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取贊助費合法嗎
1996年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內規定,普通容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❷ 學校像學生收取:水、電費、手機充電也要收費 1次 一塊,這是不是亂收費,
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高等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定,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成人高等學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費收費項目及標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三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只繳雜費。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除收取雜費、借讀費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超出規定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
❸ 公立高中的空調電費,有權讓學生出嗎
學校沒有權利讓學生出空調電費。學校電費屬於公務費,由教育部按學生繳納學費比例支出。
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公用經費內容
1、公務費:包括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公用取暖費、行政人員差旅費、畢業生派遣費、車船保養維修和燃料費、會議費、養路費、行政設備維修費、炊事管理和維修費、宣傳費、校園綠化費、清潔衛生費等。
2、設備購置費:一般設備費、教學設備費和科研設備費、圖書購置費等。
3、修繕費:公用房屋等建築物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費、公房租金、不夠基本建設投資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費用。
4、業務費:教學所需的消耗性開支,含醫療衛生材料,實驗用工具、器皿等低值易耗品、試劑、材料,專業資料講義及實習等費用。
5、其他費用:外籍專家費、差額補助費或未能包括的其他費用等。
(3)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擴展閱讀: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1、學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2、學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3、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制,住宅費收費標准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准,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4、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5、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❹ 中小學收費有哪些政策規定
1996年底,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和財 政部3家聯合頒布了《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專 理暫行辦法》和《普屬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 行辦法》。其中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 收學費,只繳雜費,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繳 借讀費;接受非義務教育的普通高中學生繳 學費,學校提供住宿條件的,可收一定的住 宿費。除此之外,未經3家聯合批准或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任何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 何費用。對超出規定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 為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國務院辦公廳於 1993年下發了《關於加強中小學收費管理工 作的通知》;1996年又轉發了原國家教委、國 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務院糾風辦4家聯合制 定的《關於19%年在全國開展治理中小學亂 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也先後作出 了以下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 初中不準招收「擇校生」,堅持就近人學原 則,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普通高中允許 招收一定數量的「擇校生」,但要加強管理; 不準舉辦以各種名目收費的補習班、超常班 等
❺ 哪裡可以投訴教育局(學校亂收費)
首先要確定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分別都要繳納哪些費用,依據法律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應交納雜費,到非戶籍所在地借讀的學生應交納借讀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普通高中學生應交納學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擇校的學生應交納擇校費。高等學校的學生應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出自: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出現了亂收費情況可以採取以下途徑進行解決:首先,要對教育亂收費進行具體分析,搞清楚什麼是亂收費,其屬於哪種形式的亂收費。一般意義上講,我們通常所說的教育亂收費,主要是指中小學亂收費,(所謂中小學亂收費,是指違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擅自出台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當然也包括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亂收費行為。 教育亂收費行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學校自身的亂收費。這類問題,可以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教育主管部門有責任進行制止和糾正。另一類是指政府行為亂收費或社會上一些部門、企事業單位向學校或通過學校向學生亂收費、各種攤派或搭車收費。這類問題,應向當地政府機關、紀檢監察或糾風部門反映,要由政府出面進行制止和糾正。對教育亂收費行為也可向當地物價等有關部門反映。對舉報和投訴教育亂收費的問題,有關部門會及時嚴肅處理。所以大可放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你直接去縣教育局投訴就行了!打電話(撥打114查詢)、聯系新聞記者曝光學校、給教育局寫信或是直接去教育局投訴都可以。建議採用電話投訴或是現場投訴,那樣效果會更快點。不推薦寫信投訴。
❻ 教育部門亂收費該找誰投訴
首先要確定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分別都要繳納哪些費用,依據法律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應交納雜費,到非戶籍所在地借讀的學生應交納借讀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普通高中學生應交納學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擇校的學生應交納擇校費。高等學校的學生應交納學費和住宿費。(出自: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出現了亂收費情況可以採取以下途徑進行解決:首先,要對教育亂收費進行具體分析,搞清楚什麼是亂收費,其屬於哪種形式的亂收費。一般意義上講,我們通常所說的教育亂收費,主要是指中小學亂收費,(所謂中小學亂收費,是指違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擅自出台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當然也包括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亂收費行為。 教育亂收費行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學校自身的亂收費。這類問題,可以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教育主管部門有責任進行制止和糾正。另一類是指政府行為亂收費或社會上一些部門、企事業單位向學校或通過學校向學生亂收費、各種攤派或搭車收費。這類問題,應向當地政府機關、紀檢監察或糾風部門反映,要由政府出面進行制止和糾正。對教育亂收費行為也可向當地物價等有關部門反映。對舉報和投訴教育亂收費的問題,有關部門會及時嚴肅處理。所以大可放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你直接去縣教育局投訴就行了!打電話(撥打114查詢)、聯系新聞記者曝光學校、給教育局寫信或是直接去教育局投訴都可以。建議採用電話投訴或是現場投訴,那樣效果會更快點。不推薦寫信投訴。
❼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為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
第三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佔全國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財政部、教育部根據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資助面。其中:東部地區為10%、中部地區為20%、西部地區為30%。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地方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與所在地區同步實施,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1500元,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開支,具體標准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元-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每年5月底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前,地方財政、教育部門和中央主管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
第十條 各普通高中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於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並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即可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學校要制定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加強學生學籍管理,統籌利用現有中小學電子學籍信息系統,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高中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❽ 國家規定高中學費標準是多少
普通高中收費規定是:學費省級標准化高中每生每學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農村普通高中200元。學費,指辦學的經費,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應繳納的費用。
公辦高中
公辦普高是三類(公辦、民辦、職高)高中階段學校中學費最低的,根據不同學校的級別收費標准有微小差別:
省一級:普通生1131元,借讀生3006元;
市一級:普通生1041元,借讀生2766元;
區一級:普通生996元,借讀生2646元;
一般學校:普通生905元,借讀生2405元。
各級學校之間費用差距在百元左右,借讀生費用是普通生費用的2~3倍。
❾ 收贊助費合法嗎
這個真不好說,不過想讀好點的學校,都得交的。
❿ 學校收取贊助費合法嗎 幫忙給出具體法律條文及出處。分可追加
問,這筆款學校是否應退還?
答:你與學校所簽的合同違反了國內家有關規定,屬無容效合同,該筆所謂的"贊助費"沒有贈與性質,學校應全部返還。
根據1996年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學校拒不返還,你可向有關部門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