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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盜竊罪行為

發布時間:2021-03-05 16:47:51

⑴ 青少年盜竊罪如何構成

1、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2、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⑵ 盜竊8000元,十四歲青少年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1、盜竊8000元,十四歲青少年的行為是一般違法行為。
2、未滿十六周歲的未內成年人對盜竊罪不容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可以進行治安處罰,但不能執行拘留處罰。
法律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⑶ 關於中學生盜竊的法律

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起點是1000元
若達不到量刑數額,則只能以治安拘留、罰金等形式進行處罰。

⑷ 如果13歲中學生盜竊同學物品價值3000元該當何罪

一、盜竊同學物品價值3000元,涉嫌盜竊罪,但因為行為人未滿十六周歲,所以不予刑事處罰,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法律依據:
1、《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⑸ 16歲盜竊罪,怎麼處罰。

如果你實施盜竊行為時未滿16周歲。那麼你所實施的盜竊行為不屬此類規定。因此不回用承擔刑事責任。 因不滿答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你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滿16周歲到此為止,如果你已滿16周歲接著往下看。
如果你16周歲生日已過,剛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刑種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關於盜竊罪的規定(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你未滿18歲。在此基礎上應當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就你實施盜竊是否屬多次盜竊?如果是則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初次實施盜竊一般就罰款呀歸還贓物就行了。

⑹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⑺ 求中學生容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1.要有案例 2.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文 3.作出的制裁 跪求!!!!!!!

