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學生在某15周歲身高一些五公分,面貌成熟,蔡某買了一輛摩托車,一張家中一套
無論你想買什麼,雖然未成年你可以自己用勞動去賺錢,不能不勞而獲賣家裡的東西去買你要的東西,那很可恥的
⑵ 已滿15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中學生甲,先後唆使已滿18周歲的乙騙取和搶劫他人財產5000元,則甲的行為
構成搶劫罪,在來本案中源甲為搶劫罪的主犯,乙為搶劫罪的從犯,兩者是教唆與被教唆的關系。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可見甲雖然已滿15周歲但不滿16周歲,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⑶ 案例分析: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歲。某日,趙某偷拿家裡的1萬元買
不算犯罪
⑷ 一夥中學生毆打一名小學生並且搶走了這個小學生的東西,中學生年齡都到了15周歲,這個案件是屬於治安案
首先要告訴你家長,不然,那幫中學生攔著你,不讓回家……我認為是刑事案件,是搶劫!報警!
⑸ 15周歲的中學生甲為敲詐錢財,是什麼罪
是選C,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不是樓主所說的這個原因。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中,主體版要件為一般主體,權即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所以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純實施綁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應付刑事責任的八種行為中,包括有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所以,當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綁架行為過程中對被綁架人實施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可參見06年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另:簡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殺害被綁架人的殺人動機和行為都是包含在綁架行為當中的,如果犯罪人年滿16周歲則其行為構成綁架罪,並且由於綁架過程中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或死亡,構成綁架罪加重情節從重處罰。
⑹ 一、案例分析: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歲。
1、此合同應該是無效,因為賣方沒有核實情況,存在疏忽!
2、趙某父親的要求是應該得到支持,但不能得到全款,因為他存在管教疏忽!
⑺ 、案例分析: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歲。某日,趙某偷拿家裡的1萬元
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未成年人簽訂與其年齡不相當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監護人)的追認才能有效力、否則效力待定。因此父親的申訴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⑻ 15周歲中學生購買手機的行為是否有效
視情況判定:
看手機的價值,若手機價值只是正常手機價值,並非奢侈手機。那麼購買手機的專行為是有屬效的。但若是一些奢侈的手機,例如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的。那麼這份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註: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⑼ 15周歲的中學生甲為敲詐錢財,是什麼罪
新刑法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回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答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甲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沒有刑法17條規定的行為,甲不構成犯罪。
如果甲在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故意傷害致死,強奸、搶劫放火、爆炸等行為,以上述行為觸犯的罪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