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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中學教師陳某等25

發布時間:2021-02-09 11:14:11

『壹』 教育部公開8起教師違規典型案例,都反映了哪些社會問題

『貳』 案例分析

再幾個給你青少年網路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殺死同學勒索20萬 警方繳獲軍用手槍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准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並稱不準報案,否則後果自負。」
接到報警後,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於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採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於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後,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屍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後潛回家中,並於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 浙江校園暴力升級:學生組團買槍對抗黑社會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後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伙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幹警為此大惑不解,一夥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
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裡,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葯槍,後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並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於 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並將其逮捕歸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後,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檯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准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對了,這位哥們,要這種東西作什麼。

兩名未滿18歲少年為解乏悶將五旬乞丐折磨至死
兩個不滿18歲的退學少年,凌晨從游戲機室出來後為找點刺激,竟將一名年約50多歲的乞丐「折磨」得奄奄一息,方才心滿意足地離去。男乞丐經搶救無效死亡。日前,兩名少年已被刑事拘留。
男乞丐受盡折磨次日死亡
3月13日7時24分,韶關仁化一名群眾路過仁化橋底時,發現一個男乞丐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生命垂危,立刻報案。
辦案民警趕到現場後,立即將乞丐送到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該男子於次日早晨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男乞丐是外力毆打所致,屬他殺。死亡原因查明後,仁化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偵查此案。經過一天一夜的偵查,終於找到了破案的線索,將不滿18歲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和陳某抓獲。
朱某和陳某交代:案發當晚,兩人在游戲機室玩耍,凌晨4時左右,他們從游戲機室出來後覺得很悶。此時,正好看見有一個年約50歲左右的乞丐坐在路旁邊,兩人決定拿他「解解悶」。兩人走到乞丐面前,開始拳打腳踢,接著又拆了公園里的竹子,並搶過乞丐的酒瓶和磚頭毆打他。打完後,兩人還不過癮,又取下乞丐身上的棉花燒他的身子和頭發,直到把乞丐弄得奄奄一息,方才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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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17名輟學青少年組成三個搶劫團伙
17名輟學少年組成3個搶劫犯罪團伙,自2004年6月以來,在梅河口市、東豐縣、輝南縣瘋狂搶劫計程車司機、中小學生、商店、行人財物,9個月作案12起。3月9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將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3月7日20時,梅河口市計程車司機蔣某被4名要去黑山頭鎮的少年乘客用砍刀逼在臉上,搶走100元現金和一部手機後,又強迫蔣某將他們送回市區。3月8日20時,計程車司機王某被4名少年乘客在黑山頭鎮附近,搶走現金100餘元。計程車司機連續被搶的事迅速傳開,很多的哥擔心出事,晚上都不出車了。
