「依法執教」, 就是教師要依據法律法規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其含義有二,一是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在法律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二是教師要善於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教師要守法,嚴格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尊重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要做到:依法執教,愛崗敬業,熱愛學生,嚴謹治學,團結協作,尊重家長,廉潔從教,為人師表。
「依法執教」的實質,就是要求教師從嚴格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職業行為始終堅持正確的方向。這是教師職業道德的首要准則。依法執教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依法執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內容;依法執教是人民教師之必需。
二、教師應如何做
教師是一個社會成員,承擔著為社會培育人才的重任。教師要實現依法執教,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識,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教育法學作為科學中的一門獨立學科,是法學和教育學的交叉學科。教師在學習過程中,首先對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論應做重點理解和掌握。應完整准確地把握其本質含義以及它們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其次,要正確處理好學習教育法律專門知識和一般法律知識的關系。教育法律專門知識和一般法律知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既要學習一般法律知識,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基本知識。
(一)要懂法
即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必須遵守法律的這項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已經頒布二十多年了,上面明明白白規定了學校、老師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教師依法執教。尊重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不歧視後進生。學生是未成年人,是受教育者,難免會遇到問題,會有這樣那樣的缺點。尤其是我們在面對差生或所謂的「問題學生」時,更應當選擇適當的角色融入到學生中去,幫助他們,同時還要有耐心,做好「問題會反復,方法會無效」的心理准備,再次幫助他改正缺點。
如我小學時的英語教師王秋菊老師,她對班上的每一位同學都沒有放棄過。記得班裡英語最差的是魏彬,他也並不愛學習英語,但王老師並沒有對他放任自流,而是每晚去他家幫他講課,聽寫單詞(因為學校在村子裡,老師住校,離同學家很近),他的英語雖然沒有提升的很快,但經過老師的努力,他的英語成績真的有所長進。眾所周知,改正缺點、養成好習慣絕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是在經過多次反復之後才能改正的,特別是對十幾歲的初中孩子來說,更是如此。
(二)不違法
教師違法,法律上的後果自不必說,在教育實踐中也與教師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馳。學生說教師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他們的心靈」,師生矛盾進一步激化,學生和學校的對立情緒加深。這是教育的失敗,是學生的不幸,是教師的悲哀。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師經常出現不能依法執教甚至違法執教的現象。其中,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甚至十分嚴重。這樣的事例不是沒有發生過在我們的教育系統中。蘇州媒體今年曾經報道過吳中區光福中心小學一英語教師因學生默錯單詞而罰抄幾千遍的新聞,震驚社會。教師自覺不自覺地侵犯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隨意地停學生的課、把學生趕出教室,尤其是剝奪學生休息娛樂的權利、布置大量作業進行題海戰等現象不勝枚舉。可以說,依法執教目前還遠未得到真正落實,依法執教仍然任重而道遠。
記得老師在課上說過,一個學生在課上犯困了,老師讓他站五分鍾之後讓他坐下,就不算體罰,如果讓他站一節課,就是體罰。二者起到的作用是一樣的,都是為了讓他頭腦清醒,那為什麼不選擇前一個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