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內和義務。這就以國家根本容大法的形式,確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又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以上是法定的權力與義務。
不過還有一些好像和學生有關的義務,不知道對不對,純當一參考吧。
1.刻苦學習。
2.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3.維護集體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會公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5.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6.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公益活動。
7.保證家長能看到學校讓學生帶回家的各種文件、報告和通知。
8.同不良現象做斗爭,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9.有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10.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義務
Ⅱ 中學生在家庭學校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未成年人的權利1、受教育權。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周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侵害了學生的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肖像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的使用時,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為主題的,比如照片只有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出現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6、隱私權。私人通信、考試分數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都可以成為其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財產權。財產不被沒收是未成年人對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上課看課外書或玩弄其他物品時,採取沒收的作法,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生活獲得照顧權。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午餐,其衛生和營養應該得到保障,學生生病時應該及時得到救治,學生在穿衣、吃飯等方面應該得到指導等。 10、民事活動代理權。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應該有要求學校代理的權利。但即使是買食品、學慣用品等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代理,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娛樂,應該成為其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一。學校應該考慮到他們的娛樂、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的豐富多採的校園生活。 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校園環境作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有義務採取措施,使校園環境達到相關標准,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就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特別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學校有權組織學生進行一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罰其勞動,也屬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些學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慶典活動,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屬於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撤消或剝奪。 17、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應依法享有著作權。 18、平等對待權。未成年人在學校里有權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的對待,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校學習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評價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義務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上述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我國憲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每個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分子,當然也應當履行這些義務。 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參軍入伍。可見,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況下也擔負著服兵役,保衛祖國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與其他公民一樣,在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情況下,也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權利意味著一種利益,一種獲得;義務意味著一種責任,甚至是一種付出、一種犧牲。國家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規定了其享有的廣泛權利並為其權利的行使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同時也要教育他們明確地意識到自己肩上所擔負的責任。
Ⅲ 在義務教育階段中學生應該承擔哪些最基本的義務
應當履行按時入學的義務;應當履行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義務;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尊敬教師,努力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的義務。
Ⅳ 作為中學生,應該如何履行受教育的義務
①樹立遠大志向,珍惜在校學習機會,珍惜並自覺維護受教育的權利,認真履行受教育的義務;
②認真履行按時入學的義務,認真履行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義務,不得中途輟學,認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學校紀律,尊敬師長,努力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的義務;
③我們要積極開展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探究學習,注意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提高學習能力;
④珍惜學習機會,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
Ⅳ 中學生應盡的公民義務有哪些
公民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公民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參考資料:http://www.dtsf.gov.cn/article.jsp?id=166公民應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參考資料:http://www.dtsf.gov.cn/article.jsp?id=166
Ⅵ 中學生在校應履行哪些義務800字
(1)遵守法律、法規
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的規章。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重點在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話,就會觸犯有關法律、法規,從而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2)遵守學生
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培養良好品德義務」。我國教育方針要求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在德智體幾方面都得到發展的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裡面一項重要任務是使學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行為習慣。這既是學校的職責,同時也是受教育者的義務。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這方面的義務的標準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應的學生行為准則,如《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努力學習義務」。學生進入學校就意味著承擔了接受教育的義務。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種義務是強迫的;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是依自願入學在享受教育權利同時應承擔的義務。它同時也是學生獲得學業證書權利的前提。這項義務包含以下方面的內容:①學生應按時到校上課,上課前准備好學慣用品。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或輟學,不能去做其他與學習無關的事情;②上課時應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③放學後,應認真復習功課,按時獨立完成作業。考試不作弊。珍惜時間,科學安排課余活動。(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守其他制度的義務」。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有關的管理制度。對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義務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學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對升級、留級、轉學、復學、休學、退學的處理,考勤記錄,紀律教育,獎勵處分以及對學生畢業資格的審查等管理規定;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體育管理、衛生管理、圖書儀器管理、校園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Ⅶ 憲法規定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7)中學生義務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Ⅷ 中學生應盡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學生說就是具有學習的權利和義務。對中學生的學習,作為一種權利,不僅以「憲法」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證,而且根據我國的國情,在「義務教育法」中也作了有關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一規定也表明義務和權利是統一的,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學習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一種責任,是中學生對國家、社會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對學校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中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應當確立這種權利觀和義務觀,強化「學習是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意識,既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又盡心盡力履行自己的義務,加強學習的義務感、責任感。據此,我認為學生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既是享有受教育權利,也是必須盡接受教育、勤奮學習義務的統一體。學生在要求享受優質教育的同時,自己必須盡一個受教育者的義務:如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規章制度、遵守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生守則,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為學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做好清潔值日,愛護學校公共財物,接受並尊重教師的教育。
二、學生享受教育的權利是平等的。學生無論民族、性別、年齡、父母職業、家庭財產情況等方面均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盡受教育的義務。特別是不能以家庭財產狀況、相貌特徵來有意設置進校門條件,相反的還有專門法律來保障了貧困學生、殘疾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也應在貧困學生救助等方面給予「平等」基礎上的「救濟」,以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三、學校的規章制度、教育管理行為要合法合規。學校內部規范性文件而言,實體合法基本要求是,保證它實體內容公平合理,並且與上位法(如國家法律、地方性政策法規)不相抵觸,從而保證實體上真實,這是學校一項義務也是學生履行遵守校紀義務前提。
四、學生的行為、語言要符合法律法規。如果學生不思進取,違紀違規,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校紀的處分,違法犯罪的除了校紀的處分外,必然也受法律的處罰。
Ⅸ 中學生的義務是什麼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就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 受教育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又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以上是法定的權力與義務。
-------------------------------------------------------
不過還有一些好像和學生有關的義務,不知道對不對,純當一參考吧。
1.刻苦學習。
2.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3.維護集體的利益和容易。
4.遵守社會公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5.正確處理人際關系。
6.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公益活動。
7.保證家長能看到學校讓學生帶回家的各種文件、報告和通知。
8.同不良現象做斗爭,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9.有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10.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其他有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