3月8日,梅河口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3月9日12時,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抓獲。經進一步工作,又將李某、宋某、韓某抓獲。經審,5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由17名青少年組成的3個搶劫團伙,自去年6月共搶劫作案12起的犯罪事實。
這些嫌犯中,最大的22歲,最小的15歲,均綴學在家。2004年6月19日,李某、宋某、韓某等5人商定到東豐縣搶劫,他們乘坐兩輛計程車來到東豐縣二百貨一商店,見只有店主夫婦在屋,便掏出匕首將店主夫婦逼住,用電話線把他們捆綁起來,搶走影碟機、香煙及現金,摺合人民幣3000餘元。宋某還威脅店主說,如果他們中有人出事,就找店主兒子算賬,並拿走店主兒子的相片。
目前,曾某、徐某已被刑拘,李某、宋某、韓某被東豐縣警方解回,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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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算陳年舊帳 殺仇人消心頭積怨被抓
因小時侯被他人欺負,懷恨幾年後,一名15歲少年夥同他人將「仇人」殺死。案發後,南寧警方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3月11日晚11時,南寧市邊陽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在北際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撞球室里,一青年黃某被一夥小青年持刀追砍,黃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門口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
3月12日下午,專案組得到可靠情報,發現嫌疑人吳某等人在南寧市中華電影院前出現。偵查員立即跟蹤,在民生路與新民路交叉路口抓獲5名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5人供認出指使他們去追砍黃某的是才15歲的王某。當晚,在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橋附近的一房間內,辦案人員將王某抓獲,王某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
據其交代,他小時侯經常遭被害人黃某欺負,幾年來一直懷恨在心,他是想報復才召集了吳某等人殺死黃某的。3月13日晚,南寧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將王某等10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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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年勒死88歲老嫗後上學 老婦曾視其為祖孫
3月13日15時10分許,輝南縣樣子哨鎮偏遠屯人和卜社農民唐慶有向鎮公安分局報案稱他的奶奶唐李氏頭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經走訪,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鎮初中二年級學生韓某與死者關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過其住處。
得知這一線索後,分局副局長張春寶和民警王新漢馬上驅車趕到這所學校將韓某帶回突審,並在他身上發現752元現金。警方由此為突破口,終於讓韓某交代了犯罪事實。據其交代,韓某從7歲開始和爺爺一起生活,今年88歲的鄰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憐,經常給他買水果等好吃的,有時還給一些零花錢,關系非常好,如同祖孫一般,韓某便成了老人家裡的常客。3月12日11時許,韓某來到老人家玩時,恰巧看到老人正數錢。韓某見錢立生殺機,趁老人不注意從枕頭下找到一根塑料繩將老人勒昏,搶走現金1000餘元。當他要離開時,發現老人嘴裡還吐著哈氣,便用繩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後將老人的屍體從東屋拖到西屋,頭朝下仍入水缸中,並用棉被蓋好逃走。韓某拿著1000多元錢打出租到縣城朝陽鎮買了兩套衣服和一雙鞋。當晚回家後安穩地睡了一覺,第二天早晨若無其事地上學去了。記者3月16日了解到韓某已被刑事拘留。
行凶少年背後的特殊家事昨日下午記者在樣子哨公安分局張春寶副局長的陪同下驅車來到韓某家。韓某76歲的爺爺韓純義長嘆一聲告訴記者:韓某4歲時父親便與親生母親離婚。1年後,父親與另一女子結婚。他7歲時,父親把韓某的繼母殺死,因此被判死緩。此時,韓某隻好和爺爺一起生活。韓某學習成績不錯,同年組160多名學生他的成績佔60名左右。連連發生的家庭不幸使老人感到很苦惱,他無法想像孩子將來如何面對。
萬人小鎮22名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
樣子哨公安分局局長李繼范深有感觸地對記者說,未成年人犯罪在該鎮非常嚴重,也成為當地的一大治安隱患。他經過6個月的調查發現,當地未成年人犯罪非常嚴重,2001年該鎮發生98起盜竊案件,一名姓盧的未成年男孩就幹了49起。如今,分局掌握至少有22名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這些孩子中,只有2名有父母在身邊,其他的都是父母離婚的,或外出打工的等特殊家庭環境。這22名未成年人佔全鎮違法行為的40%。他認為許多少年犯罪與家庭環境有著直接關系,學校和社會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相關部門更應給他們一些溫暖,讓那些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叄』 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一】幼兒園內上廁所排隊時被推倒致傷

