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內和義務。這就以國家根本容大法的形式,確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又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以上是法定的權力與義務。
不過還有一些好像和學生有關的義務,不知道對不對,純當一參考吧。
1.刻苦學習。
2.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3.維護集體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會公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5.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6.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公益活動。
7.保證家長能看到學校讓學生帶回家的各種文件、報告和通知。
8.同不良現象做斗爭,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9.有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10.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義務
Ⅱ 八年級政治,中學生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至少20項)
1、受教育權。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周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侵害了學生的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肖像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的使用時,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為主題的,比如照片只有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出現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6、隱私權。私人通信、考試分數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都可以成為其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財產權。財產不被沒收是未成年人對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上課看課外書或玩弄其他物品時,採取沒收的作法,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生活獲得照顧權。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午餐,其衛生和營養應該得到保障,學生生病時應該及時得到救治,學生在穿衣、吃飯等方面應該得到指導等。
10、民事活動代理權。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應該有要求學校代理的權利。但即使是買食品、學慣用品等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代理,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娛樂,應該成為其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一。學校應該考慮到他們的娛樂、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的豐富多採的校園生活。
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校園環境作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有義務採取措施,使校園環境達到相關標准,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就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特別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學校有權組織學生進行一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罰其勞動,也屬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些學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慶典活動,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屬於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撤消或剝奪。
17、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應依法享有著作權。
18、平等對待權。未成年人在學校里有權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的對待,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校學習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評價的權利。
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上述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我國憲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每個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分子,當然也應當履行這些義務。
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參軍入伍。可見,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況下也擔負著服兵役,保衛祖國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與其他公民一樣,在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情況下,也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Ⅲ 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一、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擾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等方面。
本校學生享有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范圍內的學習權利,有權獲得學校提供的在當前情況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隨意停學生的課。
本校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按有關規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本校學生有權自己選擇學校所設的選修課,各類競賽輔導應在自願、公開、公平基礎上選拔人員。
二、安全健康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安全、和諧環境中生活、活動、學習。學校有責任在硬體與管理上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得使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學設施中活動。
本校學生有權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對待,教職員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校應當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學生有權獲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輔導。
三、獲得公正評價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學業成績與品德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有根據條件參與各項評優的權利。
四、申訴權:
本校學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後果等等)有權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校學生違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對處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處組織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仲裁復議。
附:學生權益受損害時:(1)通過班主任與當事人溝通。(2)通過政教、教務處向校長反映或通過校長信箱直接向校長反映。(3)通過學生權益保護委員會向有關處室或校長反映。(4)對上述渠道處理不服,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直至訴諸法律。
五、監督權:
本校學生有權監督學生宿舍、食堂、浴室、圖書館的服務質量,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的管理、工作與教學進行民主評議。
六、參與管理、活動權: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學生會參與學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據條件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的權利。
本校學生有權通過正常途徑向學校申請組織並參加有關學科、文學、藝術、體育等校內合法社團。
本校學生有參加體育鍛煉、參加課外活動與學校、班級、社團組織的活動;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七、隱私權:
本校學生有權對個人的隱私保密,未經學生許可學校不能公布學生的家庭情況與考試成績等與學生隱私有關的資料;除公安機關辦案需要(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經學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檢查學生的身體、抽屜、箱櫥等私人物品。
八、通訊自由權
本校學生有權在適當的時間、地點與家人、同學通信、通話的權利。學校的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私拆、毀棄、扣留學生的個人信件,截聽通話。
九、財產權:
本校學生的個人財產不受損害,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非法佔有學生財產。
學校各種收費應當根據有關政策。代管費應當每學期結算清楚,多還少補,並向學生公布;班會費的使用帳目必須由學生保管,並定期公布。
本校學生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由各位教師與管理人員上交學校政教處保管,待學生認識錯誤後領回,貴重物品由家長領回。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權利。
