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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死亡賠償

發布時間:2021-02-21 21:00:54

『壹』 中學生在校應老師組織活動意外死亡,賠償金最多有多少

1、受害人遭受人抄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裡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閱

『貳』 中學生在校墜樓死亡怎麼賠償

如果學校有責任,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內有教育、管理、保容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叄』 學生在校死亡應得哪些賠償 賠償標準是多少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下面是國家規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准和賠償依據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准和賠償依據,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家長和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教育部第十二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布,從法的形式上回答了這些問題。
一、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
所謂學生,一般是指在學校讀書的人。由於歷史原因,學生在我國已成為學齡青少年的一種特定的社會身份,一種特定的社會稱謂。作為自然人,學齡青少年除了具有公民的社會身份,學生是其主要的社會身份。人們通常把在大中小學校讀書的青少年公民,不論其是在校內還是在校外受到傷害,都稱為「學生傷害事故」,且把事故與學校的責任掛鉤。因而,哪些學生傷害屬於學校責任事故的范圍,為學校、家長和社會各界所關注。因為,學齡青少年除了在學校學習,還有很多時間是在家庭和社會中活動,劃清學生人身傷害是學校的事故還是非學校的事故的界限,不僅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要求,也是正確區分學齡青少年的公民身份和學生身份的要求。教育部《辦法》第二條按照學校教育管理標准,除了規定《辦法》的調整范圍,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確定了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學生傷害事故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
學生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並管理的校舍、場地和設施內的活動中造成的人身損害,就屬於學生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傷害事故則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所以不能用校園圍牆的界限來區分學生傷害是否為學校事故,而要從學校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來區分。就一般情況,走讀學校的管理職責始於學生上學,終止於學生放學。因此,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和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都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而且,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造成在校學生的人身損害,從責任歸屬上判斷,也不屬於學校應當負有管理職責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
2、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校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
在校學生是指取得國民教育體系內公辦和民辦的全日制學校學籍的在讀學生。一般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國民教育體系外的學校的在校學生的傷害則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比如社會上舉辦的各種短期培訓班的學員的傷害事故就不是《辦法》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
3、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人身損害事故
人身損害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傷或者死亡。單純的精神損害,如精神障礙性疾病,則不屬於《辦法》所指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學齡青少年的傷害事故,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對於這類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可能會負有責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准
標準是衡量事物的准則。《辦法》第八條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准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 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准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辦法》第九條列舉了十二項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學校依法正確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則學校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和十四條列舉了學校履行了管理、保護職責以後,對於因其它原因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歷來自殺、自傷行為,均視為行為者對其身體的自主處分,屬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負責,這是司法審判所遵從的一項法則,理論和實務界對此並無異議。因此,學生自殺或不滿教師的正常批評而自殺,不為學校有過錯,故學校不承擔責任。當然,有充分證據證明學生的自殺、自傷是由於教師體罰學生所致,則學校要負一定責任。故而《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無法律責任。
教師正確地履行了體育課的教學職責,學生在體育課或在課外體育活動中出現傷害,學校也不承擔事故責任。這是《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究其原因,這類事故屬於體育活動本身所具有的風險。體育活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這在法學理論上稱為「受害人同意理論」,司法界早已有此規則。基於此,學校不承擔體育活動中人身傷害的責任。然而,學生參加學校運動隊,代表學校參加校級比賽或者在學校運動隊訓練期間受傷,雖然學校沒有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學校應參照工傷事故的處理規定,負責受傷學生的治療費用,其根據不是體育活動的風險規則,而是源於「僱主規則」。
《辦法》對自殺和體育活動中的學生傷害的規定,實為對眾所周知的法則的重申,並非教育行政機關所獨創,其目的是為了正確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推進素質教育的開展。
三、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指致害人經過歸責之後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不利後果。所以,關於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的依據,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事故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二是指當事人承擔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准。前者《辦法》第二十三條將其歸結為「依法」,根據《教育法》和民法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來確定學校以及其它事故當事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事故當事人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後者《辦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應當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與標准,解決負有事故賠償責任的當事人賠償多少的問題。兩個方面共同構成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學校應不應當承擔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根據《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來確定。學校依法應該賠償多少呢?則要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目前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包括這四個方面。賠償的具體標准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所不同。不久前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具體規定了上述四個方面13項的具體賠償標准,比如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學校或者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標准在與受傷害學生或其家長協商或調解時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標准。
總之,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涉及《教育法》和民事法律的問題,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依法確定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准和賠償依據,只有這樣才能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開展素質教育。