【案情】小明,五歲,在新新幼兒園上學。一日小明在幼兒園老師的帶領下和小朋友們排隊上廁所,因排在其後的另外一名朋友小強推了小明一把,小明立即摔倒在地,並將門牙磕破。小明家長認為幼兒園應對小明的傷害承擔賠償,索賠4萬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整容費、誤工損失費、車馬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經查,新新幼兒園是某駐京部隊的子弟幼兒園。該幼兒園園址位於該部隊大院內,所需辦學經費是由該部隊撥放,並且新新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該部隊的總負責人。

【案例評析】新新幼兒園顯然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無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故小明的家長提出的索賠要求如果成立的話,承擔賠償責任的不是新新幼兒園,而是該部隊。

【案例二】學生在上體育課時玩雙杠摔傷

【案情】小亮,7歲,在樂樂小學上學。一日在上體育課的過程中,距下課十分鍾,體育老師讓同學們自由活動。小亮就去玩操場上的雙杠,小亮由於力氣不夠,不小心從雙杠上摔下來。後陳老師經其他同學報告才得知小亮受傷,在小亮受傷的整個過程中,陳老師正忙著打電話,沒注意到小亮的異常情形。後經醫院診治,發現小亮右腿骨折。

【案例評析】這起事故發生在學校的正常授課階段,是由於體育教師沒有在場,對學生沒有採取相應的管理和保護措施,這確實是教師的失職,教師的應作為而不作為構成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與學生的受傷有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教師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該體育教師構成了對學生人身權利的侵害。但是,由於教師陳某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造成小亮的受傷,所以賠償責任主體是學校。而該教師陳某的責任則由學校另行追究。

【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都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案例三】學校樓道電燈未開集合時造成死傷

【案情】某小學在早晨7時要求全體學生集中舉行周會,於是教學樓上千名學生爭相下樓到操場集合。但由於教學樓兩側的樓梯柵門只開一個,所以學生全部湧入開著的東側樓梯。當學生來到一樓和二樓的拐角時,因為樓道電燈未開,樓道里人群又非常擁擠混亂,下樓的學生與一些上樓放書包的學生擠到了一起,致使擁擠越來越嚴重,最終造成學生死亡5人,受傷30人的重大事故。事後查明,事故發生時沒有老師在現場維持秩序。

【案例評析】本案中,校方存在嚴重過錯,忽視了學生安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學校的校舍通道不暢,未對學生的規模以及相應的容納能力作足夠的考慮。其次,在事故發生前以及事故發生時,始終沒有負責人員進行疏導,維持秩序。最後,學校只開了個柵門,供1000多學生使用,存在人身安全隱患。《教育法》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顯然沒有盡到法定的責任義務,沒有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過錯明顯。在本案,由於學校的過錯,致使發生學生死亡的重大惡性事故,對此,學校應賠償傷亡學生的損失。有關責任人若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一百六十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任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4)《教育法》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學生被老師辦公室花盆砸傷

【案情】高某(16歲)是某高中高一學生,2003年10月9日,高某下課去操場休息,當天風大,當高某從教室跨出教學大樓時,正巧被大風刮落的原擺在三樓老師辦公室陽台的花盆砸中頭部。學校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法醫鑒定高某為八級傷殘。治療期間花去醫療費、鑒定費共計2萬元。事後高某的父母要求該高中賠償高某的治療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精神損失費、教育補償費共計20萬元。該學校認為該起事故屬於意外傷害事件,學校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高某受傷後,學校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採取了及時的救護措施,因此高某父母的索賠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高某的父母將該校告上了法庭。

【案例評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原告只要證明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該校教師辦公室陽台的花盆墜落所致,不必就被告是否是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如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1)《教育法》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沒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學生從教學樓二層陽台上樓梯摔傷

【案情】韓某就讀於北京某民辦大學國際商務英語專業。2002年7月11日凌晨2時許,韓某與其他同學在教學綜合樓二樓的教室內看書,聽到教學綜合樓旁邊的男生宿舍樓傳來吵鬧聲,於是韓某便與其他同學來到二層走廊盡頭的陽台觀看。當走到陽台時,韓某一腳踩入陽台上的樓梯孔,從二層陽台跌至一層地面,失去知覺。隨即韓某被送進搶救中心,經過二十多天治療後出院,此後又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醫院就醫。經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韓某雙下肢完全性癱瘓,大小便失禁;遺有開顱術後顱骨缺損等症,傷殘程度為二級(傷殘度為90%)。韓某及其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韓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400567.54元。法院受理此案後,經查:該學校的教學樓是從北京某機械廠租來的,在二、三、四、五層陽台上均有一個三米長、1米寬的樓梯孔,學校為了解決樓梯孔的安全隱患問題, 曾經將通往陽台的門用鎖鎖上,陽台上的洞用床板覆蓋。但是因為陽台與教室走廊相連,門上的鎖經常被學生打開,開始學校還及時鎖上,後來學校放鬆了警惕,放任門鎖被撬及床板被掀。當夜發生事故時,二層陽台上通往陽台的門並沒有封閉,而且樓梯孔也沒有任何覆蓋物,使得韓某摔成二級傷殘。2003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學校賠償韓某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就醫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今後治療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撫慰金合計1191154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案例評析】本案所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屬於一起學校責任事故,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款的情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教育教學設施是學校的一項最基本義務。而本案中韓某所在的學校沒有嚴格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將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作為教學設施,沒有有效地採取防範措施,直接導致韓某傷害事故的發生。故學校應該對韓某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1)《教育法》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案例六】學生陳某上體育課被老師踢傷