學生的義務
一、刻苦學習:
本校學生應當確立為中化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勤奮學習的志向,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學習,積極進取,提高素質,全面發展。
本校學生應努力學習,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學會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准時到課堂上課,遵守課堂紀律;上課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認真做好預習、復習工作,獨立思考,按時完成作業;遵守考試紀律,考試不作弊,不幫他人作弊。
二、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本校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見學生有關規章制度)
本校學生應服從學校領導、教師、管理員的管理與教育,不得與教師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吵,對教師、管理人員的管理、教育有意見的必須通過正常途徑反映與糾正。
本校學生要正確看待因違紀受到的處理,要認真反思,用實際行動去改正。
三、維護集體利益與榮譽:
本校學生應維護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維護嚴中新安江校區學生的形象。認真做好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工作;各盡所能,積極為學校和班級爭光,不做對學校和班級有害的事,不給學校和班級抹黑。
四、遵守社會公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本校學生應做到誠實守信、熱愛勞動、愛護公物、保護環境
本校學生應做到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按時作息,文明休息,不影響他人學習與休息;自己的事自己做,生活自理,學會自我保護;講究衛生,形成良好衛生習慣;
本校學生在上課、集會或各種活動中要舉止適中,不得影響正常的秩序。
五、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本校學生應做到禮貌待人、助人為樂,正確處理人際關系,不與社會不良青年交往,不把無關人員帶進校內,男女同學交往適當,不交往過密。
本校學生應遵守《尊師公約》,尊敬師長,尊重教師勞動成果,聽從教師的正確管理與教育;做到團結同學,正確處理同學關系;應孝敬父母,聽從父母教育,盡力承擔家務勞動,體諒父母,適度消費。
六、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勞動:
本校學生要積極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和公益勞動;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積極參加學校和班級組織的各種活動。
七、保證家長能看到學校讓學生帶回家的各種文件、報告和通知。
八、同不良現象作斗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本校學生遇到不良言行時應嚴肅指出,積極制止;遇到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隱患時要及時匯報;在學校調查有關事件時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有關線索,不得作偽證。
九、有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十、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義務
Ⅳ 中學生應盡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學生說就是具有學習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學生的學習,作為一種權利,不僅以「憲法」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證,而且根據我國的國情,在「義務教育法」中也作了有關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一規定也表明義務和權利是統一的,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學習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一種責任,是中學生對國家、社會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對學校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中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應當確立這種權利觀和義務觀,強化「學習是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意識,既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又盡心盡力履行自己的義務,加強學習的義務感、責任感。據此,我認為學生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既是享有受教育權利,也是必須盡接受教育、勤奮學習義務的統一體。學生在要求享受優質教育的同時,自己必須盡一個受教育者的義務:如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規章制度、遵守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生守則,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為學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做好清潔值日,愛護學校公共財物,接受並尊重教師的教育。
二、學生享受教育的權利是平等的。學生無論民族、性別、年齡、父母職業、家庭財產情況等方面均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盡受教育的義務。特別是不能以家庭財產狀況、相貌特徵來有意設置進校門條件,相反的還有專門法律來保障了貧困學生、殘疾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也應在貧困學生救助等方面給予「平等」基礎上的「救濟」,以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三、學校的規章制度、教育管理行為要合法合規。學校內部規范性文件而言,實體合法基本要求是,保證它實體內容公平合理,並且與上位法(如國家法律、地方性政策法規)不相抵觸,從而保證實體上真實,這是學校一項義務也是學生履行遵守校紀義務前提。
四、學生的行為、語言要符合法律法規。如果學生不思進取,違紀違規,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校紀的處分,違法犯罪的除了校紀的處分外,必然也受法律的處罰。
Ⅳ 作為一名中學生如何履行自己受教育的義務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集體,能為學校添光彩。(2)團結同學,助人為樂,工作認內真負責容,自覺履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文明學生》的要求。(3)學習目的性明確,勤奮刻苦,學習成績優秀。(4)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育達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Ⅵ 如何加強對中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教育
我認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因此,我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我們每個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責任感,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學生做為公民當然也不可能游離於國家法律調整范圍之外,學校也不可能是學生遠離國家法規保護地和規避所,因此學生仍是國家法規授予權利享有者,應負義務履行者。然而,在社會轉型期,一些中學生權利義務觀存在偏差,一方面權利「覺醒」,具有明顯的自利傾向;另一方面義務「休眠」,應有的義務觀沒有樹立。所以,必須通過法制教育、倫理道德教育及嚴格管理等途徑,加強中學生正確權利義務觀教育。我們作為老師在教學中,要結合學生生活實際培養學生的責任感,這樣有利於他們理解權利與義務,老師要明確我們的教育目的,善於運用多種教育資源。比如在網路上尋找一些關於權利與義務的案例,結合教材內容給他們講解。多舉些生活中的實例。讓學生在網上搜索,作為社會公民有哪些主要的權利與義務,然後與其他同學交流。如果有同學的家長是從事跟法律相關的工作,也可以請他們的家長給學生講一講這些知識。除此之外,我們可以與學生家長進行交流溝通,讓他們也知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讓家長督促學生自覺履行著自己的義務。
Ⅶ 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學生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您好!小學生和復初中制生都是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謝謝閱讀!
Ⅷ 我們的九年制義務教育中學生擁有啥子權利
應該是免交學費,一般不犯大的錯誤,學校沒權利開除你
Ⅸ 中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9)義務教育中學生的權利擴展閱讀:
學生享有的其他權利
財產權是指具有物質財富內容,直接和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受贈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中小學生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他們有權支配自己的財務,旁人無權支配或佔有。比如,許多老師經常沒收學生的課外書,不歸還給學生,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這項權利。
2、繼承權,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死亡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3、受贈權,是指接受別人贈予的財物的權利。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之中的財產權利。如:學生代表學校參加省里的比賽,贏得了獎金,這些錢財是歸學生個人所有的,其他人無權支配。
Ⅹ 中學生應盡的義務
公民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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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公民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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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