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十四歲中學生意外殺人事件,該如何判刑
你說的比較籠統。
意外(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是兩個罪名。需要看當時的案件事實、受害人主觀過錯、致死原因、致死凶器等很多方面的因素。此外,嫌疑人案發當天是否滿十四周歲。
我地有過類似的案件,在沒有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的情況下,通常會判處10年以上。
㈡ 3·23南平校園兇殺案的事件過程
2010年3月23日早晨7點20分,南平實驗小學門口,和平常一樣聚集了一群等待進入校門的學生,而令人難以預料的是,短短一分鍾內,一名中年男子手持凶器一連傷害13名小學生, 截至23日晚十點,官方消息稱,8個孩子不幸殞命,受傷5名小學生還在南平市立醫院及南平市人民醫院搶救。這些孩子中年齡最大的也不過13歲。
最新消息:據福建南平市第一醫院獲悉,2010年3月23日早上因遭遇襲擊而被送往醫院救治的重傷學生中,又有一人搶救無效,不幸遇難。至此,南平「3.23」特大兇殺事件遇難的學生已上升至8人,另有5人正在搶救當中。
據官方披露,犯罪嫌疑人鄭民生43歲,曾任南平市某社區診所醫生,於2009年6月辭職。曾經治病救人的他,如今卻讓13名無辜的孩子或死或傷。
「當時我正在做這個路段的清掃工作,忽然聽到有小孩大喊『殺人啦』。」負責事發現場路段的清潔工人劉女士說,只見兇手手持一把刀,在學校門口的孩子群中,抓住一個孩子就往身上連捅數刀,中刀的孩子只喊了一聲就倒地了,而瘋狂的兇手轉身又撲向另一個孩子。
現場的血跡已被沖洗干凈,但留下的痕跡,仍依稀可見無辜的孩子們四散逃跑,卻沒能逃離兇手的魔掌。
2010年3月23日上午11時許 殯儀館
在案件發生4個小時之後的南平市殯儀館,死亡學生的屍體停放在此。有悲痛欲絕被攙扶著離開的父母,也有仍然接受安撫的家屬。在火化處附近的安撫點,三個房間內擺放了一些食物和礦泉水,有醫生和護士在旁,有南平市延平區官員、南平市實驗小學等相關單位組成的安撫小組。
一位年邁的婦女和一名10多歲的女孩正相擁而泣,實驗小學的一位老師說,那是一名遇害男生的奶奶和姐姐,而父母正從外地趕回來。
案件發生後,南平市成立了事件處置領導小組,下設傷員搶救組、善後處置組,安撫穩定組、案件專案組、宣傳信息組、學校秩序維護組等六個工作小組。
2010年3月23日下午17時許 ICU病房
2010年3月23日下午17時許,在南平市立醫院ICU病房外,數名遇害學生親屬正焦急等待搶救結果。ICU病房內正被搶救的是一名劉姓男生,12歲,就讀實驗小學四年級,「當時和我兒子一起送來的另外兩個學生剛送入醫院就停止呼吸了,」劉媽媽說,孩子因為當天早晨值日,所以比平時都早到了學校門口,而校門規定的開放時間為7點30分,因此他和其他早到的孩子一樣在校門外等待入內,沒想到就遇到了這樣的悲劇。
「剛才進去看了他一眼,我摸著他叫他名字,孩子雖然全身插滿了管子,但是卻流下了眼淚。」劉媽媽止不住淚水哽咽著說,而ICU病房內的孩子究竟是否能脫離危險,還要明早十點才能知曉。
㈢ 中學生持刀行凶算不算刑事案件
1、中學生屬於十四周歲以下的,對故意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不存在判刑和內量刑的容問題;
2、中學生屬於十四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當殺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由於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中學生屬於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㈣ 東豐二中和三中殺人事件都有誰呀
啊我記得有一個人是我姑姑的學生來著…知道是誰還能怎樣啊,人家裡有能耐,兩年前就放出來了
㈤ 廣州中學生離奇死亡,屍體只剩白骨
惡兄勒暈弟弟將其殺害
警方介紹,5月30日下午,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大沙街姬堂社區的一偏僻山坡上發現一具高度腐敗的男屍。經現場勘驗,死者系石化中學初中生周小龍,死因為鈍器打擊致重度顱腦損傷。
案件發生後,廣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視,黃埔區公安分局迅速成立由局長掛帥的專案組,抽調精幹警力在市公安局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全力展開偵查。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6月24日凌晨,專案組民警在黃埔區姬堂社區某住宅抓獲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一系列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向民警交代了故意殺害周小龍的作案經過。