【案情】唐某系某縣第二中學老師,曾因情感問題受到重大刺激,有時候情緒極易沖動,且在情緒失控時傷害過同事多人。但是唐某仍然擔任該校五個班的體育教學工作 。2003年10月,高二某班的同學在唐某的指揮下,排隊做操。學生陳某因身體不適蹲在地上,捂著肚子。唐某看後,以為陳某不遵守紀律,即上前抓住陳某的衣服,命令陳某站好。陳某被這突如其來的動作嚇壞了,隨後很反感地白了唐某一眼,再次蹲下。這下,唐某突然火冒三丈,認為陳某很反感他惡意對抗,當即狠踢陳某一腳,陳某當即軟癱在地。後經學校校醫急救後,送往正規醫院搶救。經診斷,陳某內臟被踢傷,脾臟腫大,後花費了5000元的醫葯費才平安無事。

【案例評析】學校對學生具有保護責任。學校對學生的保護行為存在於教學活動中和由學校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社會實踐活動的整個過程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學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原則。本案中,肇事者唐某因曾受刺激,時常情緒失控,且傷害同事多次,學校應當預見到其可能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且其行為有可能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然而學校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對此,學校具有過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5款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學生陳某,蹲在地下是為了緩解身體不適,屬於病人的正常的習慣性動作,並無不妥。唐某突然抓住學生衣領,命令其站好,態度粗暴,以及其後的打人行為是《教師法》和《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禁止的。故學生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第五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七】學生在救火當中被燒死

【案情】2003年4月的一天,某小學校長馮某、教師馬某帶領部分學生在操場勞動。突然附近山坡的小樹林起火,火借風勢越來越大。由於只有學校離樹林最近,所以還沒有人來救火。學生們非常著急,請求馮校長允許他們去救火,馮校長對他們說:「保護國家財產要緊,你們要注意安全,火滅了趕緊回家。」經馮校長同意,十幾名學生帶著掃帚等物朝山坡跑去,而馮校長和馬老師二人依然在操場上遠望著,沒有去火災現場組織和指揮。孩子們全憑一般熱勁沖上去並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不幸的事情終於發生了,由於風向突然改變,孩子們陷入火焰包圍圈,結果造成8名學生死亡,1名學生被燒成重傷的慘劇。

【案例評析】本案中,馮校長和馬老師在帶領學生勞動時,發現附近山坡著火,首先應當想到火勢是否會蔓延到學校,使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做好疏散學生預防火災的准備。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老師沒有考慮到小學生們的智力、體質以及自我保護能力低下等實際情況,同意了同學們去救火,最終導致了慘劇的發生。因此,學校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應當追究校長和相關老師的刑事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這顯然不是意外事件,讓小學生去救火,每個人都應想到這意味著什麼。老師組織學生救火,然而自己卻站在操場上遠遠觀察,本身就與為人師表的職業標准相距甚遠,也說明了他們知道山火的危險性。老師雖然沒有傷害小學生的主觀上的故意,然而他們已經意識到學生救火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由於種種原因輕信這種事情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放任甚至組織小學生去救火,這種行為已經滿足了主觀上的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要件,校長和老師應當為自己錯誤的行為而導致的悲劇結果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於學校疏忽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和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違反了有關規定,同意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人參加的勞動或集體活動。且在活動過程中,相關老師履行職責有違職業道德。因此,學校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數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

