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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殺人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本報記者 張朝雲
一名初三學生下晚自習後揮舞刀子,連續捅向三名同學,造成一死二傷的惡果。公安機關偵破後以「故意傷害」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審核後認為屬「正當防衛」而不予公訴。死者父母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又不予立案。
幾經周折,法院終於就民事部分立案並開庭審理,而整個庭審的焦點又集中在「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上,最後,原告又出人意料地提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按「先刑後民」的原則重新審理。至此,整個案子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加重了當地百姓心中的疑團。
籃球場上埋下禍根
6月13日,是永善縣蓮峰鎮的趕街日,中午1點,四面八方的百姓購買了油鹽柴米後聽說法庭正要審理劉某某殺人一案,便紛紛湧向位於街邊的法庭。法庭門一開,不大的空間轉眼就擠滿了背筐提籃的人,大家開始還坐著蹲著,不一會就全部擠站在一起。他們想看看殺人兇手是什麼樣子,他們想聽聽殺了人後可不可以逍遙法外。然而,他們失望了,法庭只審理蓮峰中學及兇手父母該不該民事賠償的問題。兇手劉某某始終沒有出庭,殺人該不該償命也還是個謎。
記者從法庭舉證質證的過程中了解到,2004年9月13日晚,蓮峰中學的6名學生在本校球場上打籃球,其中的劉某某在跳起搶球的過程中不小心拐著了殷某某,殷當即踢了劉兩腳。翌日中午,殷邀約同桌張某來到劉的教室里打了劉。劉當時沒有還手,但那口氣實在難以下咽,便向同學姚某某借了一把尺余長的匕首藏在身上。
9月20日中午,劉和姚商量:「下晚自習後,如果他們還要打,那就和他們拼了,你提鋼管在後,我拿刀在前,兩面夾攻。」兩人商定後,有意將計劃告訴一名女生,這女生很快轉告殷,殷隨後在教室里找了一根木枋(爛書桌上掉下來的桌腳)和一根鋼條(同班同學從書桌里抽出來借他),並與張及那女生商量說:「他和我們以前沒有大的矛盾。如果他們不還手,用拳腳教訓一下就行了;如果真打起來,就把他們拖到學校保衛室。」
蓮峰中學位於鎮北邊的山坡上,沒有圍牆,沒有大門,教學樓南百米處有條山溝,溝上架有一座2米寬、9.8米長的水泥鐵橋,橋南連著一條米把寬的彎曲小路,這便是學校通向外界的主要通道,七八百名中學生每天都要從這條路上進出。
9月20日晚9時,先走出學校的幾名學生剛過小橋,就聽到後面喊「殺人了」,返回去,看到殷某某被殺倒在橋北,張某被殺倒在橋南。他們有的去喊老師,有的抬著傷者往鎮醫院送。張某中途死亡,後經法醫鑒定,其背部和大腿根部連中兩刀。
兇手劉某某把匕首丟在離現場不遠的苞谷棵里,回到借住的親戚家,親戚問清事由後把他送到派出所自首。他向公安機關交代說,他當晚走出學校就遭到殷某某等人的圍攻,他揮舞著刀子向前突圍,不知殺著了哪些人,他心中想殺的只有殷某某。但他也承認,他身上沒有傷,也不感到痛。
公安機關查證,涉及本案的幾件器械都在他人手上,死者張某手無寸鐵。遺憾的是,整個偵查過程中,沒有行為人現場指認,沒有確定誰先動手,沒有確定最初打鬥發生的准確地點。
訴訟一波三折
以後的日子裡,最關注此案的自然要數死者的父親張高壽。他在縣運輸公司開了一輩子的貨車,50多歲才結婚,生下唯一的兒子。兒子剛滿16歲就不明不白的死了,剩下孤苦伶仃的倆老人,他們整日以淚洗面,等待著法律對兒子的死給出明確的說法。
11月5日,他等來了永善縣公安局《刑事案件調查情況通報書》,告知:我局對劉某某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了調查,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已偵查結束,於2004年10月19日報送縣檢察院批捕,縣檢察院10月26日決定不予逮捕,我局釋放行為人劉某某。
「殺人兇手又放出來了!」這在蓮峰鎮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善良的百姓們認為,「殺人償命」是千古不變的真理。
張高壽隨後來到縣檢察院,得到的口頭答復是:劉某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張高壽呆了:如果檢察院的結論成立,那就說明兒子死有餘辜。他決心變賣家產,弄清事情真相。他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卻不予立案,原因是「檢察院還未作出正式定論」。他又回頭去向檢察院討要「正當防衛」的書面答復,卻至今未果。
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受害人家屬不批捕的原因及決定。那麼,永善縣檢察院為什麼不履行法定職責呢?
