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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學生

發布時間:2021-02-08 15:52:27

㈠ 中學學校有權力干涉中學生戀愛問題嗎

個人認為,學校是沒有權力干涉學生談戀愛的,首先,作為學校來說,是內沒有人或者政府授容予干涉學生談戀愛這個權力給它,再者,學生的監護人是家長,學校只是給予學生傳授知識,並不是學生的監護人,沒有權力去干涉學生的私生活。當然,現實生活中,學校會聯合家長一起干涉學生談戀愛,美曰其名為了學生好,對此我們也無法反駁學校的做法,只是真心希望,學生自己能把握好自己,既能戀愛,又能促進學習,就更好啦~哈哈

㈡ 有關中學生的法律知識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講是法制經濟,而現代社會也是一個法制社會。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治國方略,法律素質已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素質。不知法、不懂法,在當今社會是很難正常生存和發展的,對跨世紀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養學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是學校德育的一項重要工作。作為一名思想政治課教師更應以加強法制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為己任。 一方面中學生正處在身心迅速發展階段,模仿性強,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識、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為習慣的最佳時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緒易偏激、沖動,辦事容易意氣用事,教育困難。我國又處於經濟和社會的轉型期,社會各種陰暗現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濫,容易使中學生在困惑、迷惑中隨波逐流,走向歧徑。目前學校學生違紀現象突出,校園暴力事件時有發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問卷調查,內容涉及在押犯犯罪類型、犯罪原因等。調查結果表明,青少年犯罪總體趨勢仍呈上升態勢,從這一點便充分說明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差及違法犯罪之根本原因,並非其不知法,因為初、高中思想政治課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識內容。他們知法卻沒有法律意識。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不同的但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法律意識是人們關於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包括人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的評價和解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以及法律知識、法律觀念等。法律意識的形成離不開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是法律知識多的人,並不必然法律意識就強,有些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仍然違法犯罪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傳授法律知識不是目的,只是增強法律意識的手段。 因此,作為中學政治課教師應該充分利用教材和學校的條件設備,根據學生的實際,多形式、多渠道、靈活多樣地進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學生的法律意識。 ……貓子 留~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范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雖都喻意公平和正義,但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 法律的概念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中國現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貓子 留~

㈢ 求一個中學生的犯罪案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殺死同學勒索20萬 警方繳獲軍用手槍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准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並稱不準報案,否則後果自負。」

接到報警後,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於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採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於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後,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屍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後潛回家中,並於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 浙江校園暴力升級:學生組團買槍對抗黑社會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後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伙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幹警為此大惑不解,一夥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

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裡,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葯槍,後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並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於 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並將其逮捕歸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後,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檯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准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丟失一部手機,其懷疑與其曾同住的於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機,於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糾集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伍某某,對來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毆打,不讓該二人離開,其間,余某某將於某的頭打破,還用煙頭燙傷覃某,以此來逼兩被害人承認有偷其手機,犯罪嫌疑人張某和伍某某幫助余某某對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為止,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以非法拘禁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裡後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後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後,手裡沒錢,便萌生搶劫計程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經過預謀,在仙岳路雇了一部計程車,讓司機開到林後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強行搶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靈通和現金500多元。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以搶劫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諶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黃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八: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時,王某某提出說去搶點錢來花,於是當天晚上將近凌晨時,上述五人外出尋找目標,無人來到湖裡興隆路正遇上騎自行車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將林某的自行車踢倒,並將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某的大腿捅傷,五人搶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機和200多元現金,逃離了現場,被害人林某因被捅傷後失血過多而不治身亡。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犯罪的情況下,還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留宿。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以搶劫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以窩藏罪批准逮捕。

㈣ 有什麼關於中學生的法律知識

中學生屬於未成人,對於其保護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其中關於中學生在學校的法律條款介紹如下:

《未成年保護法》第三章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4)涉中學生擴展閱讀

副標題中推搡學生 ,把學生攆出教室,未經允許私自翻抽屜行為不合法。

沒收手機若學校有規定,學生不能攜帶手機進校;老師發現後也只能是代為保管,在一定時間後需要歸還學生,另外老師在保管期間不能去打開手機看學生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㈤ 憲法規定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5)涉中學生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㈥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㈦ 中學生網路犯罪案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殺死同學勒索20萬 警方繳獲軍用手槍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准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並稱不準報案,否則後果自負。」 接到報警後,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於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採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於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後,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屍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後潛回家中,並於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 浙江校園暴力升級:學生組團買槍對抗黑社會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黃田某中學學生柳某因與同校的黃某有矛盾,便叫來徐某等將對方毆打了一頓。柳也因受到學校的嚴厲批評處理。第二天晚上,當徐某等四人再次來到柳某的寢室里時,被聞訊趕到的值班教師發現,之後徐某等被帶到黃田派出所。調查中,這伙人供出了一個驚人的事實:他們中間曾相互間傳送著一支槍!全體參戰幹警為此大惑不解,一夥初中人何來槍支呢?他們決心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 原來,就讀該縣某中學的徐某、厲某等人在校期間經常與當地社會上青少年組成的「十八黨」團伙發生沖突。為能何他們對抗,徐某等也組建了一個名為「十三鷹」的學生團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買支槍來去打獵,就通過朋友介紹在其叔叔張某那裡,以25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火葯槍,後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鷹」在與「十八黨」的對抗中敗北,他們覺得如果有一支槍在手便可扭轉敗勢。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籌資到黃田鎮,以同學關系將柳某的那支槍購買過來,並將槍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出戰,於 4月26日深夜包圍制槍犯罪嫌疑人張某並將其逮捕歸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後,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檯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准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丟失一部手機,其懷疑與其曾同住的於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機,於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糾集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伍某某,對來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毆打,不讓該二人離開,其間,余某某將於某的頭打破,還用煙頭燙傷覃某,以此來逼兩被害人承認有偷其手機,犯罪嫌疑人張某和伍某某幫助余某某對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為止,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以非法拘禁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湖裡後埔某網吧上網,因其盜用他人帳號上網被管理員發現而被趕出網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糾集了兩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該網吧為其被趕出的網吧的事出氣,到網吧後該三人將網吧管理員李某打成輕傷,將另一管理員黃某的手劃傷,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檢察機關經審查以尋釁滋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漢族,15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來廈後,手裡沒錢,便萌生搶劫計程車司機的念頭,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經過預謀,在仙岳路雇了一部計程車,讓司機開到林後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強行搶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靈通和現金500多元。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以搶劫罪對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諶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黃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漢族,18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9歲,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八: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時,王某某提出說去搶點錢來花,於是當天晚上將近凌晨時,上述五人外出尋找目標,無人來到湖裡興隆路正遇上騎自行車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將林某的自行車踢倒,並將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某的大腿捅傷,五人搶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機和200多元現金,逃離了現場,被害人林某因被捅傷後失血過多而不治身亡。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犯罪的情況下,還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留宿。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以搶劫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以窩藏罪批准逮捕

㈧ 保護中學生有那些法律法規政策

《青少年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內》容、《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規定了對青少年的學校保護、家庭保護、社會保護還有司法保護,具有明確的保護條款,合理合法的保護青少年的受教育等合法權益。

(8)涉中學生擴展閱讀:

青少年保護法的意義及作用: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去年我們做了兩項相關工作:一是承辦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重點對社會廣為關注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二是搭建「創新社會治理」對口協商平台,召開「依法打擊『校鬧』,加強學校師生權益保護」對口協商座談會,為平安校園建設供需各方創造了面對面交流、溝通的機會,並就有關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㈨ 初中記過處分有什麼影響

將記入抄學生檔案。

以北京市為例,處分類型及適用范圍: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其中涉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報學校所在區教委備案。其他處分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報學校領導同意。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9)涉中學生擴展閱讀:

中學處分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於有較大爭議或存在疑點的,學校應進一步核實和調查。對於陳述和申辯的學生,不得對其加重處罰,陳述中發現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除外。

2、學校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明確、證據充分、程序正當、定性准確、處分適當。處分學生要根據情節輕重、承認錯誤和決心改正的態度以及年齡等因素確定。

3、學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並在處分公布范圍內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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