(1)《教師法》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老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案例八】學生參加越野長跑後猝死

【案情】小強(化名),男,漢族,15歲,湖北省某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簡稱附中)高中一年級學生。

2003年10月,小強經確認患有肥厚性心肌病。2004年7月,小強被附中錄取,入學體檢時,醫生發現其有心臟病,小強如實陳述其心肌病史,體檢檔案對此記載。

2004年12月9日,下午第二節課後,附中組織學生參加冬季越野長跑比賽。小強堅持半個小時,完成約3000米長跑。長跑結束後,小強繼續在學校上完晚自習,騎自行車半小時後回到家,剛一進門對父親說了句:「下午跑得好累啊!」便倒地不醒,小強父親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2∶10被宣告死亡,診斷結果為猝死。小強父親與附中多次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附中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湖北某大學,索賠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30.6萬元。法院依法受理後經審判後判決:原告的損失為20萬元,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附中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12萬元,被告湖北某大學不對作為獨立法人的附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具有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各教育教學活動,應予以必要的照顧而未給予,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之子小強患有肥厚性心肌病,屬於患有特殊疾病的學生,被告學校出於錯誤的判斷,認為小強進行長跑沒問題,結果導致小強猝死,學校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對於法院的判決,認定小強父母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有待商榷,因為小強父母不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因為這種監護缺位,是由於學校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造成的,小強父母沒有過錯,而應當由學校對其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肆』 1999年專科畢業參加工作,2007年考上公務員,試用期工資為25級3檔,請問2008年轉正定級後工資為25級4檔

我覺得你的試用期工資是有問題的。你07年考上公務員,如果教師這幾年都可以認定工齡的話內,工資應為25-3,現在你從事容業人員轉為公務員進入試用期,應下調1檔,為25-2。08年轉正25-3,這個沒問題。根據2年晉1檔的原則,10年你應為25-4,12年符合正常晉檔,有符合晉級條件,故先晉檔到24-3,再晉級為24-4.

『伍』 初中生心理案例

一、問題行為情境(案例):

小洋,15歲,是一名初中二年級的學生。他小學的成績還一般般,處於班級的中等水平。自從上了初中以後,常常因為考試成績的低分而遭致家長的責罵。由於在外地住校,每個月才回家一次,老師頻頻與家長聯系,反映其在校學習過程中學習態度很不端正,經常在上課的時候無精打采,提不起學習興趣,也常常曠課在宿舍睡覺,並且屢教不改,初一學年結束時學校要求其轉學。初中二年級的上學期,在新的學校中他的表現也是非常的糟糕,班主任也常與家長聯系,甚至還請家長到校進行面談,可小洋的表現並沒有多大的改善。初中二年級上學期結束後,小洋主動向家長提出退學要求。

二、對案例進行的分析

在初中生的眼中,學習本身是一個什麼樣的過程呢?在一些調查中,有相當一部分學生(約占總體學生的1/3或更多)認為學習是被動、煩惱的事。學生的學習負擔、頻繁的考試、艱苦緊張的學習生活都帶來了學生消極的學習心理狀態。而對學生的厭學心理和厭學行為的起到直接推動作用的是學生的個性特徵、學校環境、家庭環境等。

不良性格的影響。小洋的不良性格導致了其在面對老師與家長的批評時不能很好地調整來促進學業的進步,而是輕易地放棄了學習。小洋來自於農村,沒有受到很好的基礎教育,上了初中以後與城市的孩子對比,顯示出了明顯的劣勢,家庭的貧困也讓他在與眾多的城市學生的生活中覺得比不上別人,因而自暴自棄。同時母親對他的寵愛與驕縱形成了他對事實漠不關心,不願意承受過於沉重的學業壓力,追求享樂,不夠堅強,遇到困難就主動放棄的性格。而且比較神經質,情緒的波動比較大,按情緒的指引來行事。