記者曾在開庭前采訪過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他們對記者提出的問題不正面回答,只告知「這個案子定性為正當防衛,是經過集體討論並報上級檢察院審定的」。
眼看訴訟期限就要過去,張高壽只好放棄刑事訴訟,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蓮峰中學及劉某某賠償各種損失12萬余元。
學校該不該擔責
6月14日,庭審進入辯論階段,雙方的焦點集中在「現場是否屬於校園」和「劉某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上。
原告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凶器進入教室等不當行為,沒有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制止,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即「未盡法定義務」。學校的管理職責范圍包括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本案的「橋」屬於蓮峰中學的必要設施。
蓮峰中學拿出班主任的班務日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證據,以證明老師平時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是到位的,並辯稱:「時間是在晚自習後,地點是在校外,所以學校不負有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進一步證實蓮峰中學的管理存在問題,原告當庭列舉了大量事實,典型的有:張某被害前半年,兇手劉某某已殺傷過本校的另一名同學,學校卻沒有對劉進行過任何處罰;老師強奸學生被判刑,男女生非法同居生子;一名學生在學校食堂里投毒,導致多名學生中毒;張某被害當晚,其班主任在副校長開的麻將室里賭博……
面對上述事實,校方沒有逐一反駁,只籠統地辯道:「無論過去發生了多少事情,都不能說明學校對張某之死負有賠償責任。」
原告接著追問,張某被害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因為學校統一收取的學生保險費沒有完全交到保險公司,學校給出的解釋是「漏報了張某的名單」,只「漏報」了張某一個人嗎?「漏報」的錢往哪裡去了?這還不足以說明學校的管理混亂嗎?
學校啞口無言。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本案的第二被告劉某某釋放後就遠走他鄉,出庭應訴的是他的父親及其代理人。代理人辯稱,劉某某的行為早已經檢察機關定性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代理人林建鶴律師據理力辯,她說,從案發時的實際情況看,劉某某和姚某某當天中午就商量好晚上動手,並在同學中放出話來,讓人把話傳給對方,這是明顯的防衛挑撥。刑法規定,防衛挑撥是指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因而是故意犯罪。正當防衛是有嚴格限制的,並非對任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只能針對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防衛。而當晚被害人張某赤手空拳,面對手握一尺長匕首的劉某某,不可能產生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
退一步說,如果雙方屬於相互斗毆,本案也不能定性為正當防衛。相互斗毆是指雙方均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而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由於斗毆雙方都有侵害他人的意圖,沒有防衛意圖,不屬於正當防衛。在相互斗毆中法定的唯一的正當防衛成立的情形是:一方求饒或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本案中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再從另一個角度看本案,如果劉某某的正當防衛成立,那麼,殷某某等人則構成了對劉某某實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團伙,而本案卻千奇百怪地讓主謀殷某某和其他同案人員逍遙法外。
林建鶴在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說,縱觀全案並結合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則,檢察機關的定性背離了事實真相,懇請法庭依法嚴格審查,認為確屬犯罪的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將本案「民轉刑」並依據「先刑後民」的原則進行審判,以還法律的尊嚴,百姓的公道。
下午6時,庭審結束,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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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級:201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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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暑假開學時間,各中小學一般是9月1日報到,9月2日正式開始上課,高一新生開學一般會提前一周,進行軍訓,由於地區學校不同,開學時間略有不同,以學校的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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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縣全縣轄溪洛渡、黃華、大興、茂林、檜溪5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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