目前警方已經查明,周某與死者周小龍為同父異母兄弟,長期不和、關系緊張。案發當日,心生怨恨的周某在路上碰見其弟周小龍,脅迫周小龍到一處偏僻山坡,採取扼頸手段致周昏厥後,用石塊砸擊周小龍致其顱腦破裂死亡後逃離現場。
警方澄清「變態殺人」傳言
據了解,周某殺害弟弟的現場極偏僻,距小路有一公里之遠。
石化中學離小龍的家黃埔姬堂村比較遠,騎自行車大約要三四十分鍾,回家的路有兩條,一條是走石化路,稍遠一點,走這條路,小龍一般都與鄰村的一個同學同去同回,因為順路。如果一個人回家,小龍就會走北山村的小路,那條路近一點,較為偏僻。
據悉發現小龍的地方非常偏僻,位於半山腰,連很多當地人都不一定知道這條小路,北山村小路離此處已經在一公里之外了。
昨天,針對之前對此案的種種猜測、傳言,警方專門表示:經初步調查,此案為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並不存在針對學生的系列作案問題。之前流傳的所謂「綁架」、「車禍」、「摘取器官」、「變態殺人」等猜測均與案件事實不符。周某在殺害小龍後,並未再對他的屍體進行殘害,小龍被發現時已是一具白骨可能與曝屍荒野時間過長有關。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不過警方未透露周某的年齡。
小龍父母雙雙病倒住院
又訊 (記者李立志)周小龍遇害案終於水落石出。昨天,記者來到他生前居住的地方,周邊村民聞訊後都唏噓不已,小龍父母在得知這個消息之後,都悲傷過度住進了醫院,而家人則希望他們不再受打擾。
接受采訪的村民聽說這個結果之後,都感到非常驚訝。一位姬堂村村民告訴記者,以前知道小龍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只比小龍大幾歲,兩人平時好像並沒有什麼大的沖突,沒有想到他會下這么重的手。多數村民對此事都不願意作過多評論,只是希望小龍的父母能夠堅強一點,挺過這一難關。
在小龍家,記者並沒有見到他的父母,只有一位親戚在家。她告訴記者,小龍父母這一個月來都是以淚洗面,現在已經住進了醫院。她請求記者不要過多地打擾他們。
案情回放
初一男生失蹤9日已成白骨
據警方調查,在周小龍失蹤前,他一般是每天下午4時左右從黃埔區石化中學放學騎自行車回家,經石化路或者穿過北山村的一條小路,在5時30分之前一定會回到姬堂二社的家中,再晚也不會超過6時,一年時間差不多天天如此。但5月21日下午4時45分,周小龍最後一次出現在石化路石化大院的門口的監視器鏡頭後,隨即消失。
其父母傷心欲絕,全力搜找。就在小龍失蹤9天以後,5月30日,其遺體在他放學回家的小路邊上一個非常隱僻的小山包上被發現,全身皮膚、肌肉、器官盪然無存,僅剩下一副骨架以及一點殘留下來的頭發,但校服卻完好地穿在身上,作案手段殘忍離奇,讓周圍的村民感到莫名的恐慌。經DNA檢測認定,此骨架為周小龍。隨即當地傳出「變態佬殺人剝皮肉」、「專門綁架殺害中學生」的傳聞,一時人心惶惶。
㈥ 中學生讀十大殺人案的人是什麼心態
獵奇的心態,人人都有一個好奇心,俗話說得好,好奇害死貓。我以前也喜歡看各種歷險小說,奇聞怪談。大案要案紀實。這些都是無可厚非的。不要想太多了。年輕人正是了解這個世界的時候。
㈦ 十二歲中學生殺人殺了人的話他們全家不光坐牢,還得判死刑是不是
十二歲中學生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由政府收容教養。
如果你是該學生,千萬不要有這種的想法,這樣不但害人,更害了你自己。你的父母和親人。
美好的人生剛剛開始,有多大的仇?
㈧ 山西男子因情人殺害14歲女初中生,被執行槍決,婚外情會導致哪些後果
面對婚外情,有些人選擇好聚好散,有些人則選擇暴力解決。山西臨縣一男子張某故意殺害14歲初中女生,就是因為女孩是婚外情對象的女兒,如今張某被判執行槍決。
張某是1985年出生的,是個農民而且沒有念過書,張某和喬某兩人的關系系婚外情,剛開始的時候兩人還好,後來張某懷疑喬某與別人有染,於是就心生怨恨想要報復喬某。在2018年6月份的時候張某和喬某在臨縣東關街見面,後因發生爭吵兩人不歡而散。隨後張某便來到了喬某的住處,見到喬某的女兒後就將其帶走,張某先是駕車將女孩帶到一偏僻的溝里,女孩發現被騙後就想逃走,哪知張某拿出鐵鍬就將女孩打倒在地,隨後就准備掩埋女孩,在進行到一半的時候女孩蘇醒,隨後張某便將女孩掐死,為掩蓋犯罪張某將女孩埋在了溝壕內。
婚外情可能影響事業和前途。一個人如果有婚外戀情,雖屬個人私事,但一般人對搞婚外戀的人持否定態度。於是搞婚外戀的人往往由於不太好的名聲而在集體中受到冷落,從而失掉向上發展的機會。婚外情可能使孩子偏離生活正路。父母的行為、生活方式對孩子有相當大的影響。當他們發現父母對生活採取不嚴肅的態度時,很可能會仿效。如果是小學生,他們可能減少對學習的興趣。如果是中學生,他們可能早戀,或交壞朋友,或追求享樂的生活,不惜一切去搞錢等。如果沒有這些行為,他們在心理上也可能會由於目睹父母背離道德的做法而改變價值觀念,偏離常態。他們可能疏遠父母,甚至仇視父母;他們還可能對所有人都充滿敵意,甚至表現為攻擊性行為。他們還可能變得孤僻,不喜歡與人交往等。
㈨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