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還有效嗎
肯定是有來效的。全日制普通高源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在1983年1月20日由教育部頒發。包括入學與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與轉學;考勤與紀律等。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
② 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入學學籍
第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內招生,超出服務區域招生,應當按審批許可權相應向省、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批。民辦學校招生按有關規定執行。招生考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學生按升學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入學。
第五條 學校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上級下達的招生計劃分校制定,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直屬學校按州(市)計劃執行。
第六條 學校按照規定錄取入學的學生,應當填寫全省統一式樣的學生花名冊(附件一)、學生學籍登記表(附件二),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生的學籍由學校建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管理。學生取得學籍後,經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時取得會考考籍,學籍號與考籍號一致。
學校不得為未經批准錄取的學生注冊學籍和會考考籍。
第七條 在校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在每學期開學時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 凡已錄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需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開學後兩周。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如被發現有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生花名冊、學生變動名冊(附件三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輟學、復學的學生名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以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使其獲得學籍。外國學生入學按照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雲南省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港、澳、台地區學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③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小學管理規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企業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教學點、簡易小學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小學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設區的城市小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小學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條件不夠的地方可適當推遲,但最遲不能高於7周歲)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小學按40-45人編班。復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小學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件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 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以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小學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採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小學要求進入民辦小學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並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後,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農村小學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城鎮小學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避免轉學和借讀等造成小學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小學到城鎮小學或從普通小學到當地辦學條件優良的小學的轉學和借讀,各地可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予以合理引導。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學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城鎮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憑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向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許可權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注冊後,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注冊證明》,注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小學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並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四條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八條小學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
第三十條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普通小學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小學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中心小學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小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並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於新學期開學後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④ 吉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三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三十四條回 學生在校期間思答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達到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准,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五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留校察看的期限為一年,在處分期間有明顯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期間無改正表現,畢業班學生在其畢業時處分尚未撤銷者不予畢業,只發結業證書,非畢業班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
⑤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抄小學生學籍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⑥ 河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二處關於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省教育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進行宏觀指導,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及時、准確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建立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向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6)裕民二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學生學籍管理的要求規定:
1、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休學,並給學生開據休學證。
2、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休學證明幫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康復證明或其它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學生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3、實行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應把轄區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⑦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的學籍管理
(一)新學籍號的使用
1、從2001學年度開始,按《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學籍的學生,均應按全省統一要求在學籍表、學生檔案編上學號。學號在高一入學時使用,三年效。
2、普通高中學生學號由學年號(2位數)、市縣(區)號(4位數)、學校號(2位數)、學生號(4位數)、性別號(1位數,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共13位數字組成。
入學年號 市縣(區)號 學校號 性別號 學生號
3、學號中的市縣(區)號參照國家民政部下發的全國地區代碼表制定的《廣東省市縣(區)順序碼表》而制訂(見附錄);學校號由市或縣(區)編排;學生號由地級以上市根據招生部門核定的錄取生數下達到學校,由學校編排到每一位學生。學號編好後,由學校填報學生名冊(表格附後)並輸入磁碟,每年9月7日前將表格和磁碟送縣(區)教育局備查,縣(區)教育局將表格和磁碟匯總整理後於9月15日前送地級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備查,地級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匯總整理表格和磁碟後於10月1日前送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名冊將作為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發放的依據。
4、學生轉學、退學,其學號由學校注銷,並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查。注銷後的學號即為空號,不再啟用。
5、學生注銷到新的學校時,憑原學號已注銷的證明,由轉入學校重新編排學號,並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6、休學生復學時仍使用原學號。
7、1999年、2000年入學的普通高中學生仍按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二)轉學與成績認定。轉學者須持原校發給的轉學證明、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成績,取得轉入學校同意,即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高中入學考試
1、初中畢業生必須參加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升學考試,經審查合格被錄取後,按規定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即可入校學習,取得學籍。
2、初中畢業生原則上參加戶籍所屬的地級市組織的升學考試。初中三年均在異地借讀的,經借讀學校所屬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參加借讀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准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3、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經戶籍所在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參加學校所屬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准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⑧ 學籍怎麼樣才可以從原學校轉出
轉學不僅是學生到另外一所學校去讀書,還要把學籍也轉到就讀學校。以下是高三網小編整理的轉學籍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孩子轉學學籍怎麼轉
1孩子轉學學籍怎麼轉
2013年,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對學籍信息管理體制、學籍建立、學籍變動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本省學籍管理的具體規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各省出台的實施細則為處理學籍問題的依據。這些文件已經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基礎教育一司主頁公布,廣大家長也可以向相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咨詢,其有義務進行答復。
2孩子轉學學籍怎麼轉——網上辦理
1、目前省內轉學流程:區縣內轉學:轉入學校發起——轉入學校審核——轉出學校審核——教育局審核。省內不同市、縣(區)轉學:轉入學校發起——轉入學校審核——轉入教育局審核——轉出學校審核——轉出教育局審核
第一步:轉入學校登陸賬號後,點「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籍異動申請」,在彈出的界面點「申請」,在彈出的界面雙擊「學校名稱」,在彈出的界面輸入轉出學校「學校標識碼」或者轉出學校「學校名稱」(名稱一定要正確)選擇轉出學校(點轉出學校前的圓圈),點擊「選擇」——輸入轉入學生名字——點擊「查詢」——選擇「異動類型」(轉學、休學等)和「選擇年級班級」——選擇「異動日期」,點擊「保存」
第二步:轉入學校點擊「學籍異動學。校審核」,選擇學生,點「審核」,在彈出的界面選擇「審核意見」(同意或者不同意),然後保存。
第三步:轉出學校點擊「學籍異動學校審核」,審核轉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第四步:教育局審核後,學生回到轉入學校在校生狀態。
2、跨省轉學學籍系統操作辦法,因學籍系統未全國聯網,目前跨省轉學操作辦法如下:轉出的:學校在學籍系統裡面-《學生異動-》選擇其它離校-轉出外省;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需要審核的審核,不需要審核的就直接轉出。轉入的:學校直接在學籍系統裡面導入;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茂港區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姓名轉出學校(平台名稱)性別學籍號轉出學校標識碼擬轉入學校申請理由轉入學校意見轉出學校意見現讀年級監護人:聯系電話:年月擬讀年級日(簽章)年月日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簽章)年月日(簽章)年月日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簽章)年月日
說明:1、填寫轉出學校名稱必須全稱、准確,學生填寫信息必須准確
2、初三第二學期一般情況下不予辦理轉學,轉入的需附茂港籍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3、轉學流程:(1)區內轉學(一式三份):學生到擬轉入學校進行網上辦理及填表蓋章,再到轉出學校網上辦理及蓋章,送教育局審核。(2)廣東省內不同縣區(轉出或轉入,一式四份):學生到擬轉入學校網上辦理、填表蓋章——到擬轉入地縣級教育局網上審核、蓋章——到轉出學校網上辦理、蓋章——轉出縣級教育局網上審核、蓋章。(3)跨省轉學(一式四份):轉出外省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系統裡面的「學生異動」選擇「其它離校」提交即可;外省轉入的學生,學校直接在「日常管理」的「跨省轉學」錄入,並上送轉學證明資料報教育股審核。
小編推薦:轉學籍需要什麼手續及流程
3孩子轉學學籍怎麼轉——紙質辦理
1、區內:擬轉入學校申請、審核——轉出學校審核——教育局審核
2、不同區縣:擬轉入學校申請、審核——擬轉入地縣級教育局審核——轉出學校審核——轉出教育局審核接收學校必須依據有轉出學校的意見和學校印章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茂港區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高中轉出外市的繼續使用廣東省高中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才能接收轉入學生。否則,視為違規接收學生,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系統不能通過審核。轉學商議表由轉入學校存檔並上傳到學籍系統。
⑨ 學籍管理制度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回答者:熱心網友 | 回答時間:2010-7-19 10:08 |我來評論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