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知道醉駕從拘留到法院判決結果得多久
酒駕後一般會拘役3至6個月,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舞鋼市鋼城初級中學擴展閱讀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5日下午4時,由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侯光輝危險駕駛案,經舞鋼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侯光輝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據了解,這是自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八)》以來的全國首例「酒駕入刑」判決。
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侯光輝是河南省舞鋼市後營村五組村民,因涉嫌危險駕駛於2011年5月4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輝於2011年5月1日20時40分許駕駛豫DB1365號黑色奇瑞小轎車沿河南省舞鋼市鋼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鐵山大道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發現酒後駕駛。
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對被告人侯光輝血液進行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23.7mg/100ml。
5日下午舞鋼市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作出當庭判決。被告當庭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不上訴。為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員還對旁聽人員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駕駛車輛的危害性,告誡旁聽人員酒後莫開車。
㈡ 平頂山舞鋼市鋼城花園的房子還在建嗎
停了,好像別人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