學校學習環境的影響。沉重的學習負擔往往是造成學生厭學心理的主要原因,學習內容繁瑣與教學方法呆板直接影響學生的學習情緒。在教育過程中,教師往往注重的是學生的考試成績高低,而忽略了學生的其它方面的素質,這種對學生能力的錯誤評價也使學生頗為不滿。有的教師僅僅因為學生的學習成績不好,學生的平時表現不好便全盤否定他們的能力,公然歧視他們。這便直接導致學業不好的學生對他們的學習行為及結果進行消極的歸因,這便直接推動了厭學情緒的出現。

家庭環境的影響。家庭環境是造成學生厭學心理的重要原因。家庭教育方式不當給學生的學習情緒帶來了消極的影響。當孩子的學業成績上的表現達不到父母的要求時,如果父母的教育方式僅僅停留在不停地批評,不斷地否定孩子的學習能力和學習態度的時候,會導致孩子對自己的學習行為做出不正確的歸因,再加上對父母的不理解的不滿,那麼在這種心理的影響下,學生會更為消極對待自己的學習,從而導致厭學情緒的不斷增長,最後便不願意主動地接受學習,得過且過,最終放棄自己的學業。從小到大,小洋的成績一直都不好,常遭致父母的責罵,再加上父母將其與成績較好的哥哥進行對比,他便自暴自棄,最終放棄學業。同時,父母的榜樣作用也影響了學生的學習態度。父母是學生的啟蒙老師,因而,父母的學習行為與學習態度對學生的學習心理有重要的影響。如果家長對知識不重視,對本身對自身素質的提高不重視,在平時生活中也並沒有表現出太多的學習的動機和學習行為,那麼孩子也會遵循家長的學習態度,對學習表示輕視,沒有端正的學習態度作為指導,學生就會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厭學情緒,那就更不可能有良好的學業成績,

三、對問題行為的診斷

傅安球等人認為「厭學是指學生對學習否定的內在反應傾向」,包括厭學情緒、厭學態度和厭學行為。表現為對學習厭惡反感,經常逃學或曠課,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學生學習效率下降。在本案例中,小洋即使知道學習的結果直接影響到他的未來,但是他仍然對學習表現得非常反感,甚至感到痛苦,寧願承受老師、家長以及其他親朋好友的責罵,也要逃課,或者是在課堂上睡覺,做一些與學習無關的事。這些行為的直接結果就是學習成績的急速下降,從小洋的表現中可以判斷他存在著極度的厭學心理,而且在這種厭學思想的指導下,他無心向學,導致了嚴重的後果。

四、治療

通過對小洋的案例分析可以知道,造成學生厭學心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而對厭學心理的矯正也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努力,而對逃學這種問題行為的干預也需要學校的老師、家長以及被干預者的共同配合來保證干預過程的順利進行,才能達到最佳的效果。

學校老師應該更為關注處於弱勢的學生。 在學生學習的過程中,接觸最多的長輩就是老師,對學生的學習動機與學習態度產生最大影響的也是老師。因而老師們應該意識到他們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所起到的關鍵作用,努力改革課堂教學方法,提高教學內容的趣味性與教學手段的靈活性。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給他們帶來學習的動力。而更為重要的是,老師要給予學生充分的積極關注,不僅要關心學生的學習,也要關心學生的生活和思想,學生的人格的健全的發展需要老師的積極引導。

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家長應對學生的學習行為給予積極的關注,要注重與進行孩子的心與心的交流,同時還要注重自己的行為與態度對孩子的示範作用。當孩子沒有取得預期的學習成績時,要注意採用恰當的教育方式,不要強化孩子對自己的學習行為的消極歸因。

進行有效的心理咨詢及行為干預。心理咨詢是改善學生厭學心理的較為的途徑。通過選擇恰當的干預技術和方法,如合理情緒療法、強化法、認知療法等,通過改變自身的認知和行為,轉變其對學習的看法和態度,引導其對自己的學習行為做出正確的歸因,通過分析自身的原因,從其自身的因素出發來提高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緩解其厭學情緒,激發其學習興趣,減少厭學行為,提高學習效率。在對學生進行心理過程的同時,建議採用家庭療法,爭取家庭的配合來進行積極的治療,整個家庭共同努力來矯正孩子的厭學行為。

