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罰站算體罰嗎求答案
若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則算體罰。
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鍾。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鍾,是體罰。
拓展資料
罰站。相對而言,罰站是教師普遍採用的一種體罰方式。從學生習以為常的表情來看,罰站絕不是一種偶然現象。有教師認為:我既不打學生耳光,又不拉學生頭發,更不毆打學生,罰站學生,根本不算體罰。
同時,罰站也很少招致社會、學校、家長批評,學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是學生違規就隨時可以罰站他。甚至有些教師把罰站這一招稱之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頻頻使用,屢屢得手。但是"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體罰基本概念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鍾。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鍾,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鍾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B. 關於寒假體罰
我傷到了,你可以告訴他家長然後找校長反映把這個老師開除啊!可恨的老師!我們寒假都只有三樣作業
C. 老師體罰學生
你是不是沒有和你們老師好好的溝通呢
他找30名學生的時候
你應該用商量的語氣和內她請求的
呵呵 要記住 在社容會上 要有很強的溝通能力
才不會吃虧~ 我不是長者 不是在教育你
我只是以一個朋友的身份提醒建議你
希望你不要告我犯錯
D. 老師罰學生站立多久算體罰
算。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回七條規定「答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E. 余慶中學學生遭體罰校長教師被停職,體罰就能教育出好學生嗎
余慶中學學生被老師體罰後,校長和老師都被停職。這件事情在網路上引起熱議,有人覺得這樣對教師的處罰過重,也有人覺得這樣的處罰力度正適合,這樣能起到警示作用,因為他們覺得體罰並不能教育出好學生,過重的體罰只會讓學生更叛逆,更不想學習。學生遭遇體罰之後,學生可能會厭惡這位老師,在上課時間也不會認真聽講。很多網友說在我們小時候讀書期間,沒有一個學生沒有遭遇到體罰,現在我們也挺好,我們知道老師適當體罰我們也是為了我們自己,他們也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讓我們知道讀書的重要。那麼體罰究竟能不能教育出好學生呢?下面小編來說說我的看法吧!
以上就是小編的看法,你們覺得是這樣嗎?快來說說你們的看法吧!
F. 學校可以體罰學生嗎
學校教官實際上也是教師,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規定,老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都是違法的。
對體罰、變相體罰學生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教師要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三十七條規定,你首先可以要求教育局依照依法處理,如果你認為教育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你還可以在接到教育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裁決。
G. 罰站算不算體罰
體罰是一種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過給學生造成肉體上的痛苦,以此對犯錯誤紀律的學生進行懲罰。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廢除體罰和變相體罰,如《教育法》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1、毆打(打耳光、刮臉、下蹲等)。教師對不同個性的學生採取不同的處罰方式。如果說謾罵、侮辱不足以體現教師地位優越的話,那麼對學生打耳光,就表現出教師地位的至高無上了。例如某地一所完全初中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教師在上課時,有位調皮的學生自由講話,這位教師走到該同學的前面,不問青紅皂白,就是一個響亮的耳光,本想來個「殺雞儆猴」。使其他同學望而生畏,偏偏這位同學不是等閑之輩,他也回敬了老師一個耳光,這可激怒了這位教師,他又給學生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個更有力度的耳光,直到學生跪地求饒為止。此時,教室一片混亂,喧鬧異常。這個教師本以為打耳光是處罰調皮學生最安全的課堂控制方法,不料不僅沒達到這種效果,還招致社會的譴責和學校的處分。
2、罰站。相對而言,罰站是教師普遍採用的一種體罰方式。從學生習以為常的表情來看,罰站絕不是一種偶然現象。有教師認為:我既不打學生耳光,又不拉學生頭發,更不毆打學生,罰站學生,根本不算體罰。同時,罰站也很少招致社會、學校、家長批評,學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是學生違規就隨時可以罰站他。甚至有些教師把罰站這一招稱之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頻頻使用,屢屢得手。但是「智者千慮,必有一失」。王某是某小學的一位年輕教師,他在上課時,發現有位後進生在玩小游戲機,於是大吼一聲:「你要打游戲就站到教室外面去打!」學生無奈,在教室外站著,過了半小時,其家長來校送衣服,發現其兒子站在外面。於是怒氣沖沖地闖進校長室,發問道:「我兒子是到學校來接受教育的,不是來學校站崗放哨的,我兒子縱有千錯萬錯,你們總不該把他『驅逐出境』吧!」此時的校長無言以對,而王老師更加無話可話,只是賠禮道歉的份。罰站這種教育方法,學生雖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師,不顧學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訓斥、辱罵、諷刺、挖苦和嘲笑學生。比如,有的教師罵學生「有娘養,沒娘教」、「朽木不可雕」、「臉比城牆厚」……甚至還有的教師給學生取難聽的綽號,引得同學嗤笑。這樣的差辱必然會損傷學生的自尊心,使他們因痛苦而失望,而變得灰心喪氣,學習成為沒有興趣的活動。他們千方百計躲避這樣的教師,遠離學校甚至離家出走。
4、威脅。一些教師經常威脅、恐嚇學生。比如說什麼,「你這輩子也改不了!」「以後再做錯題就不要你了!」「把家長叫過來!」……某校有位學生在校長信箱里投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其班主任在開學初的自我介紹:「我的耳朵很靈,眼睛特別尖,你們的一舉一動,說過的每句話,我都知道得非常清楚。所以,你們最好老實點,別想耍花樣!」還說:「我教了這么多年書,你們的心理我早摸透了,甭給我玩貓膩,我治人的方法有的是,一招比一招損,有不怕死的就試試!」這位學生寫道:「當我聽到這些話時,在驚詫之餘心頭頓時湧上一股寒意……」這種威脅表面上學生感到無所謂,內心卻是非常痛苦的,勢必會造成學生各種反抗心理的產生,給學校教育帶來負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