『肆』 中學生在校突然死亡,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保險金

學校辦理的學生平安險有相應的保額賠償標准,如果是單獨的學生平安險,並不高。期待家長給孩子辦理商業保險給予理賠。
因病那個要看是否先天疾病,先天的不賠,參保前有相同病因被責任免除的及在觀察期內的保險事故不予理賠。
因病除上述情況的,出具疾病及死亡的相關證明,保險公司按保額給付。

『伍』 中學生在校意外傷害事故,如何鑒定,如何賠償

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但是學校沒有盡到看管義務,也應該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5)中學生死亡賠償擴展閱讀:

保險特點:

1)、短期性:意外傷害保險是短期險;通常以一年期為多,也有幾個月或更短的。如各種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為一次旅程;出差人員的平安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個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險期限更短,其保險期限只有一個場次。

2)、靈活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很多是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書,保險金額亦是經雙方協商議定的(不超過最高限額),保險責任范圍也相對靈活。投保手續也十分簡便,當場付費簽名即生效,無需被保險人參加體檢,只要有付費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參加。

3)、保費低廉:一般不具備儲蓄功能,在保險期終止後,即使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險費。所以一般保費較低,保障較高。

『陸』 學生意外死亡賠償多少

如果是學校願意負全責,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回律若干答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另外還有補充條例,對喪葬費,交通費等也是根據當地的標准確定數額賠償。

但是具體的賠償是多少沒有固定,可以協商解決。

『柒』 中學生溺水死亡應獲得那些賠償,應向那些單位部門索賠

這個要看是誰的責任,是誰的就找誰賠,如果購買了保險,就找保險公司理賠~

『捌』 學生在校死亡有什麼賠償標准

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一、賠償的條件: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標准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重申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由於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因此,學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能是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釋》第一百六十條已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著學校是否承擔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准則。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有無過錯,其標准就是學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教育部為執行教育法律先後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班主任工作規范、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規范、實驗課規范、體育課規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范。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有過錯。學校行為違反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中學生死亡賠償擴展閱讀:

案例:學生在校因病死亡學校救治不積極擔責3成

陳唯浩系綦江某職教中心學生,在校期間生病但未能及時救治,導致病情逐漸加重。後陳唯浩父親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病情嚴重而不治身亡。陳唯浩父親以學校救治不及時為由將當事學校告上法院。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習時,班主任發現陳唯浩臉有點腫,便詢問陳唯浩並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未到醫院檢查。次日早自習時,陳唯浩臉腫未有好轉,班主任又叫其到醫院檢查,但陳唯浩仍未就醫,班主任當天撥打了陳唯浩留給學校的家長電話,告知了陳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陳唯浩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陳唯浩要麼到醫院治療,要麼回家,並再次打通了家長電話並告知病情加重情況。陳唯浩父親於當日下午到學校將其接回家,後病情更加嚴重,11月15日送達當地醫院,當日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後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依法應承當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知道陳唯浩生病後,雖多次勸導其到醫院檢查、治療,並多次聯系其家長,但在陳唯浩病情逐漸加重家長又未在場情況下。

未採取積極、穩妥、謹慎的措施及時救治,僅口頭勸導陳唯浩到醫院治療或回家治療,消極等待陳唯浩家長到學校接人,存在一定過錯,與陳唯浩死亡的不良後果有一定因果關系。因陳唯浩家長對其死亡有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學校承當30%的賠償責任。

『玖』 學校學生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最多能賠多少

1.意外身故,按保單上約定的身故保額給付。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額按保監會規定不得超過10萬元。2.意外殘疾,根據殘疾程度,按比例給付,計算方式為:意外殘疾保額*給付比例3.意外醫療,扣除免賠額後,按比例給付,統一保險期間內累計給付額度不得超過保單約定的意外醫療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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