五、評估

厭學心理是一種常見於中學生特別是初中生群體中的心理問題,正因為它的涉及之廣、危害之深而受到教育界的廣泛關注,在積極地尋找厭學心理的干預技術與方法的過程中,應針對具體個案進行分析,找出適合問題行為人的具體方法,有所側重地對問題行為進行干預,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在這個個案中,很明顯,小洋的厭學心理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家庭環境中家長對孩子對學習的態度及其所採取的並不恰當的教育方式而導致的,家庭的教育方式同時也導致了小洋不良性格的形成。因而在對小洋進行心理咨詢的過程中,就要特別注重家庭的作用,讓家長參與咨詢過程,促進家長與孩子的交流與心靈的互動。利用合理情緒療法可以使小洋對學習過程以及學習目的有更為客觀的理解,從而調整學習態度與學習動機水平,促進其從思想上改變對學習的認識,從一個更為積極的角度看待學習過程;強化法可以對小洋的積極學習予以強化,從而保證其學習過程的持續性;利用認知療法可以幫助小洋認清自己的性格上的缺陷,可以有助於完善其人格。

總之,只有對各個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才能恰當地選擇具體的干預方法對心理問題進行治療,才能保證治療的效果,最終達到解決問題行為的目的。

『陸』 求一個中學生的犯罪案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殺死同學勒索20萬 警方繳獲軍用手槍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准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並稱不準報案,否則後果自負。」

接到報警後,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於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採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於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後,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屍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後潛回家中,並於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 浙江校園暴力升級:學生組團買槍對抗黑社會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後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伙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幹警為此大惑不解,一夥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

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裡,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葯槍,後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並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於 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並將其逮捕歸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後,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檯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准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丟失一部手機,其懷疑與其曾同住的於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機,於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糾集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伍某某,對來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毆打,不讓該二人離開,其間,余某某將於某的頭打破,還用煙頭燙傷覃某,以此來逼兩被害人承認有偷其手機,犯罪嫌疑人張某和伍某某幫助余某某對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為止,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以非法拘禁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裡後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後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後,手裡沒錢,便萌生搶劫計程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經過預謀,在仙岳路雇了一部計程車,讓司機開到林後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強行搶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靈通和現金500多元。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以搶劫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諶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黃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八: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時,王某某提出說去搶點錢來花,於是當天晚上將近凌晨時,上述五人外出尋找目標,無人來到湖裡興隆路正遇上騎自行車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將林某的自行車踢倒,並將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某的大腿捅傷,五人搶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機和200多元現金,逃離了現場,被害人林某因被捅傷後失血過多而不治身亡。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犯罪的情況下,還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留宿。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以搶劫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以窩藏罪批准逮捕。

『柒』 要青少年網路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殺死同學勒索20萬 警方繳獲軍用手槍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准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並稱不準報案,否則後果自負。」
接到報警後,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於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採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於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後,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屍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後潛回家中,並於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 浙江校園暴力升級:學生組團買槍對抗黑社會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後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伙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幹警為此大惑不解,一夥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
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裡,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葯槍,後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並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於 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並將其逮捕歸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後,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檯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准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對了,這位哥們,要這種東西作什麼。

『捌』 教育部公開8起教師違規典型案例,分別是哪8例

教育部一共公開了8起教師違規典型案例,分別以下8例:

第一例是江蘇省盱眙市維嘉幼兒園教師陳某某體罰幼兒問題。

第二例是江蘇省盱眙市維嘉幼兒園教師陳某某體罰幼兒問題。

第三例是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如意小學教師胡某某學術不端問題。

以上兩起案件就是教師違規典型案例,他們的行為對教師形象是一種抹黑,也是要受到堅決打擊的。對於這些教師的違規行為,相關部門也會採取更為有力的措施,堅決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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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012年8月中學教師陳某等25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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