通常說法,盜竊就是偷東西(簡稱賊)。但法律意義上的盜竊,就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是偷東西,因為偷東西不一定犯罪,而盜竊罪是要判刑的。所以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分為三類: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標准,但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⑶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是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
以下案例可以幫助同學們進一步認清盜竊罪的性質及其危害性,從而自覺加以防範。
案例一、從小偷小摸到盜竊成性
張宏從小學到初中一直是學校的學習尖子,老師和家長都對他寄於厚望。12歲那年,他的父母離婚,父親體弱多病,家庭經濟拮據。有一天下午,張宏路過父親工作的礦上工人宿舍,看到有一間宿舍門開著,就悄悄地溜了進去,見桌子上放著十幾元錢和若干飯菜票,他的心怦怦直跳:「拿這些錢去還汪老師吧……」他未及細想,把錢和飯菜票裝進了口袋。之後,他將飯菜票換成錢,向老師補交了學費。
此事之後,他總不安心,總以為有人在背後指指點點,但一看到錢,又忍不住伸手。有一天終於被礦上派出所抓住,因不足14歲,訓誡了一頓就放了。這件事傳開後,使張宏背上了「小偷」這個不好的名聲,同學、鄰居都疏遠他,從此,張宏更加自暴自棄,三天兩頭逃學,和社會上盜竊團伙混在一起,多次作案。最後,盜竊團伙案件被偵破,張宏再次被抓。這一年他15歲,被收容教養3年。
〔適用法律〕
張宏第一次被抓,因不足14周歲,不足刑事責任年齡,派出所對他實行訓誡和批評教育。第二次,他參與盜竊團伙,雖然不滿16周歲,不對盜竊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本案的張宏因他父親對他監管不力,加上他偷竊成性,故對其收容教養3年。
〔評析〕
張宏小小年紀就多次盜竊並「二進宮」,雖然因年齡小沒有受到刑事處罰。但是他由一名優等生滑到盜竊犯,付出的代價是慘重的。
張宏墮落的原因,有這么幾點:第一,父母離異,給張宏心理造成很大的創傷;第二,同學和鄰居的歧視,使張宏產生自卑心理,破罐子破摔;第三,在其徘徊空虛的時候,社會的不良分子乘虛而入,致使張宏墮落犯罪。
主觀上主要是張宏心理素質差,不堪重負,又經不住金錢的誘惑,法律意識淡薄,認不清偶然犯錯誤與犯罪的界線,對前途失去了信心,結果迷失了生活的方向。
案例二、從亂花錢到偷錢
王力的父親身兼兩個單位職務,母親做買賣,家裡常年人來人往,談生意,打麻將,王力不願呆在家中,父母也不管他,只是經常給他錢。13歲時,家裡買了新房子,他不願與父母同住,自己一個人住,從小養成亂花錢的習慣,雖然父母給的不少,王力還是覺得不夠用,於是他開始偷盜,從高一到高三的兩年多時間里,作案數10次,盜竊財物總計20000餘元,最後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
〔適用法律〕
王力盜竊財物 總額在2000元以上,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而且是多次盜竊,嚴重影響了當地的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判處王力5年半有期徒刑。
〔評析〕
王力家庭雖然很富有,但精神很貧乏,從小缺少父母的關愛,他的父母只顧掙錢,忽視對孩子的教育,讓孩子很小就單獨居住,對孩子的關心僅僅表現在給錢上面。所以,這個例子給人一個啟示:給孩子錢愈多,愈增長孩子愛錢、貪錢的慾望,錢財的慾望 愈重,愈促使孩子去想辦法搞錢,正常的辦法搞不到,就違法犯罪去偷、去搶……,「錢是萬惡之源」,在孩子身上千萬不能染上亂花錢、貪財的習氣。當前社會中像王力這樣的家庭教育方式也為數不少,家長片面以為只要給錢就可以對孩子盡到責任,放鬆對孩子的管教,那實際上是對孩子放任不管,縱容孩子犯錯誤,往歧途上走。根據1999年通過的《預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第19條、第50條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孩子脫離監護,違者應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例三、盜竊親屬錢財有罪
柳某是某中學三年級學生,16歲,家境貧困,他本應發奮學習,以慰父母,可他非但不努力學習,學習成績一直在未等生的行列里,卻追求現代的物質時髦。他看到學校有幾位同學開始佩帶BP機,心裡很癢癢,也想到哪裡去弄一台。
柳某的大爺家境較好,經常資助他們家。柳某想擁有BP機心切,一個星期天上午,他乘大爺全家在早市上做生意之際,向父母慌稱去學校練球,竄入他大爺家,偷走了1200元現金和金首飾若干,總價值約3000餘元,之後短短幾天,他用偷來的錢買了台BP機,餘下的和夥伴們下飯館、住賓館、揮霍至盡。他大爺發現家中被盜後立即報案,柳某很快落網。
〔適用法律〕
盜竊親屬的財物是否構成犯罪,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必要包容刑事責任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本案柳某貪圖享樂,盜竊愛親屬財物,數額較大,而且將贓款揮霍一空,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最後對柳某免予刑事處罰。
〔評析〕
本案柳某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構成盜竊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雖然司法解釋規定,發生在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盜竊行為,一般不按犯罪處理,這主要是從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角度出發,考慮到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特殊的血緣關系。但是這種行為對行為人本身來說是非常不好的,家長和學生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因為很多盜竊行為都是從家裡小偷小摸,或占近親屬的小便宜開始的,俗話說:「小時偷針,大時偷金。」養成偷竊的惡習後,膽子越來越大,最終難以自拔、將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雖然對偷盜家裡或近親屬財物的人從輕處理,但此種行為一樣是非常有害的。免予刑事處罰,不是說沒有罪,也不是盜竊親屬的財物就沒有事,如果犯罪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其他原因,也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防盜竊〕
中學生防範盜竊,主要是防止自行車、自身攜帶的錢物或家中被盜,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自行車防盜應做到新自行車要立即裝鎖,存放時要鎖好;上街時自行車應鎖好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指定場所;
2、平常不要隨身攜帶過多的錢,有一些必要的零錢花即可;
3、外出時錢要分散攜帶,並與證件分開,即使被盜也不致損失過大;
4、錢包要盡是放在裡面的口袋裡,不要放在容易被發現的或褲子後面的兜里;
5、購物時要防止隨意將錢包遺忘在櫃台上;
6、外出時要注意對拎包的管理,不要將拎包交陌生人看管,也不要暴露包內的貴重物品和錢包;在擁擠的公共場所,拎包應放在胸前,防止被人在背後割包行竊。
7、為保障家中安全防盜,不要隨意告訴陌生人自己家庭的地址;不要把家中鑰匙交給陌生人;外出時要關好門窗。

⑻ 15周歲中學生,偷竊1萬元錢,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嗎

不用承擔刑責。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對強奸,殺人等少數幾個重罪承擔刑責,其中不包括盜竊。但是假如犯了嚴重盜竊罪行的話,還是可以通過收容教育等形式限制自由的。另外盜竊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⑼ 青少年主要違法行為有哪些

青少年常見的犯罪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⑽ 中學生偷竊公安如何處理

需要看該中學生的具體年齡是否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
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該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對其進行採取強制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對於盜竊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有必要時可以政府收容管教。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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